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雪場內歡樂多,受傷舉證哪裡來?
文. 馬榕 |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
近年來,滑雪運動在國內悄然興起,滑雪愛好者人數增長迅速,不少滑雪場生意火爆。據相關行業市場調查報告稱,截至2017年,我國共有 600餘家滑雪場。而根據聯合國世界旅遊組織的預測,到 2022 年,中國的滑雪場很有可能會超過 1000 座,滑雪人次突破 4000 萬。
不過與滑雪產業的迅速發展相對的是,中國缺乏滑雪文化,大部分滑雪者每個雪季僅滑雪 1-2 次,平均水平很低,且80% 都是初學者。因此,因滑雪出現的傷害事故也逐年增長。
與其他公共活動場所內受到損害相比,滑雪場內發生的事故由於現場易被破壞,當事人需要更加加強證據意識,從以下幾個方面注意保留證據:
事故現場
應當第一時間拍下事故發生現場照片,或者進行現場錄像,同時在可能的情況下,調取滑雪場場地內已經有的現場錄像,並與場地管理方共同使用圍欄等進行現場封存。
保留事故相關的各種票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16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但是上述各項損失能否得到賠償,不但取決於當事人的實際花費,更取決於有沒有相應票具可以證明損失數額。
當事人應盡量收集如滑雪場進場的門票,租賃雪具的刷卡憑證;醫療過程中的相關病歷、醫囑、收據;醫生開具的休假、需護理的證明;單位開具的誤工證明、工資證明、稅務部門提供的完稅證明等,作為索賠時的依據。
證明雪場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證據
所謂安全保障義務是指經營者在其服務場所,應當對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依法承擔安全保障義務。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滑雪場就屬於此條中所說的「公共場所」。
在司法實踐中,法官一般會根據行業標準、行業慣例、案件實際情況、滑雪場是否存在過錯、滑雪場是否在第一時間採取適當補救措施等情況綜合考慮。一般情況下,滑雪場經營者安全保障義務包括確保滑雪場坡度、雪質等硬體條件過硬,且滑雪場充分履行不安全因素的提醒與告知義務、及時檢查並維護符合安全性標準的雪道及防護網等設施、及時提供疏導與救援等。
可以證明滑雪場經營者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證據包括:滑雪場場地狀況及是否有安全提示、廣播;是否劃分各級別雪道並明確告知滑雪者,同時是否能夠正確引導滑雪者按技術水平不同分配相應等級的雪道;是否配備了滑雪專用的服裝及滑雪教練,場地中是否配備了必要的巡視疏導人員,發生事故後雪場是否及時進行了救治,雪場救治措施是否得當等。
對上述情況都可以留心進行錄音、錄像並妥善保存。
雲律通提示您:「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器欲盡其用,必先得其法。」首先,初滑者要對自己的健康狀況及技術水平有正確的了解,選擇適合自己的滑雪時間及滑道,切勿逞強夜滑或嘗試中高級雪道;其次,選擇正確的滑雪裝備。滑雪時應當身著鮮艷的專業滑雪服及護具,以便周圍的滑雪者及時發現避讓初滑者,最後,最好聘請專業的教練進行相關指導,錯誤的滑雪姿勢是極易被忽視安全隱患。
另外應注意的是,不少滑雪者平時購買的人身保險,都將滑雪等高危運動列入免責條款,對於滑雪過程中出現的意外則無法獲得理賠,因此在購買滑雪票時,應當向工作人員了解清楚滑雪票價內是否包含保險,具體是什麼類型的保險問題,或者在滑雪前針對滑雪運動單獨購買一份保險,這樣一旦出現險情,可以第一時間得到保險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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