法官主持庭審技巧

年初時有個問題邀請我,說自己馬上要調去刑庭當法官了,問都要注意些什麼。本來想答的,但之後就放棄這個號了。最近在給萌新進行業務培訓,這周的主題是關於刑事審判中的法官主持,寫了很長的稿,說完就扔又有些浪費。想起以前那個問題,還是決定詐一回屍,把自己總結的心得發出來,供同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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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原則

1、居中裁判。

法官的立場是居中裁判,在法庭上爭鬥的雙方是控與辯,千萬不要丟棄自己的立場站到其中一方去對抗另外一方。更不要越俎代庖去正面對抗其中一方。

所以,遇到控辯雙方撕逼的時候,讓他們自己去撕,法官不要摻和,不要拉架,更不要拉偏架。遇到爭論激烈的問題,在控辯雙方各自發表了兩輪意見之後,可以宣布:「你們雙方的意見都已經記錄在案,這個問題待合議庭評議後再予評判。現在繼續後面的流程。」

2、不要直接對涉案問題得出結論。

對於複雜、疑難,涉及案件事實、證據、定性等方面的爭議認定問題,盡量不要急著說話,不要當庭下結論。不管是哪一方詢問,只回答最基本的、有依據的法律解釋或法律適用,不對案件內容輕易下結論。

如涉及搶劫罪的被告人問什麼屬於「兇器」,你可以告訴他:《刑法》中的兇器是指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或者為實施犯罪而準備的其他器械。

但如果他問:「我搶奪時帶的這把小刀算不算兇器?」不要正面答覆他。可以跟他說:「是否兇器,法庭會根據你們雙方的意見在庭後加以評判,但現在是你們雙方各自發表自己意見的場合,法庭不會對此作出結論。」

法官除判決外無言。這句話在我看來,並不是說法官只能用判決說話,而是包含了兩層意思。一是法官作出裁決一定要慎重,對於雙方的矛盾與爭端,一定要深思熟慮、全面思考之後再作出判斷。二是法官更重要的是傾聽,只有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全面了解案件的來龍去脈,所作出的裁決才更加貼近真實與公正。

3、儘可能保障雙方的訴訟權利

一定要熟讀《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兩個證據規定、非法證據排除規定等等刑事訴訟程序方面的文件,以及相關的《理解與適用》。當然,一般來說,法官都是在實際遇到相應問題之後並照著相關法條操作之後,才會熟悉這些程序法。熟悉之後,慢慢對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有所體會,庭審中遇到突發事件也更容易作出使當事雙方都滿意的裁決。比如刑事訴訟中的「公正」,體現在庭審中,最基本的就是保障雙方都有充分發表自己觀點的機會,所以在遇到一方突然對另外一方正在向證人(或被告人、鑒定人等)的發問內容提出異議時,不要急著下判斷,而是詢問一下另外那方對此有何解釋。

熟悉刑事訴訟,並對刑事訴訟原則有所感悟後,對於一些沒有明確規定的內容,比如第二次開庭質證證據,就沒有非常明確的具體流程規定。那麼在質證完新的證據後,再組織雙方辯論一次,再讓被告人作一次最後陳述,費不了太多時間,卻可以儘可能保證雙方的訴訟權利。

4、保證庭審順利進行

法官主持庭審的第一目標,是保證庭審順利完成,使雙方都能充分發表意見。

因此,在庭審中對於臨時突發的、雙方非常有爭議的問題,如果能夠擱置,則在雙方充分發表意見之後擱置,繼續後續的庭審流程。這一問題待庭後或者第二次專門開庭來討論解決,先確保正常的庭審流程能夠完成。

最常見的,是辯方在庭上突然提出需要排除非法證據,此時可以先作簡單調查,如果認為確實有必要進一步調查,可以告知雙方:「對涉及可能非法取證、需要進一步調查並排除的證據,今天庭上暫不予出示;請辯方在庭後書面提交排除非法證據的申請,並詳細說明理由,我們會在收到材料後另定時間就此事項另行開庭審查。」

當然,需要注意的是,在接著的質證過程中,一定要注意公訴人是不是又出示了你剛剛宣布不必出示的證據。因為有些時候他們根本沒這個不出示該證據的意識,就照著自己手裡的證據清單一個個往下讀出來了。

如果是嚴重的突發事件,或這一問題不解決則後續庭審在程序上不可能再繼續,使庭審不可能正常進行,則要用好「暫時休庭」這個利器。比如被告人突發疾病,或者當事人、家屬情緒失控,旁聽席上的雙方吵起來,或者辯方說「我們帶了一個證人來,他就坐在旁聽席上」等,則可以宣布休庭,再進一步討論、觀察事態變化、向領導彙報或向前輩請教後再確定是延期開庭還是繼續庭審。

