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電老師「潛規則」女生 違法、犯罪嗎?

老師潛規則女生,不是現在才有的,太多太多了,每年都要有幾個這樣的新聞報道出來。

前兩年,鬧騰動靜最大的,當屬於2014年暴露出來的廈門教授吳春明潛規則女研究生的事件,最終吳春明被開除黨籍撤銷教師資格,這是潛規則女生中,非常少的得到公開處理的案例。

廈門大學14日21時30分通報稱,經過三個月的多方取證和深入調查,查明吳春明與一名女研究生多次發生不正當性關係,並對另一名女研究生有性騷擾行為。

據通報,吳春明利用師生關係與女學生發生不正當性關係和對女學生性騷擾,嚴重違背作為一名教師應有的基本職業道德和操守,敗壞了師德師風,嚴重損害了教師隊伍整體形象和職業聲譽,對學生身心健康造成了極大損害,產生了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廈門大學官方表示,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資格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經研究,決定給予吳春明開除黨籍、撤銷教師資格處分。

一、潛規則什麼意思

首先,潛規則女生,不是法律術語,不屬於民法、也不屬於刑法,也不是別的法律規定的。含義真的不好界定,大約等於和女生發生性關係或者保持曖昧的關係。

二、潛規則違法犯罪嗎?

不違反刑法規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對被害婦女採用毆打、捆綁、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婦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脅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婦女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的手段。如:揚言行兇報復、揭發隱私、加害親屬等相威脅,利用迷信進行恐嚇、欺騙,利用教養關係、從屬關係、職權以及孤立無援的環境條件,進行挾制、迫害等,迫使婦女忍辱屈從,不敢抗拒。

有教養關係、從屬關係和利用職權與婦女發生性行為的,不能都視為強姦。行為人利用其與被害婦女之間特定的關係,迫使就範,如養(生)父以虐待、剋扣生活費迫使養(生)女容忍其姦淫的;或者行為人利用職權,乘人之危,姦淫婦女的,都構成強姦罪。行為人利用職權引誘女方,女方基於互相利用與之發生性行為的,不定為強姦罪。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婦女無法抗拒。例如:利用婦女患重病、熟睡之機,進行姦淫;以醉酒、藥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對婦女進行姦淫。

教授和女生利用職權引誘女生,女生基於一定利益關係,相互利用發生性關係,不能定強姦罪。即使教授威脅不發生就不給過考,也不能定為強姦,因為這種威脅程度遠遠小於強奸的要求。被威脅考試不過,就和教授上床,這種脅迫手段不足以壓制女生。

三、潛規則違法嗎?

1、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道理同上。

2、違反教師法。

四、潛規則女生該如何處理。

如果僅僅是潛規則,沒有強姦、猥褻女生,即使查證屬實和女生有同居或者性關係,也只能黨紀政紀處分,最多開除黨籍、撤銷教師資格。

zhihu.com/lives/8576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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