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上訴----我們在協助制定法律。

幾個月沒有更新專欄,因為這個假期我忙哭了……早出晚歸做暑假實習,然後在此同時還修了兩門課,一門晚上聽網課,一門是周六上。這叫個什麼假期啊,比正常學期累多了……

但是,做了相當贊的事情。十周時間,在一家公益機構「家庭暴力上訴計劃」(FamilyViolence Appellate Project,下文簡稱FVAP)做Lawclerk. 顧名思義,我們做家暴的上訴。這是全加州、也是全美國唯一一家致力於家暴上訴的公益組織,免費為庭審輸了官司的家暴受害者進行上訴。然而更重要的不僅於此:通過這些上訴案件,我們在協助制定法律。每一個上訴法院的意見書,以後都會成為實打實的法律,令之後的案子有法可依。

家庭法部門在美國的法庭中算是一朵奇葩:因為這裡是當事人沒錢雇律師、雙方外行大亂斗的重災區。想想也是,在很多人心目中,離婚、監護權、探視安排這些事兒簡單得很,在法院官網上下載個表格,認真填好,然後開庭時間去等著宣判不就行了。而且律師費也是不得不考慮的事情。一般而言,家庭法的律師要價也不便宜,300-400美金/小時是個正常的報價。而家庭法又常常需要一次又一次出席庭審,一次兩次根本結束不了。我曾見到一個有關家庭暴力的庭審,由於雙方口供完全不一致,法官在半年內開了三十二次庭,聽了十幾個證人的報告,最終才做出了裁定。三十二次庭審,三百美金一小時,這麼個花法,百萬富翁也能變成窮光蛋。

正因家庭法中很多當事人都是業餘上陣,這就導致了有一些法官們也就不把判決當一回事,隨手判了就完事。而更糟糕的事情出現了:家庭法的案件少有上訴。上訴比普通訴訟要更複雜,也更昂貴。很多當事人已被庭審折騰得筋疲力盡也彈盡糧絕,上訴?更昂貴,耗時更長,還很可能贏不了。在一審層面,有一些非盈利組織可以免費為窮人打官司,幫助遭受家暴的受害人申請保護令、申請監護權。但如果一審輸了官司,即便法官用錯了法律或是明明有法卻不理,那些公益組織也依舊愛莫能助。

而加州還有另一件讓人討厭的事兒:上訴法院的判決並不是自動、全部出版的。不出版的判決書也在網上公開放著,但如果沒有人在判決日的二十天內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出版,這個過期的判決也就不是法律,不能引用了。所以如果沒有一幫人成天盯著網站上放出來的判決書,看到好案子就立刻嗷嗷地旁徵博引寫個申請書向法院表示「這個案子好啊,這個案子新啊,這個案子解決了以前沒人解決的法律問題啊」,二十天一過,好案子也就過期了埋進故紙堆了。

(在這裡小科普一下:很多人都知道美國屬於判例法的系統,判例本身就是必須遵循的法律,除非被後來的判例推翻。但並非所有判例都是法律。最簡單地說,就是上訴法院的公開出版的判決書才是法律,沒出版的不是,基層法院的也不是。而且,一個州的上訴法院意見只有在本州內才是法律,拿到別的州就只有參考意見了。其實很多州的法院中都把所有的上訴法院意見全部自動出版,加州好像是因為預算不夠,所以才這麼招人煩……真的,大家都在罵,然而上訴法院表示請隨便罵但是無論怎麼罵我們也都沒錢……所以就這樣下去了。)

沒有判例是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因為判例的一個重要意義就是「解釋法律」。條文永遠不能涵蓋所有的現實情況,在那些模糊的地帶,則需要判例法進行解釋、引申和補充。舉個栗子,在加州的家暴法律中,以條文規定了什麼屬於家暴,其包括「故意造成身體傷害、試圖進行身體傷害、性侵或性騷擾、做出某些行為令受害方有理由地相信自己會遭受身體傷害、襲擊、跟蹤、威脅、毆打、騷擾、打擾受害方的生活平靜。

那麼,假如某一天,丈夫懷疑妻子不忠,於是四處散髮妻子的裸照,這算不算是家暴呢?

