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保姆縱火案丨另一個「兇手」

今天,杭州藍色錢江公寓保姆放火案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這起2017年6月22日發生的案件,造成林生斌的妻子和三個孩子,一共四個鮮活生命的離世。

讓人意外的是,被告莫煥晶的辯護人黨琳山律師,當庭提出管轄權異議,並且在未獲法庭准許的情況下,擅自退庭,致使法庭決定休庭。

法庭遂認為黨律師是拒絕辯護,詢問莫煥晶是否需要法庭為她另請律師,莫煥晶表示自己只要黨律師辯護。

本案事實至今仍然存在諸多疑問,黨律師的舉動恰恰提醒了我們:

案件的另一個「兇手」正在浮出水面

本案,莫煥晶罪已致死,但是,查清事實的全部真相,將全部責任人繩之以法,是法律存在的意義。

【關於另一個「兇手」】

早在本案發生時,被害人家屬林生斌就先後對於消防救援時間過長、房屋質量缺陷、物業管理失職等問題提出過質疑。

針對本案而言,依據媒體的報道,我們發現以下幾個事實:

1、本案的火災消防共使用了約2個小時完成救援。

2、此次火災發生在300平米的住宅中,過火面積僅為50平米。

3、本案被害人4人均在屋內有窗戶的地方等待救援,最終死於煙熏。

4、莫煥晶放火的地方是書房,離各被害人卧室均有一段距離。

5、消防在火災發生後1個小時20分鐘,才有水,可以滅火。

火災現場救援示意圖

對於本案來說,其實有兩個事情要查清楚。

第一是:火怎麼放的。

第二是:人怎麼死的。

火怎麼放的,應該已經查清。

人怎麼死的,一方面通過屍檢,知道是熏死的。

一方面要還原死亡之前到底發生了什麼。

案發當天,被害人已經為自己找到了躲避地點,且這個地方還有一扇可以呼吸新鮮空氣的窗戶。

這個地點,除了門被燒毀之外,並未過火。

被害人是被煙熏死的。

那麼,濃煙到底是在什麼時候瀰漫到被害人所處的位置的?

被浪費的1個小時20分鐘時間裡,到底發生了什麼?

如果,能夠早一點進行救援,是否可以挽救被害人的生命?

以上問題,我們現在沒有答案。

但是,答案卻是至關重要的。

在發生火災的時候,朱小貞帶著孩子們,躲在了那扇窗戶下面,是因為,她認為消防會來救自己。

她致死也不會相信,居然過了1個小時20分鐘才開始救自己。

她以為,那通電話打出後不久,就能夠獲得有效救援。

如果她知道這些,或許就不會選擇躲在那扇窗戶下面了。

那被浪費的一小時20分鐘,如果是意外,我們只能接受。

如果是因為各種因素疊加導致的必然,那麼造成這一必然的人,就是本案另一個「兇手」。

現在,我們只有期待通過法庭的充分調查,還原事實的真相,才能知道本案的另一個「兇手」到底是誰,應該受到怎麼樣的處罰。

【關於黨琳山律師退庭】

黨律師在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候表示,他申請第一批進入火場的消防人員作為證人出庭作證的請求,被法庭駁回。

因此,黨律師認為,此次辯護受到了未知阻力,遂希望由最高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轄。

客觀來說,消防部門的相關證據,包括證人證言都是查清案件事實的關鍵性證據。

黨律師要求調取,也是與法有據的。

但是,他的請求,法庭有權同意或者駁回,在庭審中要尊重法庭的決定。

有意見,可以通過其他方式繼續堅持提出。

黨律師此次遭遇法庭駁回申請之後,得出的結論是:法院不公正、檢察院不公正、公安不公正。

這未免太過草率。

黨律師此次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也未能充分論證理由,難以得到支持。

我個人認為,在法庭上,甩袖子走人,逼迫法庭休庭的做法,是非常不可取的。

這樣的做法,不僅觸犯了法律,還可能面臨相關處罰。

黨律師在接受媒體採訪的時候,表示本案的意義不僅在於對於莫煥晶的審理是否公正,還在於通過庭審最大限度的還原事實,釐清物業的責任、消防的責任,加強消防安全教育和提升消防安全意識。

這些話,立意非常高,值得稱讚。

我想,黨律師退庭,在他的認知中,應該是出於必不得已。

對他來說,可能還頗具有點大無畏的犧牲精神。

我對他表示理解,但是並不贊同。

誠如黨律師自己所說的,我們律師是要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

這是法律賦予我們的神聖使命。

那麼完全這個使命的方式,是公然違法么?

這和同態復仇,以暴制暴的思想有什麼區別?

不能開發點其他智慧么?

難道只有這個辦法了么?

作為同行,我很心痛。

黨律師內心的立意這麼高,那麼正確。

但是卻使用了這樣的方法,犯了這樣的錯誤。

還頗有點英勇就義的味道,讓人哭笑不得。

對於這起案件的後續發展,我將持續關注。

希望另一個「兇手」不要逍遙法外。

—END—

本文由公眾號:採訪實驗室 首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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