5、不要鬥氣,儘可能不要夾雜情緒

法官可以熱血,可以有自己的正義,但是在主持庭審的過程中,一定要確保公正,儘可能不要讓自己的個人情緒干擾到庭審。如果實在生氣的時候,可以在制止一方不當言論時使勁敲法槌,當然也要注意別用力過猛把法槌敲斷了。

對不當言論可以適當斥責,甚至可以在說話時在語氣裡帶上一定的情緒,讓對方感覺到你對此不滿,但斥責內容一定要有理有據,千萬不能因為憤怒而不加思索不經大腦地隨便說話。更不能因辯方頂嘴、挑釁而失去理智。

最常見的情況是人身攻擊,如強姦案中辯方說被害人是賣淫的,是妓女。此時可以斥責他:「不準對被害人進行人身攻擊。」如果他頂嘴說被害人真的是賣淫,這不是人身攻擊。不要對「妓女是不是一種人身攻擊」進行爭執,你是法官,這個法庭就是你的領域,你說的就是結論。所以對此可以強硬一點提醒律師:「辯護人,再次提醒你,不要再使用帶有人身攻擊性質的字眼。」法官並不需要絕對正確不可推翻,只需要有道理。

他一般也不敢再和你頂。如果還敢頂嘴,就敲法槌。

法官在庭上常用的懲治手段,要按:提醒——警告——訓誡——強制帶離法庭 的順序來使用。一般最多用到訓誡,不要輕易動用「強制帶離法庭」,尤其是作為新人。

6、做好記錄

法官的審判活動並不是只限於庭審,還包括向當事人了解情況、調解案情、走訪、了解相關知識、與當事人家屬聯繫溝通等,這些審判活動雖然並不是都能形成證據,但在對事實、量刑作出判斷時,也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在將來案件檢查時,有相關的記錄,自己的判斷與選擇才能說得清楚;甚至當事人信訪時,才能保護自己。因此,法官的每一點與案件相關的審判活動,最好都記錄起來。有條件的話,可以準備一本審判筆記,用來記錄你在每個案件中做的每一點額外的工作。

7、要有強大得足以掌控這份權力的內心

作為法官會面對很多東西,人性的醜陋,外在壓力與妥協,付出與收穫不成正比,各種誘惑與報復,等等。希望你們能有足夠的堅定去守住底線承擔責任,有足夠的智慧去解除矛盾和保護自己,有足夠的清醒和良知來作出判斷,有足夠強大的內心讓自己在成長的過程中不要改變。希望你們可以被磨去稜角,但不要改變自己原本的堅硬。

二、法庭禮儀與紀律

主持庭審過程中要特別注意一些禮儀、紀律方面的內容。

1、文明用語,這個沒必要細說了。

2、注意審判席前的身份牌。合議庭成員有時候是人民陪審員,有時候是審判員,故身份牌也經常要更換,這是最容易出錯之處,不要在庭上坐著法官的時候,桌前的身份牌卻標識著「人民陪審員」,很尷尬的。

3、有陌生人半途進入法庭,一定要注意核實他的身份。一般可能是當事人家屬,會涉及到是否本案證人的問題;但更多可能是暗訪人員,不核查身份會被當作負面典型。

4、不要一直低頭看卷宗,偶爾要抬頭看看旁聽席上的人員是否在記錄或偷偷錄音。偶爾還會有聽著聽著就睡著的人,在旁聽席上打呼嚕就更尷尬了。

5、牢記chinalawedu.com/falvfag《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的第十三條

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訴人出庭受審時,著正裝或便裝,不著監管機構的識別服。

人民法院在庭審活動中不得對被告人或上訴人使用戒具,但認為其人身危險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的除外。

6、如果旁聽席上有人突然發言,要制止他。但是在庭後最好還是詢問一下他想說什麼,或者直接要他提交書面意見。如果旁聽人員反映與案件相關的內容,可以作個記錄,必要時還可以對他製作筆錄。比如他提及與被害人/被告人 家屬協商賠償的過程中雙方都做了什麼,在什麼地方不能達成一致,這個案件的背景故事或起因,等等。

7、不要在庭上打電話,如果有必須接的電話,到庭外再接。

三、核查身份

庭審的第一道流程是核實當事人身份情況。

1、對於取保候審的被告人,或者出庭的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辯護人等,都可以在庭前核實,庭上可略過這一程序。