在沒有判例的情況下,這完全就是法官自由裁決的問題了。也許某個一審法官覺得這算家暴,因為它確實給妻子帶來了很嚴重的心理壓力,算是「打擾生活平靜」。可也許某些法官就覺得,雖然丈夫乾的這事兒不對,但你別來家庭法部門告,你去告民事侵權,侵犯隱私吧,我們家庭法這邊不管。

這時候有人可能會說,那既然民事法院管這個,家庭法管不管又有什麼關係呢?有關係,關係可大了。因為這關係到「是否有法院作出家暴認定」的問題。「家暴認定」是有法律上的後續影響的,簡單舉個例子,加州法律明文規定,在夫妻雙方有一方被認定家暴之後,當有撫養權爭議時,家暴方不可得到撫養權,甚至不能與另一方平分撫養權,除非他能夠提供有力的證明來推翻這一認定。

說實在的,大多數在家庭法部門打官司打得精疲力竭的,都是有孩子的人。如果沒有孩子,對於大多數人來說事情非常好解決:你害怕這男人傷害你,你打算離開他,都到了徹底撕破臉鬧上法庭的程度了,你就搬個家唄,去外地換個手機號,哪有那麼容易就找到你了。但如果有孩子,孩子父親永遠有孩子的探視權,所以兩個人永遠牽扯不清,不能痛快地說一句「我們相忘於江湖吧」就一拍兩散。那麼,這一個對監護權有嚴重影響的家暴認定,重不重要?還用說嗎?

在我們FVAP於2013年成立之前,加州有關家庭暴力的可用判例只有六個而已。真的,整個州,家庭暴力法已經生效了好幾十年,就那麼可憐巴巴的六個案子。FVAP成立之後,主要就做兩件事:第一件,找「好案子」,打官司。第二件,盯著每天放出來的判例,看到就申請出版。幾年間,可用的先例已經增加到了二十多件。——這不是個天翻地覆的增長,但這絕對是進步。

FVAP與加州的很多公益組織都有協作關係,各個做反家暴的公益組織都會介紹庭審中輸了案子的受害人來聯繫FVAP看看有沒有上訴的機會。然而,作為一個小公益組織,我們不能接所有的案子,只能從為數巨大的案卷中挑選「好案子」來進行代理。什麼叫好案子呢?就是,一審法院明顯出現了應用法律方面的錯誤或疏漏,所以有較大的希望勝訴。並且,勝訴了之後,法官的意見書很可能確立應用法律的新原則,或者可以作為條文法的補充。作為判例法,它會讓之後法官的判決有法可依。

確實,我們不得不拒絕了很多被害者的求助。但比起幫助單一的被害者,我們有更高一級的宗旨:協助制定家暴方面的法律,規範法官的行為,讓後來者得到更好的保護。制定法律,才是這個組織存在的真正意義。

此時很適合舉栗子。

有關事實爭議的案件——無論受害者多麼可憐,多麼值得同情,我們都無法相助。

舉個簡單的例子,一對夫妻已經離婚,妻子具有孩子的監護權。有一天,丈夫忽然指責妻子吸毒,要求法院更換監護權,說吸毒的妻子對於孩子來說太危險了,不能讓她撫養孩子。

於是初審法院就要求丈夫和妻子一起去做尿檢,指定丈夫交尿檢的費用。在指定日期,丈夫去了,妻子沒去。

在下一次的庭審中,法院要求妻子離開法院的第一件事是去做尿檢,但妻子還是沒去。

第二天,妻子去了,尿檢的結果是乾淨的,顯示沒有吸毒。

檢驗報告交給了法院。妻子解釋說,在第一次的日期,明明丈夫應該交錢,但是他拒絕交錢,妻子很貧困,她沒有錢付那個費用。第二次,她要求丈夫交錢,但丈夫還是不理她,她沒有辦法不得不回家借錢,所以才遲了一天。

但丈夫則說,他已經交了錢,但妻子故意不去,因為她知道自己的結果會是陽性。之所以遲了一天,是因為妻子讓她的姐姐替她去做檢查了,她姐姐長得和她特別像,拿著妻子的ID,工作人員根本分不出來。

