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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法的前提條件

在所有破壞司法制度的行為當中,有一種叫選擇性執法。什麼意思呢,同樣是法律,有些人觸犯了,法律不去管,或者說輕罰緩治,而另一群人觸犯了,就狠抓嚴罰,雷厲風行。比如說有人強佔了你的東西,你要不回來,去報警吧,不立案,去起訴,不執行。你一怒之下,闖進人家把東西拿回來了,結果警察來了把你抓了。再比如說,有人打你,你不還手就是挨打,找警察找法院,也沒人理你,反過來你還手了,警察就來了,把你抓了,說你打架鬥毆,故意傷人。

你看,要是攤到你身上,你肯定要說,憑什麼?!這特么司法不公平!哪兒能這樣!

的確,這是不對的,關於法制,自古就有「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現在也天天強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你有沒有想過,為什麼要追求這個人人平等,不平等又怎樣?

如上的兩個例子,雖是虛構的,但現實生活中並不少見,但看其中「你」最後的行為,無論是奪回屬於自己的東西,還是還手打人,的確都觸犯了法律,依法抓你,沒有任何問題。可是又是為什麼每個人都會覺得,真要是如此,那非常不公平,這是濫用法律,是司法腐敗?

從小到大,我們都被教育,要奉公守法,有沒有人教給你,為什麼要守法?你承諾「守法」,並履行你的「承諾」,有沒有什麼條件?

社會學上有個理論叫「契約理論」,人類從茹毛飲血的時代進步到今天的文明社會,相當於共同簽署了一份社會「契約」,度讓了一定的「自然權力」換來了「社會權力」。弱肉強食的叢林法則,不再被允許了,強者不可以再肆意凌虐弱者,我不能仰仗著自己身強力壯去欺負,搶奪比我弱小的人,這是我度讓出去的自然權力,換來的是什麼呢?是在這個契約之下,比我強大的人,同樣不能肆意欺負我,搶奪我的財產。

為了保障這個社會契約的運轉和有效,我們還要度讓一定的「個人權力」,給「公共權力」。現代社會,司法文明的國家,全都禁止使用私刑,私設法堂,私自報復這些行為。哪怕是「殺人償命」,對方殺了你家人,你要訴諸法律,法官判他死刑。判刑之後,你也不能執行,執行權力已經度讓給了國家的執法機關,由警方執行死刑。同樣,對方搶奪,欺詐了你的財產,你也不能喊一幫兄弟把錢給搶回來,必須要訴諸法律,由司法機關判決,再由執法機關執行,把你的錢給要回來。這就是因為你度讓了一定的個人權力給國家法律體系,不只是你,每個人都一樣。只有這樣,這個社會才會有秩序性的運轉,整個社會的安全性大大提升,運營成本大大降低,從而使每個人都從中受益,也讓人類從野蠻走向文明。

那麼問題來了,回到開始的例子,當你度讓個人權力給國家,放棄自然權力換取社會權力的同時,有沒有什麼「前提條件」。

對於每個人來說,守法這份「契約」,的前提條件,必須是這份契約能夠公平公正的執行。契約規定了我不能欺負比我弱小的人,前提條件是比我強大的人不能欺負我。否則,這份「契約」是無效的。同樣,個人度讓了自身保護自己的權力給國家,那麼國家必須嚴格的執行法律,保障每一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不能選擇性的,只針對一部分人執行「法律」。

相信這兩天很多人都被一起「刺殺辱母者」的案子刷屏了。山東的一夥黑社會高利貸,向一個女老闆追債,借了135萬,已經還了180萬,還加一套70萬的房子。依然不行,追上門來虐打,虐打不說,按報道里的說法是,用「極端手段羞辱」,十一個大男人,羞辱一個女性的手段,能有多「極端」,各憑想像去吧。當事人的兒子也在場,實在不能忍,先是報警了,警察來了之後放下一句話「要債可以,別動手」,就不管了。結果,小夥子拿起刀,把這群黑社會捅死了一個,捅傷了三個。然後被判了個無期。

這案子之反響如此之大,南周先曝光,人民日報跟進,互聯網社區更是吵翻了天,公眾號自媒體紛紛出文章搶熱點,也有許多吃官飯的警察法官,出來為組織洗地,或是賣苦求理解,或是拍案罵法盲,八仙過海,各現神通。

我一直說,2013年以來,我國的法治水平是逐步下滑,嚴重倒退的,滑天下之大稽的或是讓老百姓拍桌子罵娘的案子和判決層出不窮,這個案子就是其中典型。自干五警察和體制內法律工作者洗地的方法很簡單,就是將最後的「殺人」和前因後果切割開來,單獨對待,單看你殺人,肯定是觸犯了法律,那犯了法我抓你,判刑,我這是在執法,你「無話可說」,起碼在某些人看來,你應該是「無話可說」的,而我這麼做,是在維護法律尊嚴,不但沒錯,反而該表揚呢!