2、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直接詢問被告人的身份情況與起訴書上載明的是否一致。

3、如果被告人在庭上突然提及控方未發現的前科判決,可詢問判決日期、判決法院、刑期、釋放日期、服刑地點等細節,然後在庭後再核實。

4、如果被告人在庭上所說自己被羈押的日期與起訴書指控的不一致,要詢問清楚或直接出示相關的《傳喚證》、《拘留證》、《逮捕證》等讓其確認。

5、如果被告人是人大代表,要先確定是否已經報告人大常委會或獲得審判許可。

6、核查身份時要特別注意職務犯罪的級別管轄問題。

四、申請迴避

在申請迴避環節,一般情況下不會有被告人或辯護人提出迴避申請。我遇到過申請我迴避的理由是:「聽說D法官判案下手特別重,希望換成X法官。」

通常情況下,判斷辯方提出的迴避理由的標準就是「是否影響案件公正處理」,如果確定有這個可能,或者難以判斷是否有可能,那就宣布休庭,等合議庭評議後再開庭宣布結論。如果不影響,則一般都是以「迴避理由不符合《刑事訴訟法》及解釋規定需要迴避的情形」為由,當庭駁回,但駁回之前要注意先合議庭討論一下。

常見的需要迴避的情況:

  • 涉及本院的案件(本院其他庭室執行公務中的妨害公務罪,或者涉及本院裁判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或者擅自處置被查封的財物罪,等等),本院需要迴避。
  • 涉及本院在編人員辭職後擔任律師的辯護人,辯護人需要迴避。當然,最好注意一下技巧,不要當庭宣布,免得打了人家的飯碗。
  • 涉及法官自己的朋友鄰居同學老鄉之類的當事人,雖然不符合迴避規定,但也有「瓜田李下」之嫌的,最好自己也主動迴避了。比如同住一個小區,或者是自己孩子的同學家長,或者曾經是校友,等等。

五、辯護權利

有些法院的書記員很不負責任,所以法官在開庭前一兩天(因為庭前要拿卷宗熟悉一下)最好重新確認一下是否通知到辯護律師,包括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等。

辯護律師有時候是分階段委託的,不是委託全程,因此有可能被告人認為自己有律師,但實際上他委託的律師只限偵查或審查起訴階段,不包括審判階段。如果被告人在庭上稱自己有律師,而法院一直未收到委託材料時,先調查一下是否屬於此種情況,向被告人解釋清楚。

如果被告人在庭上申請法律援助律師——先確定他是否有特殊情形,比如除了法定的需要指定辯護的情況(聾啞盲,可能判處無期以上,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之外,是否屬於弱勢群體(如殘疾人),或者案件的社會影響較大,或者案情特殊,或者案件雖然屬於基層管轄,但仍然有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等等,再根據實際情況判斷是由法院給被告人指定辯護人,還是由其自行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請(可以先休假討論後再確定)。但無論如何,如果認為被告人有必要申請法律援助,也應宣布延期開庭,給被告人留出必要的申請時間。

如果被告人當庭突然提出要自行委託律師辯護——如果是第一次開庭,可以先詢問他是否有家屬的聯繫方式,將其需要委託律師的意願轉告家屬,並做好記錄,給被告人留出必要的委託時間。如果第一次開庭已經提過一次並延期,但家屬仍然沒給被告人委託律師,或者完全聯繫不到家屬,則法官要判斷是否需要給被告人申請法律援助或直接為其指定,如果需要,則可以讓他寫書面材料後轉交給司法局,或者直接為其指定辯護人。如果不需要,則可以當庭詢問他是否有任何可以聯繫到幫忙為他委託律師的親戚朋友,如果沒有,則他又不符合申請法律援助的條件,只能自行辯護。

要注意的是,如果要給被告人留出申請法律援助或者委託律師的時間,一般是給十天時間。因為《刑事訴訟法》規定起訴書要提前十日送達給被告人,實際上相當於被告人可以在十天之內為自己獲得辯護做好充分的準備。因此在宣布延期開庭的時候可以一併告知:「鑒於被告人有獲得律師辯護的權利,現在延期開庭,給被告人及家屬十天時間準備,十天之後,我們再對本案重新排期開庭,屆時另行通知開庭時間。」

如果被告人在庭上突然提出不要委託律師——最有可能的情況是他不捨得花錢。當然,法官沒必要去管他拒絕的原因,也不要自己說服他繼續委託律師或者不再委託律師。宣布休庭,把被告人、家屬、律師帶到單獨的房間,給他們五到十分鐘商量決定是否繼續再委託律師,期間也可以視情況讓被告人與家屬單獨商量。時間到則由被告人的最終意願決定是否要委託當前的律師。當然,如果他決定撤銷委託,還需要多問一句「被告人是否還需要委託其他律師為你辯護?」

