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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加班一定要協商么?

《勞動法》第36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規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第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因特殊情況和緊急任務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我國法律、法規對勞動者工作時間的規定,是從保護勞動者休息、休假權利的角度出發,是維護勞動者身心健康的必要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違反上述法律規定,侵害勞動者休息、休假權利。如因特殊工作需要,確需延長工作時間,也必須遵守相應的程序和限度規定。《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後可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由此見可,協商是企業決定延長工作時間的法定程序,只有協商後,企業可以在勞動法限定的延長工作時數內決定延長工作時間,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因此,建議用人單位遇到生產任務緊急,確實需要加班的情況,但一定不能忘記依照法定的程序進行協商,然後在法定限度內適當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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