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吸毒者判死刑 中國很早就有過

不論何時,只要我們的行為是強迫他人以某種方式行事時,對方就可能會(思想)抗爭。

據記載,在抗戰前,因當時全國吸毒人群泛濫嚴重。

在1936年,當時的冀察政務委員會主任宋哲元在北京崇文門外東大地設立戒毒所,這個戒毒所所在之處,吸毒人群更泛濫,也是吸食海洛因群體最為集中的地方(當時國內吸食海洛因的群體不多)。

宋哲元下令,每天派便衣警察在戒毒所附近抓吸毒者,發現身藏海洛因的人立即扭送戒毒所強行戒毒。

這些吸毒者被送進戒毒所後,先把頭髮理成一個十字形狀,防止逃跑。戒毒的天數設為30天,戒毒期滿後,再用墨水鋼筆在左胳膊上刺一個十字,作為第一次戒毒的標記。

如果再次吸毒被抓,也就是復吸被抓獲,再次戒毒30天,期滿後就再右胳膊上刺一次十字,表示吸毒再犯。

如果第三次吸毒被抓,就執行槍決。

據說當時有一次在天橋刑場對第三次吸毒者執行槍決,並且將新抓獲的吸毒者送去看守屍體以警示教育,以此促使他們下決心戒毒。但這些看守屍體的吸毒者居然趁沒有人的時候,將暗中藏匿的海洛因拿出來偷偷吸食。

在這種情況下,以死刑去震懾吸毒者沒有起到作用,所以以後不再槍決。

由此可見,對於吸毒者來說,懲罰的嚴厲對戒毒並非有效。我們也常提醒吸毒患者的家人,一味的懲罰可能不利於戒毒,你是否可以換一種更合理的方式去與吸毒患者相處呢?這需要患者的家人們好好思考。

有時候,懲罰無法為任何人帶來好處,尤其是在對待吸毒成癮患者,譴責和懲罰都不適用。我們希望對方改變自己的行為,但他們通常不會因為害怕受到懲罰而做出改變,而是當他們看到了其他更好的選擇,能夠以更低的代價,更少傷害他人的情況下滿足自己需要。

轉自綠橙絲帶戒毒網,原文地址吸毒者判死刑 中國以前早就有了 | 綠橙絲帶戒毒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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