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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對方出軌而要求其凈身出戶,是否有法律依據?

前些天家事部的合伙人接到一個諮詢,當事人的丈夫出差後回家,作為妻子,當事人為丈夫整理行李物品,卻在無意間看到了一張顯示消費時間為2月14日的單據——高檔西餐廳、價格不菲。2月14日,這個特殊的日子立刻牽動了女性敏感的神經,於是她看了丈夫的手機,從而知悉,丈夫與另一位女性共進情人節晚餐,且從聊天記錄看,言語曖昧、關係非比尋常。經詢問,丈夫承認那位女性為其大學時的初戀女友,初戀女友如今回國工作,兩人見了一面,因當晚兩人都喝了酒、隨後發生一夜情。不過當事人的丈夫明確表示,其不願意離婚、且願意寫保證書祈求妻子的原諒。不過,我的這位當事人無法原諒丈夫的出軌行為,要求離婚、並希望丈夫凈身出戶。

這樣的情況並非個案。根據《中國婦女報》的報道,「婚內出軌」居2016年離婚原因的首位,佔比高達53.33%;而在離婚財產分割問題上,有83.58%的人在離婚時要求對方凈身出戶。

對於這麼高佔比的離婚訴求,那些出軌受害方是否可以得到法律支持呢?

1.夫妻雙方中的一方要求離婚,法院能直接判離嗎?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所以,夫妻雙方中的一方要求離婚,法院通常會先進行調解,而非直接判決離婚。

此外,《婚姻法》也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此前提下,結合實務經驗,一般,如婚姻關係中未出現上述情形,那麼法院通常不會在第一次起訴離婚的時候就判離婚。

2.以對方出軌為由要求離婚,能直接判離嗎?

通常,我們常說的「出軌」用法律語言來說,是指配偶方違反了《婚姻法》第4條規定的夫妻忠誠義務,表現形式為——與婚外異性發生不正當的男女關係。

根據不同的形式,出軌行為可分為: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通姦、一夜情、嫖娼等,這些形式在責任的認定方面具有區別。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即一個人在同一時間內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婚姻關係。重婚包括兩種形式:其一,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其二,雖未經結婚登記,但由於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構成事實上的重婚。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重婚現象可被視為夫妻感情破裂的外在證明,若法院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此外,對重婚行為,還可以按照《刑法》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這一行為和重婚一樣,都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挑戰了我國《婚姻法》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則,所以如果調解無效,可導致判決准予離婚的民事法律後果。

而就其他的出軌形式,其中,「通姦」,是指偶爾與婚外異性發生性關係的行為;「一夜情」,一般沒有(或沒有太深的)感情糾葛;而「嫖娼」,是一種赤裸裸的性交易。這三類出軌行為的共同特徵是:偶然性的,往往不涉及精神層面的,雖然同樣違背忠誠義務、對配偶的身心造成傷害,但並非法律認定的感情確已破裂,如果過錯方或受害方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法院可能會認定夫妻感情仍有挽回的餘地,判決不準離婚,給予重新和好的機會。

所以,「通姦」、「一夜情」不屬於司法解釋所指的「同居」範疇,情節較輕的只能依靠道德輿論譴責來給出軌者施壓。而「嫖娼」行為雖然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出軌者會受到相關懲處,並不被《婚姻法》直接干預。

不可否認的是,無論是何種出軌行為,都會對婚姻關係造成嚴重的傷害。審判實踐中,受害方希望可以通過《婚姻法》的干預得到幫助,法官和律師也期望可以對此類婚姻的受害方有一定傾斜,但苦於並沒有法律依據。

儘管大多數人對出軌行為在法律上的被區別對待較難接受,但最高院民一庭的法官認為,婚姻關係是具有其特殊性的,難免發生衝突、過錯的情形,但這些衝突、過錯可以基於感情自行修復,所以,《婚姻法》上列舉的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的只是較為嚴重的情形。這並非立法者疏忽,而是給予婚姻關係諒解和恢復的機會。

因此,即便如我文章開頭舉的例子那般,妻子握有丈夫所寫的保證書且能證明丈夫具有一夜情行為,但若沒有其他證據證明感情破裂的,法院很可能判不離。

3.是否有權要求出軌一方凈身出戶?

需要明確的一點是,出軌行為並不一定導致離婚財產多分。法院進行財產分割的總原則是——均等分割,照顧婦女兒童、照顧無過錯方、照顧生活困難的一方,出軌證據屬於法官酌情考慮的證據。有很多出軌受害方不顧一切,甚至付出巨大代價去取得對方出軌的證據,以期待在離婚時可以多分夫妻共同財產,但事實上,無論出軌方構成哪種形式的出軌行為,對離婚財產分割的影響並不大。

而且,「凈身出戶」其實也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因為根據現有法律,沒有「凈身出戶」這一法律後果。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適當照顧無過錯方,但只是適當傾斜,不會幅度過大,過錯方凈身出戶在判決中是不大可能出現的。

4.是否存在離婚損害賠償?

對於無過錯方來說,雖然在夫妻共同財產方面沒有規定過錯方「少分」或「不分」,但是,法律確實賦予無過錯方有權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婚姻法》第46條規定了四種情形:(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其中,重婚的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出軌行為可以得到賠償的僅僅限於這兩類,換句話說,嫖娼、一夜情、通姦、短期的婚外情等出軌行為在經濟上難以得到賠償。

如果出軌行為符合以上兩類法定情形且證據充分,法院一般會支持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請求,但損害賠償的金額要與損害後果相適應,在司法實踐中,賠償的額度一般也不會太高。

因此,除非出軌的一方自願,否則很難讓其凈身出戶。

5.是否有規定夫妻一方可少分或不分共同財產的法條?

答案:有,但和出軌行為無關。

《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2016年底,網上廣泛傳播的最高院最新的所謂「凈身出戶」的指導案例第66號(2016年9月19日發布)依據的就是這條,但最高院卻不是真的判凈身出戶,這個判例是「多分」、「少分」問題,而不是「不分」、「凈身」問題。

《婚姻法》第47條頒布15年以來,人民法院極少判令過錯方凈身出戶,這是因為在離婚案件中,離婚原因和過錯等因素錯綜複雜,法院要綜合考量,既要考慮過錯、也要考慮財產來源;既要考慮現在的財產分割、又要考慮未來當事人的生活客觀需要……看似在情理上對無過錯方不盡合理,但也是法院著眼全局、綜合執行操作等問題的整體權衡。

所以,對於我的當事人來說,如果執意離婚,即便最終法院判決准予離婚,除非她的丈夫自願,否則法院一般不會判決其凈身出戶。

諮詢電話的最後,當事人問:「我是不是應該原諒他一次?」……

「願得一心人,白首不相離」是很多人的心愿,但有時候,愛情和婚姻不一定是完美無缺的。是否選擇原諒,最終還是要看這份感情的生命力,以及是否有更理性、更包容的心態和處理複雜感情的能力。情感上的決斷需要當事人思考,律師可以提供的是專業建議,包括結合家庭情況、資產情況、公司情況等在內的綜合性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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