所以,基於以上的信息,法官認為妻子確實吸毒了,而吸毒的家長被認為對孩子的權益有害,不適合撫養孩子。因此法官將監護權交給了丈夫,並要求妻子去參加戒毒班。

雖然妻子發給我們的信字字泣血,信誓旦旦地表示她從來沒有吸過毒,一切都是丈夫的陰謀和造謠,我們也無法幫助她。

因為——僅僅是事實爭議的話,是贏不了上訴的。無論她說的是真是假,她根本沒有勝訴的可能性,一點也沒有。

上訴法院,是基本不管事實紛爭的。一直以來,上訴法院的原則是:如果一審法院用錯了法律,或者明明應該適用某一法律卻沒有用,這是上訴法院的管的事兒。但如果雙方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一審法院覺得一方說的是真的另一方說的是假的,只要「有證據支撐這一論斷」,那麼上訴法院就不會推翻這一論斷。也就是說,「法律問題」是可上訴的,而「事實問題」基本是不可上訴的——除非法官或陪審團的判決毫無道理可言。但實話說,「毫無道理可言」的判決實在太稀少了。大多數時候,在有事實爭議的情況下,都至少有一些證據可以支撐法官的判決,而這「一些證據」就足夠了。

在我舉的這個例子里,本來就有兩種可能:一種,丈夫說謊,故意拖延妻子的檢查,妻子沒吸毒;另一種,妻子吸了毒,派她姐姐去尿檢。一審法院選擇了後一種可能性並在此之上應用了正確的法律,那麼,這個案子就結了。請再好的律師,也翻不了盤。

再說,退一萬萬步,就算這案子有贏的希望,那麼這個案子,對家暴法律的體系又有什麼影響呢?就算上訴法院說,丈夫說謊了,妻子說的是真的,監護權應該給妻子,這個判例對於以後的案件來說又有什麼參考價值呢?

事實上,來尋求幫助的人們,大多數面臨的都是這種事實爭議的情況。她們聲稱丈夫毆打了她們,但丈夫聲稱根本沒有。妻子找了證人證明說丈夫打了她們,而丈夫找了證人來證明說丈夫秉性溫和,而妻子是個撒謊精。幾輪庭審下來,法官說我更相信丈夫,沒有家暴,你們回去吧。——在這樣的案件面前,我們不得不對來尋求幫助的人們說抱歉。「免費上訴」是聽起來非常誘人,但很可惜這不可能提供給每一個人。當請求幫助的人把一摞卷宗放在我們面前時,我們要通讀這些法律文書,判斷這個案子是事實問題還是法律問題,法官弄錯了哪條法律,法官應該運用哪條法律但是沒有用……總之,需要從厚厚的卷宗中發掘值得上訴的點,看能不能通過這個案子把家暴法的體系擴展得更寬一點。

那麼,什麼樣的案子值得上訴呢?

就再舉個栗子。

這個栗子可以寫細些,因為案子已經勝訴,判決書已經出版了,所有的案情都是已經全部公開的,沒有任何保密問題,就算我把當事人名字寫出來都無所謂。不過就還用丈夫和妻子來代表雙方當事人吧,這兩個代號看起來比較清晰。

丈夫和妻子已經離婚好幾年了。事實上,在好幾年前,妻子就因為丈夫持續的家暴而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法院也批准通過了,給了她為期三年的人身保護令,也把孩子的撫養權判給了妻子。

這個保護令禁止丈夫騷擾、跟蹤、襲擊妻子,禁止他「破壞妻子的生活平靜」,但並未禁止丈夫聯繫妻子。也就是說,正常的溝通還是可以的。並且,法院允許丈夫在周末時與孩子相處。

(在這裡提一句,美國的家庭法系統中非常在意孩子與雙方父母的聯繫。基本上,只要沒有剝奪撫養權,孩子的雙親至少有探視的權利,一周可以與孩子相處一兩天。就算一方被認定家暴,他一般也有探視權,只是有時會規定必須有第三人在場。如果家暴情節嚴重,法官會要求專業人士監督,另一方把孩子送到專門的場所去,在工作人員的監督下讓家暴者與孩子交流。在不太嚴重的情況下,可能會要求一位雙方都信任的親友作為監督者。)

