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麼很多優質的核心廠不願意配合做保理?
博主的鄰居是一家台灣上市公司的董事長-老金,今年60多歲,公司生產印刷電路板,是台灣知名的優良企業.老金在中國江蘇省蘇州市也設有分公司,在蘇州當地也形成了很多衛星工廠負責供貨給他.前幾天博主出門買菸遇到老金,由於老金的外甥正好是博主的在職班學生,所以他也知道博主長年在兩岸三地開課教授貿易金融.老金說:「叢老師,我知道您是專家,所以我也不跟您客套,最近我大陸的公司收到法院一張傳票,是當地某個銀行告我,要求我要支付一筆貨款...」
老金跟我要了一根菸,坐在路旁邊抽就邊聊起來.原來老金去年(2016)上旬跟某個廠商簽約購買一批機電設備,價格是300多萬人民幣,約定是交貨驗收後90天付款.供應商請老金配合他們資金周轉的需要,做了一段保理.供應商出貨後把應收帳款轉讓給了C銀行,C銀行寄給老金一份「轉讓函」,上面寫著「某某發票多少多少錢於某年某月某日到期,付款請付到本行XX賬戶...」,由於老金在台灣也常配合台灣的供應商做保理,這種轉讓函的結構老金是非常了解,所以就在轉讓函上面蓋了章,回執寄給了C銀行.
可是供應商交給老金的設備規格不符,驗收沒能通過,所以老金要求對方重新出貨,當然也把這一批設備退還給了對方.沒過多久老金就收到C銀行的律師信,警告老金這一批貨的貨款未能按時支付,如果再不付款就要起訴老金... 云云.老金說:「我公司的法務第一時間就回覆銀行說這批貨債權債務不成立,我公司有權不付款!」,想不到銀行還是一狀把供應商告上法院,還捎帶了老金做「共同被告」!
博主聽完告訴老金說:「遇到這種事情真是倒楣!不過您也別擔心,對於債務人與原債權人的基礎契約或仲裁條款,對受讓銀行(Assignee)有約束力,這個在中國大陸很多法院都有類似的判例」.C銀行告供應商是「借錢不還」,那是一告一個準兒!但是要告「依據買賣契約得以合理主張爭議不付款」的買方?簡直是胡來!
應收帳款轉讓通知函的用意本來是基於合同法的規定要通知債務人,如此轉讓的效力才能及於債務人,所以一般來說,轉讓函只要「寄達債務人」即為有效,不需要債務人一定要簽字確認.但是很多銀行把轉讓函當成了買方的「付款承諾」,所以才會要求買方確權,銀行以為有了確權就可以放心融資給供應商!
老金說其實這種事情已經不是第一次發生了,很多台資的廠商在大陸都遇過類似的困擾!為了配合供應商做保理融資的需要,反而惹出一堆問題,給自己找麻煩!老金說:「我已經決定以後跟供應商的合同上都會寫"禁止債權轉讓"了,A級的供應商我會開票付款,其餘的供應商要融資就他們自己去設法解決了!」
所以本來是件好事的,由於銀行亂做、濫訟,引起真正好的核心買方決定抵制!以後劣幣驅逐良幣,買方確權的作法可能最終淪為串謀詐欺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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