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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婚姻法24條奴役的不只是婚姻

隨著「萬人簽名信」寄往全國人大,婚姻案件中的「被負債」終於再一次引起了所有法律工作者的重視,而不僅僅是立法機關的重視。

婚姻法司法解釋第24條很早就得到了很多法學專家、律師、法官等法律工作者的詬病,也曾在理論界掀起了存廢之爭,但更多的停留在學術理論層面,而此次的「萬人簽名信」向社會昭示這並非學術的問題,而是影響老百姓切身利益的事情,是涉及到法律公平正義的問題。

本文認為,從法律實務看,第24條更有修改的必要。

一、第24條實際上傷害了除了債權人之外的更多人的利益

不可否認,第24條設立之初是有必然的意義的,是為了防止債務人輕易轉移財產,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但從實踐情況看,這條規定衍生出了很多虛假債務逃避財產分割、將嫖娼、賭博等違法債務輕易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讓另一方無辜「被負債」以及用作威脅離婚或不離婚的武器等被無限惡意利用的情況。

第24條的被濫用,違背了法律原本遵從的公平原則,破壞了婚姻的安定性,增加了婚姻風險,而其中受害最多、最大的則是婦女,很多婦女有家不能歸,東躲西藏,或者疲於訴訟,長年申訴上訪,終日以淚洗面……

二、舉證責任的分配不合理,導致權利被濫用

夫妻舉債尤其是一方舉債,其舉證責任重點是舉債事實的真實性和關聯性的證明責任,但24條是以「排除事由」的手段來替代舉債真實性和關聯性舉證責任,將舉債事實的真實性和關聯性的舉證責任轉嫁給非舉債方,這實質上是違背了「誰主張誰舉證」的根本原則,債權人主張夫妻共同債務,不是僅僅證明在婚姻存續期間借款就可以的,這是遠遠不夠的。

而夫妻一方要去證明「自己不知情」、「沒有用於共同生活」、「屬於賭博、吸毒」等事實是非常非常困難的,因為這些都可以偽造甚至只需要一句否則就可以,無形之間加重了夫妻一方作為非舉債方的舉證責任,導致因舉證不能而敗訴,面對大量的債務無所適從。

三、雖然補充規定已經出台,但根本措施在於改變舉證責任

雖然最高法進行了補充修改:「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也只是針對虛構債務、違法債務的規定,並沒有實質性解決問題,只有改變舉證責任分配,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措施。

希望這次能通過法律修改,完善婚姻法的相關規定,能從根本上解決夫妻一方「被負債」的社會問題,既能夠保護債權人利益,也不因此傷害其他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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