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即低廉?──以美國20世紀30年代末電力市場為例

這篇文章是陳依婷同學為「量化歷史研究」公眾號寫的推送,轉載已經公眾號同意,拉到底部可以看公眾號簡介。

20世紀初,電力工業迅速發展,長距離高壓輸電技術日益成熟,直接改變了美國電力市場的所有權結構:分散的私有電力企業趨於整合、公有電力企業比重不斷下降,形成20世紀30年代末美國電力市場公有與私有並存的格局。公有企業和私有企業具有截然不同的定價激勵,最終的定價差異反映了不同群體的博弈結果。之前的研究普遍認為公有企業定價更低,Kitchens和Jaworski(2017)用更加全面的數據,探究居民用電的價格是否在不同所有權市場下存在差異。

具體而言,公有企業更多受制於政治壓力,傾向於向更為重要的選民群體拓展業務,也會利用價格尋求民眾支持。私人企業一方面傾向於壟斷定價提高利潤,另一方面擔心選民的投訴會改變該市場所有權性質。在羅斯福新政對電力市場進行規制之前,兩種所有權相互制約,實現了對電力價格的有效控制。本文採用的數據是聯邦動力委員會的電費率調查數據(該調查數據是第一份全國居民電費記錄),以此探究1935年和1940年,即新政前後電力市場的價格差異。

圖1 1935年和1941年輸電網

被解釋變數為特定月用電量下不同所有權市場的平均價格(兩種所有權下的市場,均對不同用電量區別定價),核心解釋變數為所有權性質。控制變數:決定供電價格的最主要因素為供電成本,為此,作者將電力市場的位置與發電站和輸電網地圖進行匹配。如圖1所示,電力市場與電網的最短距離、相應發電站規模及動力源均為供電成本的代理變數。圖2為關鍵變數的描述性統計。在控制了縣固定效應後,可認為定價的差異是由於所有權的差別導致的。基於這一點,作者對不同的用電量分別做了回歸分析

圖2 描述性統計

實證結果顯示:在1935年,在100kWh以下的月用電量對比中,公有企業價格顯著低於私有企業價格;但若月用電量高於250kWh,則公有企業價格顯著高於私有企業。儘管差異顯著,但差值較小。而在1940年,兩種所有權下價格差異在任一月用電量下均不顯著

為了與前人研究結果進行對比,作者以覆蓋人口是否多於5萬為分界線,將電力市場分為兩組,繪製所有權變數係數估計值折線(所有權變數為1代表該市場為公有產權),如圖3所示,可以看到公有權下的城市用電市場定價更低,與前人研究結論相符(Emmons, 1997)。同時,文章對結論穩健性和定價異質性等問題進行了討論。

文章的貢獻主要體現在,深化了之前「公有即低廉」的結論,發現在月用電量較高時,公有企業定價更高。但總體而言,文章發現,在羅斯福新政之前,所有權對於電價的影響相對於其他影響因素而言較小;而在新政之後,聯邦政府對私有電力企業進行更為嚴格的規制,不同所有權間定價差異不顯著。儘管電力市場並非處於單一所有權下,在不同定價激勵下也呈現趨同的結果,一定意義上揭示出市場對於價格的約束功能。

文章來源:Carl T. Kitchens & Taylor Jaworski, 2017. Ownership and the price of residential electricity: Evidence from the United States, 1935–1940, Explorations in Economic History, Vol.64, Apr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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