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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那點事——感情與利益的糾葛

備註:因離婚案件涉及到身份關係,與當事人的身份信息有直接的關係,鑒於保護當事人的隱私,在案件中的陳述過程中會隱去當事人的真實姓名,僅有男方、女方來代替。

案情介紹:

女方與男方於2013年5月20日經人介紹相識、相戀、相知,感情持續升溫,順其自然的走進了婚姻的殿堂,婚後夫妻感情尚好,生育一女,女方將較多的時間和精力投入到了剛出生的女兒身上,因剛組建的小家庭的生活成本逐漸增大,而男方既沒有固定的工作、穩定的收入來源,這樣就誘發了各種爭吵,甚至出生了還動手毆打女方的情況,導致女方身心備受煎熬。

女方為了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並保障女兒健康成長,女方帶著女兒搬回了其父母家與父母共同居住。從此,男方對女方不聞不問、不管不顧,甚至連自己的女兒也受殃及池魚之苦。自女方搬回女方父母家後,男方未曾去看望過女兒,也未曾支付過任何撫養、醫療費用。更有甚者,每當在重大節假日,本應當全家團圓的時候,女方會收到男方發送的帶有侮辱性語言的問候簡訊息,斷送了女方想繼續與男方共同生活的唯一念想。直到女方起訴離婚,雙方已經分居達兩年,孩子剛滿兩周歲,男方都不見蹤影。

案情分析:

在處理離婚糾紛的案件時,主要處理以下三個問題:

第一步、雙方是否願意解除婚姻關係

實踐中,在婚後雙方的共同生活中,難免會因長期已形成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差異而引發生活中突發事件的衝突、碰撞之情形。在解決問題過程中,吵架甚至打架是一把雙刃劍,挫傷了女方的茅同時也摧毀了男方的盾,形成「殺敵一千,自損八百」慘況。

雙方依據各自的理念會對共同生活的憧憬秉持各自的意見和想法。婚後,剛組建的小家庭需要男女雙方慢慢磨合、逐步適應,婚後維繫家庭所需要的理性與戀愛時期如漆似膠的感情有很大的差異,稍有不慎,滿盤皆輸。

對於解除婚姻關係,一般會採取兩種方式:

l 協議解除

這種方式程序相對簡單、時間成本較小。只需要達成離婚協議,離婚協議中對雙方同意解除婚姻關係、共同共有的財產、孩子的撫養權以及撫養費達成一致意見,並簽署。手持離婚協議到民政局換取離婚證。

l 訴訟離婚

如果雙方在無法協議離婚或者難以達成離婚協議的情況下,只能訴訟離婚。在離婚或者計劃離婚時,男女雙方各懷鬼胎。具體表現為兩種心態:其一是雙方好聚好散,本是基於感情而聚合在一起,如果雙方感情以及淡漠,分開對雙方都好;其二是離婚了我不好過,你也別想好過。

本案中,雙方在起訴離婚之前已經分居達兩年,雙方均認為感情已經破裂,都不願意繼續共同生活,都表示願意依法解除婚姻關係,但是雙方因財產分割沒有達成一致意見而起訴到法院。

第二步、依法分割夫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

在處理離婚案件中,分割婚後共同財產是爭議焦點之一。

u 從倫理上講,不管是男方還是女方都認為,婚後自己對家庭做出了巨大的貢獻,在分割財產的時候,應當收到適當的照顧;

u 從道義上講,在婚後,為了經營自己剛組建的小家庭,無論男方還是女方都是付出了,然而,付出多少的標準是難以衡量的,無法量化的;

u 從情感上講,男方或者女方都是希望可以達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在離婚的過程中,雙方曾經辛辛苦苦鑄建的大廈也已變成潰爛的基石,難以為繼,在離婚的時候,談感情才是真的傷感情,唯有談錢、談利益是正道。在離婚中,能夠得到較多錢的一方是人生贏家;

u 從結果上講,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一般是平分,但是如果一方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對家人實行家暴、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情況,法庭將會根據實際情況適當的少分。

第三步、子女的撫養權和撫養費。

爭奪女子的撫養權,是離婚案件中爭議的焦點之二。衡量是否能取得子女撫養權的因素是:子女的年齡、女方或者男方的經濟狀況、與孩子共同生活的時間、子女自身的意願等。撫養費的標準因所處區域和每個家庭的收入情況有差異,不直接撫養一方的給付標準,有固定收入的應為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一般不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額可按照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結束語:

感情是婚姻關係維繫的基礎。如果真誠的愛情已經變成暖暖的親情,那麼請珍惜彼此;如果純真的感情已經變質,那麼好走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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