  • 如果他決定繼續委託該律師——繼續開庭
  • 如果他決定撤銷委託,自行辯護——繼續開庭
  • 如果他決定撤銷委託,另行委託其他律師——延期開庭

辯護人以兩名為限,這與民事訴訟有所不同,新人經常會忘記這點。有時候涉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要注意被告人會不會在已有的兩名辯護人之外,另行委託第三名律師擔任其民事的委託代理人,這仍然是超出「2名」的限制,不應允許。

辯護人是已離職的本院在編人員,上文已提及這種情況要求辯護人迴避。另外一種可能出現的辯護人迴避情況是該名辯護人曾擔任過本案其他另案處理的同案人的辯護人。有時候同一個案件,有些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因各種原因(參與程度輕微、證據不足、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等)而未被逮捕,直接釋放。其他被逮捕的嫌疑人誤以為是被釋放的嫌疑人所委託的律師「有能力」,而重複委託該名律師,這是違反刑事訴訟程序的。不管該律師在刑事訴訟的哪個階段為其他同案人提供過辯護,不管其他同案人是另案處理還是同個案件處理,不管其他同案人與該名被告人是否肯定不會陷害彼此的近親屬,都不能由曾擔任過其他同案人的辯護律師為同一個犯罪事實的被告人辯護。

但是更複雜的情況是:在一個併案審理的案件中,A和B實施第一宗犯罪,B和C實施第二宗犯罪,A和C並無交集,而辯護律師曾在之前的偵查階段為A擔任過辯護人,之後被A銷售後,是否還能在審判階段擔任C的辯護人,比較有爭議。但謹慎的做法是仍然拒絕該名律師擔任C的辯護人。

有時候會遇到被告人委託辯護人出庭辯護之後,又撤銷對該名辯護人的委託。此種情況下,原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否繼續有效,也比較有爭議,我認為應按不同法官的做法來確定。

有些法官喜歡在辯論階段讓辯護人先發表辯護意見,然後再問被告人「是否同意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否有補充?」這樣被告人基於對律師的信任,一般都不會再作補充,通常可以省去被告人自行辯解所需要的時間,但這種做法會使被告人的意見與辯護人的意見合為一體,之後即使被告人撤銷委託,辯護人的意見也應仍然對被告人有效。

有些法官(比如我)則認為被告人的觀點與辯護人的觀點應當是各自獨立的,因此不會主動詢問被告人是否贊同辯護人的觀點。這種情況下,被告人如果撤銷對辯護人的委託,辯護人之前的辯護意見自然也不再有效。但如果從維護被告人辯護權益的角度,最好在收到被告人的撤銷委託時,多問他一句「你是否還認同這個律師之前為你辯護的內容?」讓被告人來自行決定辯護律師的辯護內容是否有效。

有時候則相反,被告人在庭審結束之後才委託律師(往往是家屬旁聽完之後,才覺得有必要請律師)。這種情況下,如果辯護律師沒有提出可能影響罪與非罪,或者對案件的關鍵證據、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充分理由,一般不會再開庭,讓辯護律師閱卷之後,提交書面辯護詞即可。當然判決書里也要相應記載著「被告人XX到庭參加訴訟,後在庭後委託辯護人XXX為其辯護,辯護人向本院提交了書面辯護詞。」

六、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起訴書之類的刑事訴訟文書一般都是用模版修改的,因此粗心的公訴人有可能在部分細節上沒有完全修改,留有前一份起訴書的痕迹。

如果起訴書是有輕微、明顯的筆誤,可以要求公訴人當庭變更。如數額少寫一個「0」,或者少了一個小數點,或者罪名、適用法律明顯是寫錯而不是錯誤指控,或者日期、姓名、證據名稱之類的筆誤,等等。

如果起訴書遺漏將涉案扣押的財物提交處理,可以由公訴人在辯論階段發表公訴意見時口頭補充這部分的內容。

如果是其他明顯改變犯罪事實的錯誤,如事實的變更(由戶內變為戶外),參與人員的變化(涉及在案被告人是否參與某宗犯罪的指控),某些重要情節的確定(可能影響到案件的定性)等等,一般要求公訴機關以書面方式變更。此時可以根據需要變更的內容多少,如果是多宗犯罪事實中的一宗需要變更,則可以繼續開庭,調查其他不變的犯罪事實並質證;如果只有一宗犯罪事實需要進行變更,則只能休庭。在休庭之後,最好直接發一份書面函給檢察院,要求其在七日內作出變更,否則將直接就其指控的事實作出裁判。以此防止公訴人做事拖拉而延誤法院的辦案期限。

