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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期:《出售兩隻鸚鵡被判五年,又一起違反常識的荒唐判決?》

深圳80後市民王鵬因為出售2隻綠頰錐尾鸚鵡被法院以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五年有期徒刑。這個案件引發了媒體的廣泛報道,甚至有人稱此案可與「模擬槍案、大學生掏島窩案、農民采三株野草案、雜戲團運輸動物案和農民收購玉米案」並列,是又一起違反常識的荒唐判決。

不得不說,很多愛鳥人士對鸚鵡有著特別的喜好。中國人也有飼養鸚鵡的習慣和傳統。因此,收購、出售鸚鵡被判刑讓很多人大感意外、不能接受。其實,鸚鵡種類很多,並非所有的鸚鵡都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也因此並非所有的收購、出售鸚鵡的行為都構成犯罪。《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家貿易公約》只是將部分鸚鵡列入了附錄一和附錄二,並且明確將桃臉牡丹鸚鵡、虎皮鸚鵡、雞尾鸚和紅領綠鸚鵡等排除在外。本案中,王鵬共出售6隻鸚鵡,法院僅將2隻綠頰錐尾鸚鵡認定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對於另外的4隻玄鳳鸚鵡則以「無證據證明是珍貴、瀕危鸚鵡」為由未予認定。

深圳寶安法院的判決是又一起荒唐判決嗎?如果僅僅從中國人有養鸚鵡的傳統,王鵬不知道他出售的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王鵬出售鸚鵡是因為家裡經濟拮据,王鵬出售的是自養的鸚鵡等角度進行解讀,恐怕得不出足以令人信服的結論。

雖然中國人有養鸚鵡的傳統,但不能據此認為中國就可以不遵守國際條約的義務;不知道自己出售的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缺少違法性認識,不僅在中國而且在絕大多數國家都不是阻卻犯罪的充分理由;家庭經濟拮据至多是量刑酌定情節,不能改變行為本身的法律定性。至於出售的是自養鸚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已經明確將「馴養繁殖的物種」列入刑法保護的範圍。

行文至此,並不意味著筆者就認為王鵬是「罪有應得」、法院判決是「無懈可擊」。憑心而論,深圳市寶安區法院的這份判決書在證據審查和論證說理方面還是比較認真、謹慎的。檢察機關起訴的罪名是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除了指控王鵬出售6隻鸚鵡,還指控王鵬非法收購2隻鸚鵡。法院審理後,以指控購買的證據不足為由,對於非法收購的事實未予認定。如前文所述,對於檢方指控出售6隻鸚鵡的事實也只認定了2隻。很多人也許認為法院僅以非法出售2隻鸚鵡判處王鵬五年有期徒刑,其實法院還認定王鵬另有45隻鸚鵡待售,存在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未遂的情形。儘管如此,法院頂格判處五年有期徒刑在量刑上仍然有畸重之嫌。

首先,認定王鵬自養鸚鵡完全是為了出售很可能只有王鵬自己的口供可證明,證據並不充分。因為除了王鵬自認,司法機關無從得知其養殖鸚鵡的目的純粹是為了出售。根據一審判決書,王鵬辯護律師當庭就否認王鵬養殖鸚鵡完全是為了出售牟利,王鵬家屬也證明王鵬自身非常喜愛鸚鵡,養殖有自娛自樂的成分。因此,法院將從王鵬處查獲的45隻鸚鵡全部認定為犯罪未遂,存在較大的出錯可能。退一步說,即便王鵬確實是以出售為目的進行養殖,那麼養殖行為最多也屬於犯罪預備,因為尚未著手實施出售這一犯罪行為,根本達不到未遂的程度。

其次,刑事犯罪有自然犯和法定犯的區分。前者是普通人憑藉一般的本能和常識都可知道是犯罪,如殺人、盜竊、強姦、搶劫等;後者是指為了社會管理的需要,通過立法的形式對特定行為予以人為禁止,比如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經營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對法定犯,如果不了解法律知識,常人確實難以辨別其行為是否觸犯刑法。因此,對於法定犯一般都應當結合其實際危害和主觀認知,盡量從輕處罰。回到本案,王鵬主觀上很可能確實不知道他出售的鸚鵡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而且出售自行養殖的鸚鵡客觀上並沒有加劇鸚鵡的瀕危程度。因此比照該案的另一名同案被告判處緩刑甚至對王鵬免予刑事處罰都是完全合情合理的。

根據媒體的報道,王鵬已經提起上訴,其二審辯護律師已經表明將為其做無罪辯護。是否無罪暫且不論,僅就量刑而言,二審法院確有很大的改判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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