過了將近三年,妻子的保護令快要到期的時候,她發現丈夫在與孩子相處的時候曾經毆打過孩子!有時候拿手打,有時候甚至拿鞋砸。她立刻上報法院,法官把她原有的保護令條款改成了「nocontact」, 即不準丈夫以任何方式聯繫妻子,包括不許給妻子打電話,也不許給妻子發簡訊,並且把原本對孩子的普通探視改成了監督探視。丈夫相當生氣,不顧保護令的存在,仍然強行聯繫妻子,向她發簡訊、打電話。妻子感覺受到了騷擾。

於是,保護令快要到期的時候,妻子就去法院要求更新保護令。

但初審法院拒絕了,表示,首先,在這三年中,丈夫沒有打過妻子,只是打過孩子。法院可以更新對孩子的保護令或是繼續進行監督探視,但是不能更新妻子的保護令。其次,丈夫確實違反了保護令聯繫了妻子,可以因此對他進行處罰。然而,丈夫頂多算是騷擾了妻子,這不算是暴力行為,妻子也沒有理由認為以後丈夫還會對她進行暴力。所以,保護令到期作廢了,不許更新。

這個案子,FVAP代理了妻子的上訴,並且勝了。

為什麼要代理這個案子呢?

首先,初審法院的判決有著法律適用的錯誤。其次,它能夠協助確立「何時必須更新保護令」的原則。

為什麼說初審法院的法律適用有誤呢,因為,更新保護令的唯一原則是「reasonableapprehension of future abuse.」 (有理由地認為對方之後仍會虐待自己。)而無論是條文,還是已經確立的判例法,都已經一再明確了虐待不僅是物理虐待,也包括精神虐待,包括 「騷擾」 和 「打擾生活平靜」。一審法院認為「騷擾妻子不是暴力行為不算虐待」,明顯地錯了。

並且,在此前不久,已經有個案子表示虐待孩子這件事情本身就是虐待妻子,因為虐待孩子就打擾了妻子的生活平靜。所以說,這個案子里法官說丈夫只打了孩子沒打妻子所以不能更新妻子的保護令,也是明顯的法律錯誤。

所以,這個案子上訴並勝利之後,我們就有了一個很好的判例法,裡面清清楚楚地寫明了:在考慮是否更新人身保護令的時候,受害方所害怕的「futureabuse」 (未來的虐待行為)不僅包括物理虐待,也包括精神虐待,包括騷擾和打擾平靜。並且,虐待孩子的行為也可以被認為是虐待妻子,在考慮保護令更新的時候必須把這個情節考慮進來。這樣一個好案子會一直留在歷史上,被無數的後續案件所引用。

這就是FVAP所做的事情。作為暫時的一分子,能參與到這個「make thelaw」 的過程中,我真的感到十分榮幸。

然而比較可惜的是,由於實習時間還是很短的,在這兩個多月來,我主要是幫助篩選案件、做法律檢索和分析、以及盯著上訴法院放出來的判決書申請出版,沒有完全徹底地參與到一個上訴案件中。這也是沒有辦法的:一個上訴案子經常會打上一兩年,兩三年,作為暫時的實習生,我也只能接觸一小部分。

不過雖說如此,也還是做了一些能一直留下來的事情。對某些之前沒有遇到的新問題做了獨立檢索,寫完的分析意見也一直留在資料庫里,之後若遇到類似的案件,這些檢索結果就是重要的資源。並且,為「更新保護令」這個小問題寫了一份通用模板,這份模板以後會發給與我們合作的各個公益組織,讓他們根據具體事實改改就能用。

所以說,就還是在做有意義的事情就對了。

哦對了,關於在前文提出的那個「如果丈夫散布妻子的裸照,到底算不算家暴」的問題,答案是,在加州,已經有判例了,散布另一半的私人信息給對方造成嚴重心理壓力算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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