如果是數額計算上的錯誤,要區別對待。如果是指控的數額計算多了,可以由法庭直接認定更少的數額,無須變更;如果控方指控的數額少於實際的數額,且差距比較大,法庭不能超出控方指控的數額,則應要求其變更起訴;如果控方指控的數額少於實際的數額,但差距不大,如被盜財物的價值是5555元,控方指控為5500元,則在認定事實時可直接認定為盜竊「5500多元」,避免因這種小錯誤而過份延誤審判。

如果控方的起訴書表述過於簡略,在事實認定上存在疑問或容易產生誤解,可當庭要求公訴人明確其指控內容。如販賣毒品中簡單指控被告人「多次販賣毒品」,就應要求公訴人明確「多次」具體是指幾次;如販賣毒品中涉及多名被告人,多宗販賣事實和多處查獲的毒品,例如A叫B幫忙賣5克毒品,後在A的家中又繳獲10克毒品,還應要求公訴人明確具體指控A販賣毒品的數量是多少、B販賣毒品的數量是多少。

七、被告人就指控的事實及罪名進行陳述

公訴人宣讀完起訴書後的流程,是讓被告人就起訴書指控的事實與罪名進行陳述。在這個階段,如我以前反覆強調的,不要問被告人「是否認罪」。因為「認罪」在我國刑法中是指「承認事實」,而不是一般人理解的「承認罪名」。我國刑事訴訟流程的目的在於查明事實,而該事實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罪名並不需要被告人的認同。被告人完全可以在認為自己無罪的同時表示「(承)認罪(行)」。

在發問的時候,要注意區別「事實」與「罪名」,先問被告人對「事實」有何異議,再問他對「罪名」有何異議,不要把兩者混為一談。

如果一個案件有多個被告人,需要個別訊問,一般就是按起訴書排列的順序進行訊問。但如果特殊情況下(為了便於通過訊問揭穿部分被告人的謊言,為了便於法警押解,為了庭審順暢等),也可自行決定訊問的順序。

被告人在這一階段的反應,大概就幾種情況。

如被告人要求自己重新說一次事發經過,可予同意,但要讓他簡略一點說。對於一些重複描述的內容可打斷,如果把重點用於陳述自己事前如何如何等與案件關係不大的細節,也可以制止,或者詢問他「這些內容是否與案件本身相關?」如果無關,也可以要求他略過。

有些特殊案由(詐騙案)或者特殊地域(河南人、湖南人)話特別多,俗稱「話癆」,如果不制止他能自己一個人把同樣一句話翻來覆去說上三小時。對於這種人,一定要一開始就用一般疑問句式的提問代替,要求他正面回答「是」「不是」,而不能讓他自己說,盡量避免使用特殊疑問句。比如對假冒註冊商標罪的被告人,問他「產品是否真實有效」、「產品是否獲得商標權人的許可」,並要求他直接回答「是」與「不是」,而不能讓他自己說「產品都有什麼問題」。

有些被告人在此階段會發泄情緒說一些賭氣的話,如「反正你們說怎麼樣就怎麼樣了」,或者乾脆沉默不語。要告訴他:「現在是你最後開口為自己辯解的機會,不要輕易放棄自己的訴訟權利,更不要賭氣、說氣話,你自己認為事實怎麼樣,把你自己的意見說出來。你什麼意見都不說,有可能會對你自己更不利。」

還有的被告人會提出「由我的律師說」,或者回答之前先徵求律師的意見。此時可以告知被告人「你的意見與律師的意見是獨立的,現在是由你回答。」如果把相關後果告訴被告人後,他仍然堅持拒絕回答,讓書記員記錄「被告人保持沉默」即可,沒必要強求他一定要回答。

被告人的對抗情緒如果再激烈一些,則有可能以發問代替回答:「你們有什麼證據說我盜竊?」「我也被對方打傷了,憑什麼只抓我不抓他?」對於這種半涉及案件、半發泄情緒的發問,不要去正面回答,否則你會被他扯進關於「誰對誰錯」的問題,爭論不休。你只要告訴他:「你直接說你自己的意見。」或者直接問他「你意思是不是認為這個案件證據不足?」「你認為對方也有錯是嗎?」

被告人不具備專業的法律知識,很多也沒有接受刑事審判的經驗,這類反應都是人之常情,沒必要過於苛責,直接按庭審流程走下去就行了。但是要注意的是,被告人在法庭上所說的都是零碎的內容,不一定有歸納自己觀點的能力,也不一定能抓住案件的關鍵點並提出自己的意見,因此法官還要學會歸納被告人的觀點。