你看,回到之前的選擇性執法,單方面違反社會契約公平性的例子上,你就很好理解了。中國的司法和執法機關是什麼德行,很多人都有親身體驗,大城市還好,小城市尤其是北方的小城市,再尤其是北方經濟欠發達的小城市,公檢法能有多黑多腐敗,是很多在北上廣深生活的人想像不到的。從東北走出來的年輕人,哪個不帶著幾個曾經老家人遵紀守法活不下去的故事啊?這個案件中的警方,不是不被信任,報道裡面說,當事人曾經四次報警,換來的就是出警一次,在現場呆了四分鐘,放下了一句「別動手」就走了。四分鐘是什麼概念,我們打辯論的時候,按照標準四分鐘的陳詞,準備的稿子是每分鐘300字,四分鐘的時間辯論員不停的說也就說個1200字。警察來看四分鐘,當事人在場的有十多個,連現場什麼情況估計都沒詢問清楚,就要甩手閃人了。

再深入想想,這幫黑社會,橫行霸道欺負人,有沒有保護傘?真要是執法為民,認真貫徹,這些地方黑惡勢力,最起碼得在警方有個挂號備案吧,現場看到了,被害人也報警了,警方接下來還不作為,能說明什麼?

當然我這是誅心之論,惡意揣測,洗地團伙肯定是要否認的,即便如此,在他們給案件「辯護」的時候,也要把這部分切割出去,另當別論,換句話說,他們堅持的是:即便黑社會犯了法,再即便代表國家執法的警方不作為,也不能作為殺人者行兇違法的理由!

你是不是和我一樣,有句媽賣批不知該不該講?

回歸到社會契約理論,公民「守法」,本質上是在履行自己的社會契約,履行這個契約的前提條件是,其他人也要守法,收到這個契約的約束。其他人不守法,侵犯了我的權益,就要受到「違約」的懲罰,就是法律的制裁,警察和法院,代表著我度讓私人權力給的國家,他們的契約內責任,就是必須要懲辦違約方。他們不負責任,不作為,不能保障守法公民的財產安全,人身安全,個人尊嚴不被侵犯,可以被視為單方面違約,如果你違約了,那麼我……

任何一個「契約」,執行和履行都要有前提條件。投資人和創業者簽署的投資協議,對賭條款,比如你如果把活躍用戶做到1000萬,我便跟進1000萬的投資,你若沒做到,那就不能再管我要這個錢。反過來,對於投資人來說,按照條款,規定時間內你把錢打到公司帳戶,那麼我給你一定比例的股份,到時間你錢沒到,則視為違約,後續我該做什麼也不必做了。這種契約,一旦單方面發生違約,則違約條款自動觸發,有時候連法庭都不用去,雙方一拍兩散了。任何單方面違約,還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契約合同義務的,都是耍流氓。

我要說什麼呢?現實社會中,政府的執法機關不作為,包庇黑惡勢力,該立案不立案,就是對公民「守法」契約的單方面違約,接下來還要要求被害者繼續「守法」,就是在對公民耍流氓。

有人要炸逼了:你是說只要政府不守法,老百姓就不用守法嗎?那這社會不就亂了嗎!

其實這不是我說的,現實生活中,許多人也確實是這麼做的。柴靜的《穹頂之下》裡面有個例子,說按規定,大卡車出廠要安裝尾氣凈化設備,但這個設備會讓成本增加好多錢。有一個生產商抱怨:如果政府把那些不安裝的廠商都抓了關了,我肯定裝,但沒有,所以你讓我怎麼裝?別人不裝我裝了,我的車出廠價就比人高几萬,怎麼競爭?所以我也不敢裝。

你看,在經濟領域,已經是這樣了,如果政府選擇性執法,觸犯了法律不執行,放任其進入市場和其他人競爭的話,那麼其他競爭者的選擇就是:我也同樣不守法。這就是你違約就別讓我遵守,你不仁別怪我不義。這樣的例子還有很多,有一家廠子任意排污,把環保成本省下來,產品價格更有競爭力,政府要是不抓,其他的企業就會紛紛效仿,大家一起排唄,互相傷害唄。有一家奶粉廠往奶里摻三聚氰胺,成本下降,價格更有競爭力,政府要是不作為,那麼很快,市場上的奶粉里就都是三聚氰胺了。按法律,後面學壞的這些企業,哪個都違了法,可你要不抓第一家,憑什麼後面抓它呢?

回到山東刺死辱母者這個案子,本質上是一樣的,只是有人把「政府違約我就違約」用在市場競爭上,案子中的人是拿來拚命的。講實話,你當著一個二十來歲血氣方剛的山東小夥子的面侮辱他母親,這行為本身就得用「作死」來形容。孔孟之鄉聖人故土,人家還沒上來就操刀子殺你,還給報了個警,警察不作為,就只能兒子作為了。死者和兇手,該恨的都是不負責任的警察。

我知道這個案子很快就會像其他的網路熱點一樣,被後來的熱點所代替,重新歸於平靜,除了一具屍體和幾個犯人,其他人的生活照舊,太陽依舊會從東方升起。許多人可能一生都遇不到如此極端的情況,我祝願每個人都能享受到公平公正的陽光。

也希望每個人都記得,當你簽下「守法」的這份契約的時候,所必須滿足的前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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