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一年半,妻子自作主張終止妊娠,可以起訴嗎?

結婚一年半,懷孕13周,妻子以「感覺不到丈夫的愛」為理由不經過協商私自打掉了孩子,丈夫有權起訴妻子侵犯自己生育權嗎? 婚後女方有權不和丈夫協商自己終止妊娠嗎? 相關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可以要求賠償嗎?


《婚姻法解釋三》

第九條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所以,像你這種情況的,一般只能起訴離婚。


不可的哦

參見:

妻子自行打胎,是否侵犯丈夫利益?


1、不可以!你可以起訴感情不合,但是不能起訴她打掉孩子。

2、她不同意離婚,你還是理虧的一方。

3、想離婚,可以從其他方面準備。而且最好等3個月之後,用其他理由。包括賠償,不能說打孩子你要賠償,可以說在這件事中你受到了傷害,得了什麼什麼毛病。她不管你,還對你冷嘲熱諷,導致感情破裂。從這個角度提,也不過3成可能得到點補償。

4、記得!法律照顧女方,法律偏向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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