常見的被告人觀點如下:

  • 不在場——我完全沒參與這事。
  • 客觀上的作用非常輕微——我雖然參與了,但我認為我與這事無關(如搶劫中只站在一邊看的)。這種辯解還要進一步確認他是認為自己作用程度輕,屬從犯的罪輕辯護,還是認為自己與損害結果無因果關係的無罪辯護。
  • 主觀上不明知——我不知道他們去幹嘛(如盜竊案中在外面「看風」的,或銷贓中稱自己不知道)
  • 主觀上無故意——我就是無意識地X了一下;我當時腦子裡一片空白。(常見於突發的犯罪)
  • 否認或確認部分事實——我沒有逃逸(交通肇事罪),我沒有以暴力反抗(轉化型搶劫罪),我有報警(其實是想說自己有自首)。這種情況要注意把被告人陳述的事實與相應的刑法定罪、量刑情節相對應,再詢問被告人是否提出這一情節。

    這是最常見,也最複雜的被告人回答,法官一定要注意引導被告人把自己的意見陳述清楚。有時候被告人只會簡單說「對指控事實有異議」,但又說不上來對哪裡有異議。此時可以用起訴書指控的事實,一句句向他詢問是否有異議;也可以以他涉及的罪名的犯罪構成,按犯罪構成的各個組成部分向他發問。
  • 對損害結果的質疑——被害人不可能是重傷;我沒有偷到那麼多財物;那台摩托車不值那麼多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詢問被告人具體有什麼理由。

(順便一提盜竊罪的數額認定中,主要解決兩方面:被盜多少財物,這些財物價值多少。

被盜財物的數量,首先看被告人供述是否比較真實可信,如果從頭到尾都老實說了,那更為可信,可以採納被告人供述所說的財物。

一般以物價鑒定為準,兼顧合理性。如物價高於被害人陳述的,要看是否能合理解釋。古董之類的數額認定要慎重。)

對方有過錯——是他先動手/罵人。這裡要注意,一方面不要讓被告人展開說,否則很容易發展為他對對方的人身攻擊或自己訴苦;另外一方面,被告人也可能是想說自己是正當防衛,要問清楚他想表達的意思。

雖然《刑事訴訟法》規定對被告人使用的是「訊問」,但是我認為在法庭上盡量避免使用這種根據身份區別對待的字眼,一律使用「對XX發問」會更合適。

被害人到庭的情況下,無論他坐在被害人席上還是旁聽席上,如果他對被告人陳述的事發經過有異議想要發言,一般還是要允許。但要做好引導,避免被害人歪樓把發言的重點放在人身攻擊、陳述自己很慘、雙方矛盾孰是孰非、對方哪些地方說謊等既容易引發爭吵又沒實際意義的內容上,讓被害人陳述事發經過即可。

被告人在法庭調查的過程中,有時候會提及一些需要進一步調查的內容,如可能涉及不在場、作用程度輕重、被害人存在過錯、有自首或立功情節等,他本人往往並無意識。因此法官要特別注意這些可能需要進一步核實的細節,有必要時要在庭後要求控方進一步調查並舉證。

八、舉證與質證

其實在前面還有個詢問控辯雙方是否有新的證據要在法庭上提交、出示,申請證人出庭、申請重新鑒定的環節,但同樣屬於舉證質證的內容,故放在這裡一起說。

當前辯護律師的證據意識在不斷提高,但又缺乏足夠的經驗,很多時候辯護律師會在舉證質證階段搞證據突襲,或者把「要求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要求證人出庭」、「要求重新鑒定」作為對言辭證據、鑒定意見的質證意見,這些是很不專業的行為。

為避免出現這類情況,法官在庭前就要先預估一下案情,如果認為辯方可能存在這些情況,在法庭調查之前詢問雙方是否有新證據的環節,就要注意詢問雙方:是否有新的證據,是否申請證人出庭,是否申請重新鑒定,是否申請排除非法證據這四個問題。

如果有新的證據——證據突襲

要求辯方先提供一份複印件給控方,同時提供一份給法庭。在主持法庭調查的間隙,法官要判斷這份證據涉及的事實是否存在較大爭議,是否需要要給控方充分的準備時間。如果是,則詢問公訴人需要多少時間準備,是暫時休庭、給公訴人一段時間來審查證據後,再繼續開庭;或者證據明顯很複雜,不可能在短時間內看完,需要較長時間準備時(如經濟案件中,辯方直接把被告人公司的賬本搬過來),可宣布下次再另定時間專門開庭質證該份證據,今天開庭不出示這份證據,也不質證。

