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美國式「維穩」與「執行難」

前情提要:

2016年4月20日,一名索馬利亞(疑似非法)移民Abdi Omar Ikar撬窗闖入了我在美國明尼蘇達州的公寓,盜走我和另外兩名室友總價值約1200美金的財物。兩天之後,此人在實施另一起盜竊時被警方抓獲。

2016年10月10日,明尼蘇達州Hennepin County(以下稱漢寧平郡)地區法院作出判決,Ikar被判處27個月監禁,暫緩執行,在未來三年內被告如能完成戒毒項目,賠償受害者財產損失,並完成法院規定的其他要求,且沒有新的犯罪記錄,則可以免於27個月監禁。

詳細請見以下兩篇文章:

zhuanlan.zhihu.com/p/20

zhuanlan.zhihu.com/p/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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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我才得知,這位Ikar兄弟,在去年十一月從戒毒所潛逃,法院判決的賠款更是一分錢也沒支付。

事情是這樣的:

最近我們郡(拉姆西郡)和漢寧平郡的檢察官辦公室在聯合起訴一起販毒案件,昨天我去漢寧平郡的檢察官辦公室查一些他們的一些相關案卷。

辦完公事以後,我突然想起來:也不知道Ikar老哥緩刑期間表現如何,賠款什麼時候能拿到?於是調出了此案能夠供社會公開查詢的資料(特別說明一下,這裡並不是在濫用職權)。

然後我才發現,此君早就不知所蹤了。當我調出此案其他公開資料後,發現了更加讓人覺得又好氣又好笑的事情,這裡我按時間順序列出此案來龍去脈:

2016年4月22日,嫌犯被捕,檢方以一級入室盜竊罪名提出起訴,法定最高刑期20年。

2016年4月25日,法庭為被告指派公派辯護律師,同日被告得到「有條件釋放」(Conditional Release),即不需要繼續關押,只需在指定時間到庭接受聽證。

2016年5月12日,被告無故缺席法庭聽證,法庭簽發逮捕令。

2016年5月16日,被告再次被捕。

2016年5月17日,被告出席聽證,檢方同意在被告接收戒毒項目的情況下允許緩刑,被告得到釋放以尋找合適的戒毒項目。

2016年6月7日,被告再次涉嫌入室盜竊,被警方當場逮捕。

2016年7月14日,被告再次被「有條件釋放」,辯護律師提出被告的毒癮是主要犯罪誘因,法庭要求被告在等候宣判期間接收戒毒治療,並代為制定戒毒機構,被告得到釋放。

2016年7月20日,戒毒機構稱被告拒絕接受治療並逃逸,辯護律師稱治療機構沒有尊重被告的文化習俗,導致被告無法配合工作,法院簽發逮捕令。

2016年8月14日,被告再次被捕。

2016年10月10日,宣判,儘管被告曾經多次潛逃並不配合戒毒工作,辯護律師仍然堅持認為這是語言文化差異造成的誤會,並提出如果被告被關押服刑的話可能對會對」移民身份有不利影響」(即有可能導致移民局介入調查,如果被告是非法移民的話,可能導致遣返)。法院允許緩刑。

2016年11月30日,戒毒機構報告稱被告失蹤,法院簽發逮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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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說又好氣又好笑呢?

從被起訴到宣判,這位Abdi Omar Ikar不但無故拒不出庭,不接受法院指定的戒毒項目,而且還涉嫌再次犯罪。每次被逮捕歸案後,法院都很爽快地再次將其放走。

也不知道法院是不是受到中華文化的影響,想要用這一出「七擒七縱」來感化他,此為好笑之處。

在此過程中,作為受害者的我們遲遲沒有得到賠償,只能眼睜睜看著犯罪者一次次逃脫甚至犯下新的罪行。被告的毒癮和(疑似)非法移民身份不但沒有給他帶來應有的後果,反而成為了他逃避牢獄之災的擋箭牌,此為可氣之處。

美國真是一個奇怪的地方,癮君子橫行霸道,犯罪分子享受各種免費的救助項目,非法移民逍遙法外,而誠實勞動的納稅人卻為他們埋單,接收良好教育的留學生戰戰兢兢夾著尾巴做人。

我給室友桑德里奇先生吐槽這件事,他說,你放心,這貨要是找上來的的話我一霰彈槍打他十幾個透明窟窿。

我說,嗬,兩個學法律的,這時候只能武裝起來保衛自己了啊。

美國夢之不存,非一日之寒。

西邊的燈塔滅了,東方的火把正在點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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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兩個小小的可氣之處:

第一,在法庭的判決書上,我室友的姓氏被寫成了「Beijing」,非常不走心。

第二,從漢寧平郡檢察官辦公室出來的時候,我腳底打滑摔了一跤,旁邊警察非常不厚道地笑了。我掏出工作證掛在胸前,走過去問他叫什麼名字,對方才收住了笑連連道歉。

這位警官,如果我纏一個大頭巾,您敢笑得這麼開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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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我又給漢寧平郡檢察官辦公室受害者服務項目打了個電話,沒人接,我留了一條語音信息,主要說了三點:

1. 咱能別這麼隨隨便便放人了嘛,放了的話,多少給受害者說一聲,提個醒也好;

2. 被告在宣判前多次潛逃的行為已經單方面違反認罪協議了,為什麼還能按照協議允許緩刑;

3. 您別說什麼「你行你上」之類的,要是讓我辦這個案子,不至於他媽的弄成這樣。

如果還有一點的話,就是你們門口的人行道真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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