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要丸2:舉報傳教被滅門
繼續大清要丸系列
海軍史我只是麻瓜,只談談表現,更具體的艦船、性能之類的基本不懂,所以北洋水師我就談下表象。
今天把時間軸再往前一點,事情與清末最著名的非主流詩人——洪秀全有關。
道光27年(1847年),洪秀全在被美國會頭羅孝全清門之後,於該年8月跑到廣西桂平縣紫荊山,投奔馮雲山。
其實早在三年前的1844年,洪會頭就帶著馮雲山等人四處傳教。走了一程之後,洪大會頭就剩了馮雲身跟在身邊。隊長加副隊長便到了廣西貴縣的賜谷村,住在洪會頭表哥黃盛均家裡。一邊住,一邊傳教。而後二人便不知何故,分道揚鑣。在那三年里,馮雲山在紫荊一邊打工、一邊教書,一邊練基督教,三年之中,發展了幾千信眾。正是在這個背景之下,洪會頭才跑到那裡去投奔這個故交。
一看到洪秀全來,馮雲山馬上將會頭之位讓給他。有人說這是馮雲山高風亮節,其實不然。歷代政府在鎮壓民變時,不論如何寬大處理,為首之人的腦袋都要砍下來,用此物來以儆效尤。對於這類事情,王鳳生在其《從政要言》上說的明白:「當場不懾以威而抑其氣,將此事逞而彼事隨之,此鄉創而彼鄉效之,相習成風,一蹶不可復振。……犯上作亂之為。未始不由此以開其先也。」
馮雲山這次「讓賢」,明顯是把這個「雷」交給了洪秀全。新官上任都要點三把火,何況我們上先生帝哥家的老二。為了顯示自己自己仙法無邊,拜上帝會開將目標對準備了當地民眾供奉的各類神像。洪會頭在九月份便砸「甘王廟」,首戰告捷之後,又四處砸偶像,從民間信仰的神像,一直砸到「三聖宮」(雷神廟)與社稷壇,這下可終於惹惱了當的士紳。
秀才王作新帶著民團捉獲了馮雲山。在太平天國運動之前的清代地方,雖有自保的民團組織,但並沒有像後來一樣權力膨脹到有審判權,於是王秀才就將馮雲山押往桂平縣衙,由知縣老爺審理。知縣王烈以證據不足將王秀才的起訴駁回。王秀才不甘心,在馮雲山被放出幾日後,再次一伙人一網打盡,並繳獲了拜上帝會的一些文書,在捉捕的過程中,洪秀全逃跑。這回沒交給知縣,而是轉交給了巡檢司。之所以交給巡檢司,這也清朝這一機構的設置有關。
為了防止地方上的事務過度倚仗士紳,清朝開始慢慢的讓縣丞、典史、巡檢等雜職官員分防地方,由他們負責處理一般的民事案件,由此實現了縣下設治。巡檢雖是從九品的微員,但放到現在,則相當於一個鄉長。巡檢黃基畢竟是一線幹部,將馮雲山等人押往縣牢。而王秀才因其堂兄王大作是貢生,但以王貢生的名義提出了控告。
此事雖驚動了知府顧元凱,但在看了馮的自辯狀後,覺得他講的並沒有問題。於是又將這個案子發回桂平重審。最後馮雲山只以無業游民的罪名被發回原藉。王秀才在結果出來之後,又提出了新的證據,請求幾個案子一同審理。最後也沒有下文,整個案子就是這麼草草了結。
之所以如此,這與拜上帝會的信徒黃玉昆有關,在馮第一次被捕後,他就向燒炭工們集資,為馮雲山等人脫罪。為什麼知縣會為了點小錢就放了馮等人,難道是因為他窮嗎?答案是否定的。桂平縣知縣,每年的俸42.5兩,養廉銀1211兩,總共1253.5兩。從九品巡檢司俸初31.5兩,養廉銀80兩,總共111.5兩。當時買個秀才要145兩,而窮山溝里,湊了十來兩就已經很難了,黃玉昆最多僅能湊到一百兩。知府可能是為了包庇下官,所以將這個案子發回重審。而知縣可能就為了幾十兩銀子賣了自己,因為人的貪慾是無限的。工資低的巡檢盡到了起碼的責任,而每年拿著10倍巡檢工資的,則為了一點小錢賤賣了自己,歷史就是這樣充滿了黑色幽默。
在這個案子之後,王大作被知縣斥為「大逆害人」,說白了就是誣告罪,如果這個罪名真被扣上,這兄弟倆的功名就丟了。而後來太平天國起事後,王家遭到了殘酷的報復,全家八十餘口被殺。
清朝的貢生有資格當官,但末當官之前,不拿俸祿;秀才中的尖子——廩生,每年拿不到三兩銀子「廩餼」,而王秀纔則是附生,國家一分錢工資不發,兩個不拿工資的為大清朝瞎忙,反遭滅門,而拿著高薪的知府、知縣最後則僅以發配了之,其中滋味真是難以言表。
附錄:基本史料
按寫這個時又參考《清代物傳稿(下編)》中「馮雲山傳」及劉憶江版《胡林翼傳》,通過劉先生對於方誌的考證,可知,捉馮雲山的為王作新,第二次捉馮時,領銜上控的是貢生王大作。二人為堂兄弟,所以各人記述時常常將二人搞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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