如果控方突然提出新的證據,應對方法也是一樣。

如果申請證人出庭

這又分為控方證人和辯方證人兩種情況。

對於控方證人,通常情況是辯護人純粹認為控方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其書面筆錄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對於這種情況,可以先要求辯護人說明理由。如果認為理由充分,該名證人確有出庭作證的必要,可以讓他在庭後提交書面申請,另外安排時間通知該證人出庭作證,本次開庭就不再出示該證人的書面筆錄;如果辯護人提不出什麼有說服力的理由,可以先讓控方在舉證時出示該證人的書面筆錄,然後告知辯護人先就該書面筆錄發表質證意見,在庭後再繼續以書面方式提出自己的理由,申請該證人出庭作證。

如果辯方強烈要求證人出庭,而該證人證言又不是定案的關鍵證據,可以乾脆不使用這一份證據作為定案依據,避免在證人出庭上浪費太多資源。

對於辯方證人,又有兩種情況。

如果辯護人直接拉著證人到庭,先讓證人離開法庭,再要求辯方以書面方式提交證人出庭申請,寫明具體理由及證人聯繫方式,再決定是否要另定時間開庭讓該證人出庭作證。證人出庭作證往往需要事先準備發問提綱,因此一般情況下,除非公訴人自己要求,否則不建議直接讓證人在當日的庭審中直接出庭作證。

如果辯護人提供書面證人證言,可以作為辯方提供的新證據,讓公訴人在稍後的舉證質證階段對該證據發表意見。如果公訴人認為需要時間準備,或者辯護人提供的書面證人證言不符合證據的法定形式,也可以讓公訴人在庭後再讓偵查機關對該證人取證;如果證人證言的內容對定案有較大影響,也可考慮另外安排時間開庭,讓證人出庭作證。

如果申請排除非法證據

排除非法證據可以專門搞一次培訓,所以今天不細說了,就說一般情況下的應對。辯護人在庭上搞突襲,突然提出要排除非法證據時,先讓他說明理由,並提供可供調查的線索,如非法取證的時間、地點、方式、涉及人員等。如果認為該證據確實可能存在取證程序不合法,可以要求辯護人在庭後以書面方式提交申請,詳細說明理由和依據,同時要求公訴人在當日的庭審中不要出示所涉及的相關證據。

如果辯護人提出的是現存證據中非常明顯的取證程序不合法的問題,如提取涉案毒品時沒有見證人在場,則讓他作為質證意見提出即可。

如果申請重新鑒定

對於重新鑒定的申請,可以讓辯護人先將相關理由作為質證意見發表,再考慮其理由是否充分,於庭後決定是否需要重新鑒定。

在具體的質證階段,辯方常見的情況包括:

公訴人讀完一大堆內容,被告人表示「我沒聽清楚」。如果只是一次兩次,可以要求公訴人再複述一次證據內容,同時要求被告人認真聽;如果重複出現這種情況,則要先確定原因,再作不同的處理。

被告人故意這樣拖延庭審——明確告知不會再遷就這種無理的做法,如果故意干擾庭審,不願意發表自己意見,要自行承擔不利的後果

公訴人咬字不清/語速過快/聲音太小等——要求公訴人說慢點,說大聲點,或者打開話筒。如果涉及方言不通,可以先休庭,要求公訴人下次開庭時帶個會說方言的書記員來讀證據。

被告人文化程度低,個人能力受限,而證據內容太多太長,聽了後面忘了前面——可以允許被告人一邊聽一邊提出自己的意見;或者以一般人能理解的通俗易懂的方式解釋給被告人聽;或者在公訴人宣讀完證據內容後,歸納一下證據要證明什麼問題,讓被告人明白並針對該內容發表意見。

公訴人將多份證據作為證明同一個問題的同一組進行宣讀,而被告人不明白時,可以讓公訴人一證一質,先總體說明這些證據主要證實什麼內容,然後讀完一個證據就問被告人的意見。

有些證據的內容可以證實被告人有罪,被告人之前為自己作無罪辯護,對相關證據又表示沒有意見時,可以提醒被告人前後矛盾,要他確定對相關證據及證據的內容最終持有罪還是無罪的態度。

對於被告人仍然夾雜著情緒的發言,不論什麼證據都只說「我沒有做過」,始終保持沉默等任性浪費訴訟權利的做法,提醒過被告人後仍我行我素的,直接讓書記員記錄被告人的態度即可。

