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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冤案平反難

來源:新浪博客

博客編輯者按:2012年3月召開兩會期間,對1979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進行了在1996年修訂之後的第二次修訂,陳有西律師就現實中的聶樹斌案、佘祥林案等案件結合當時民眾對刑訴法修訂工作的預期寫出了這篇文章。本文轉自共識網。

為何冤案平反難

-----作者:陳有西

這次全國兩會修訂了《刑事訴訟法》,把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寫進了這一重要法律。很多條款的修訂,都同人權進一步保障相關。而恰在兩會期間,河北聶樹斌疑似錯殺案再度引起關注。

  2005年,河北曝出一個驚天冤案。在押犯罪嫌疑人王書金交代,他11年前曾強姦殺人。然而警方調查時卻發現這起案件早已結案,強姦殺人的罪犯聶樹斌 10年前已被執行死刑。這兩人究竟誰是真正的兇手?這一問題立即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河北省政法委牽頭成立了由公安、檢察院、法院等組成的調查組對這起案件 進行詳細調查。最高法院也指令河北高院複查。現在,離聶樹斌被執行死刑已經18年,離王書金自供殺人聶錯殺冤案曝光也已經7年。對這樣一個錯殺基本可證、 社會一直關注、政法委和最高法院都指令調查的案件,過了7年還沒有實質性啟動複查平反。

  早年發現的湖北京山的佘祥林殺妻案,佘坐了十幾年牢,被殺的妻子居然回來了。於是全國媒體大嘩,一時成了典型冤案。趙作海案、杜培武案等冤案的發現,莫不如此。

  為什麼這類案件,都要到真正的兇手抓獲、死者出現,才能夠平反昭雪?甚至到了聶樹斌案這樣的鐵證都出現了,仍然 7年無法平反?假如沒有這些如山的證據出現,這些冤案能否被複查平反?能否被發現?

  刑事案件其實還是法院審判質量最好的一個領域。因為這個審判馬虎不得。它的好多證據都是物證,像血液,像指紋,像屍體,像兇器,很難偽造,也很難任意 解釋。因此,刑事法官不好當。出現一個硬證據,你再掩蓋也掩蓋不了。正因為如此,法院對刑事案件都是高度重視的。像湖北佘祥林案,高級法院實際上把好了死 刑關,才沒有 把這個「殺妻犯」判死刑。但高級法院這樣認識,為什麼縣法院和中級法院仍要判他15年?除了「死者」家屬大鬧法院、公安的壓力外,「有罪推 定」、「刑訊逼供」、「口供定案」都是主要原因。

  當時的最高法院副院長萬鄂湘總結佘祥林案教訓時向新聞界說:從審判機關的角度來看,有關司法理念需要調整和變更。第一,對刑法的功能和刑事訴訟制度的 作用要全面認識。除了懲罰和打擊犯罪,還有更重要的功能,或者是同等重要的功能,那就是保護無辜和維護人權。第二,要用司法的手段來保護人權、保護無辜, 那麼就要有一個選擇,出現疑罪的時候是疑罪從無,還是疑罪從輕。第三,如果出現疑罪,或者疑罪比較多的情況下,事實有很多疑問的情況下,我們到底是從民意 還是從事實?不管將來有關觀念的改變或者更新發生到什麼程度,審判機關必須要嚴守,無論是死刑案件還是其他案件,審判機關作為一個公平和正義的最後一道防 線,必須嚴把事實關,確保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最高法院這樣的認識,實際上並不是現在才有的。只是那一次,大聲說出來了。

  在原先的階級鬥爭思維下,一個人一旦抓起來,他就是階級敵人,就是專政對象,就是罪犯。保護這樣的人,階級立場到哪裡去了?實際上,姑息刑訊逼供,重 視口供定案,搞疑罪從輕甚至疑罪從有,在我國幾十年的法院刑事審判中,長期存在。只是其他的冤案,沒有死人復活、真兇出來這樣的鐵證,根本不可能讓錯案如 此毫無保留地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讓媒體這樣窮追猛打,讓專家這樣評頭品足。

  冤案為什麼平反難?因為在口供定案的審判方式中,沒有的事實變成了有口供,唯一的方式只有刑訊,屈打成招。也就是說,這樣的案件一旦暴露,第一道公權 力環節恰恰是罪魁禍首。而這些人的行為,是職務行為,一旦蓋了大印,就不是某一個人的事,而是這個機關的事。辦案的人、審批的人、參加的人、簽字的人,都 要一起擔責任。到了檢察院,他有審查和監督的責任,他沒有把好關訴過去了,他也有責任,而且不是一個人責任,公訴人、批捕處長、起訴處長、檢察長也有責 任。到了法院,主審人有責任、合議庭有責任、庭長有責任、審判委員有責任、院長有責任。再到二審,法院、檢察院都有同樣一群人有責任。這個案件如果是政法 委討論過同意過的,他們也有責任。因此,平反一個冤案,涉及的機關不下十個,涉及的有司法權的實權人士,不下幾十個。集體負責能夠防止錯案,而錯案一旦形 成,則難以平反。因為後果影響面太大了。還有公權力的威信問題。為一個被告要損害這樣一大片機關和有權人士的聲譽,一般乾脆不提起複查。犧牲一個,保護大 家。有時複查了,為了掩蓋前面的錯案,不惜再製造新的錯案。一錯到底,大家安全。這就是圍繞冤案的一種博弈,往往以在押人的失敗告終。

  刑事案件這樣,民事、商事、行政案件的錯案也有類似問題,因為這類案件的證據,大多數都可以有多種理解,法官解釋起來得心應手。法院對理解不同的錯誤 判決,不會認為是錯案。這類案件的錯案社會上也不會引起軒然大波。因為誰說你的理解觀點就是對的?憑什麼法院一定要接受你的觀點?有的全國權威的民法專家 論證過的案件,年輕的法官偏就要判他輸。甚至還得意地說:「專家有什麼了不起?他的論證我看也不會看,我照樣把它當廢紙!」根本不可以有刑事證據這樣的確 定性,不可能有死人回家這樣的沒有歧義的鐵證。因此,這一塊的錯案,糾正起來比刑事案件還要難。

  最高法院萬副院長為佘祥林案曾對記者說:錯案是無法避免的,是否司法不公應該從最後糾正的結果看。為此,司法隊伍的素質要提高,目前的司法制度要改 革,要努力使司法公正得到實現。我們期望中國的司法改革從理念上和實踐上都有更快的突破。這次兩會修訂了《刑訴法》,我們下一步要深入推進司法改革,改革 我們的司法制度和互相獨立制約,加強合議庭第一線的權力,減少行政化司法的現象。司法體制不改革,我們的糾錯機制不可能真正有效運轉,群眾的不滿、上訪, 就不可能減少,司法的人民性和公正性就無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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