有時候公訴人只出示一份證據,但涉及其他證據,辯護律師超出公訴人的舉證範圍一併發表意見的,可以提醒律師,等公訴人出示後面的證據時再一併發表意見;當然也可以讓律師先說完,在後面公訴人出示到其他相關證據時,告訴律師不需要再重複之前的意見。

如果控辯雙方對某份證據的爭議較大,可以讓雙方再多發表一回合的意見,一般情況下,律師發表完質證意見後,公訴人會在出示新的證據之前作回應。不要主動詢問律師是否還有新的意見要回應,如果他想說,自然會舉手示意的。但對證據發表質證意見一般不要超過兩回合,如果某一方還覺得意猶未盡,讓他庭後書面提交詳細的意見。

如果雙方對證據的爭議比較大,在多份證據都出現這種你來我往的爭執,可以在全部證據都出示並質證之後,專門讓雙方再各自對證據發表總體上的質證意見。一般各發表一次即可,不要超過兩回合。

如果有被害人或被害人委託的代理人出庭,在證據部分可以根據被害方的意見適當詢問意見。如果被害方對證據的爭議不大,也可以直接告訴他:「為避免浪費時間,不再專門詢問你對每個證據的意見,如果你有意見時就舉手示意。」或者在全部證據都出示並質證之後,再專門詢問被害方對證據有何意見。

質證階段同樣有可能涉及案件事實的調查線索,如果發現,可以補充訊問,甚至有必要在庭後進一步核查。

九、辯論階段

辯論階段本該是被告人充分發表自己意見的時間,但通常到這個階段被告人反而沒多少話可說了。

辯論的順序一般有兩種做法。我個人習慣是在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之後,先讓被告人自行辯解,然後讓辯護律師發表辯護意見;也有些法官喜歡先讓辯護律師說,然後問被告人是否還有補充,一般被告人都是說「沒有其他補充」,可以節省被告人說話的時間。但後者的做法容易使被告人沒有自己獨立的辯護內容,看各人取捨吧,另外基於被告人與辯護人各有獨立的辯護權的立場,我個人比較反對問被告人「是否同意辯護人的辯護意見」這種做法。

如果有被害人或代理人出庭,也應讓其有發表辯論意見的機會,一般是在公訴人發表完公訴意見後,先由被害方發言,然後再讓被告人及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

在辯論階段,要主動歸納案件的爭議焦點。常見的刑事案件爭議焦點也就是有罪無罪、罪輕罪重、量刑情節等等,多辦些案就熟悉了。

並不需要每個案件的辯論前都宣布該案爭議焦點是什麼,事實上除了少數十分有爭議的案件外,多數刑事案件都可以不宣布。但法官自己要知道案件的爭議焦點在哪裡,雙方對這一焦點的論述是否已經充分,等等。一方面,對於雙方都認同的觀點,可以不必再詳細論述(如果辯方還詳細論述,可予制止並要求只說論點即可);另外一方面,可以根據雙方的論述程度判斷是否還需要進行第二輪辯論。

如果案件事實涉及不同的罪名,在主持辯論時要先提出並告知控辯雙方圍繞這一內容進行辯論,尤其是較輕罪名可能涉及處罰更重的罪名時(如盜竊、搶奪與轉化型搶劫,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傷害罪與尋釁滋事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與受賄罪,等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中規定必須要給控辯雙方辯論的機會。因此法官如果認為案件可能涉及到其他罪名,在主持辯論時可以宣布「本案涉及XX罪,請控辯雙方在辯論時圍繞這一焦點發表各自意見;如果認為準備時間有限,也可庭後補充提交詳細的書面辯論意見,或者申請再次開庭對此焦點進行辯論。」

法庭辯論一般也限制在兩輪之內,法官可以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判斷是否需要進行第二輪辯論。但是如果案件開庭過程中火藥味比較濃,容易引起爭吵的,也可在第一輪辯論後直接宣布辯論結束,雙方如果有新的意見可以在庭後書面提交。

被告人有時候會事先寫好自己的意見,掏出來宣讀。可以讓他直接把書面意見交過來,簡單歸納其觀點問被告人是否這個意思,是否還有其他補充。

十、被告人最後陳述

在最後陳述階段,被告人往往不是說與案件相關的內容,而是提出「庭後想和家屬說幾句話」的問題。要注意,這是違反羈押規定的,所以在法庭上不要正面答應,尤其是庭審直播時。但是如果你覺得被告人的情況值得同情,可以在庭後讓他在法庭上一邊簽筆錄,一邊和旁聽區的家屬說幾句話。但是一定要讓他們用普通話說,並要求他們只說家事,不談案件,還要有法警或自己在旁邊看著,確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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