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瑪竇禮儀之爭年表

中國禮儀之爭 | Chinese Rites Controversy

中國禮儀之爭,指17世紀至18世紀西方天主教傳教士就中國傳統禮儀是否與天主教義相容,從而和清王朝在學術和政治上發生的衝突。在天主教內先後有兩種看法,耶穌會認為祭祖祭孔是世俗的儀式,與天主教教義相容,在一定範圍內,是應該被容忍的;而以道明會和方濟會則認為這與天主教教義相悖,不可容忍,並因此向教宗請示報告。

==========明朝時期==========

1582年,耶穌會義大利籍傳教士羅明堅及利瑪竇抵達廣東肇慶,為近代天主教入華揭開序幕。

1643年,道明會傳教士黎玉范返回歐洲,向羅馬教廷傳信部控告耶穌會士,提出十七問,要點概略如下:

一、中國信徒是否應與其他天主教徒同例,每年參與告解及聖體聖事一次?

二、教士對婦女行洗禮時,可否不用口津及鹽,以及免除過量之塗油?

三、中國信徒如放債時,是否允許其徵收百分之三十的利息?如系以放債為生,在其皈信天主之後,是否讓其繼續經營此種營業?

四、是否允許中國信徒向社會祭神典禮捐獻財物?

五、中國信徒是否可以參加政府舉行之祭典?

六、中國信徒是否可以參加祭孔典禮及喪葬祭拜之儀?

七、中國信徒是否可以參加祭拜祖先牌位之典禮及舉行其他祀祖儀式?

八、在對中國人舉行洗禮之先,應否告其天主教之教義絕對禁止敬拜偶像及舉行其他祭典?

九、中國信徒尊敬孔子,可否用「聖」字?

十、中國信徒在其會堂中所懸匾額,對於皇帝應否用「萬歲」字樣?

十一、對於中國非信教徒,可否舉行彌撒典禮?

==========順治年間==========

1644年清兵入關,天主教入華已62年,德意志籍傳教士湯若望協助編製曆法,獲清廷信任,天主教得以迅速發展。

1645年9月12世,在道明會的建議下,羅馬教廷經教皇英諾森十世批准,發布通諭禁止天主教徒參加祭祖祀孔。

委拉茲開士所繪教宗英諾森十世

1651年,耶穌會教士衛匡國到羅馬向教宗申辯,

1656年,在耶穌會的遊說下,教宗亞歷山大七世解除該禁令,允許耶穌會士按照他們的理解參與祭孔等活動,只要不妨礙信徒的根本信仰。

教宗亞歷山大七世

==========康熙年間==========

1662年,康熙帝即位。

1664年,耶穌會住院共38所,耶穌會士來華人數累計82人,全國的教堂已經有156座,全國天主教徒達245000人之多。

1665年,楊光先發表《辟繆論》,批評湯若望曆法不準,提倡使用回回曆,當時顧命大臣鰲拜不滿外國人參議朝政,於是支持楊光先,把湯若望收押獄中,天主教在華髮展直挫,史稱「曆獄」。

1667年,因「曆獄」而被羈押在廣州的包括耶穌會、道明會、方濟會會士共23人召開了一場長達四十天的會議,討論在華傳教的方針,最後通過的決議之一,是遵守1656年教宗的裁定。其中道明會士閔明我始終持不同意見,在獲釋後立即返歐。

1669年(康熙八年)6月14日,康熙帝擒獲鰲拜。康熙帝親政後,重新起用外國人。南懷仁利用西方發明貢獻清朝,建立天主教士的聲望,又與利類思和安文思共同上奏,為湯若望平反。9月5日,康熙頒旨:

「惡人楊光先捏詞天主教系邪教,已經議復禁止。今看得供奉天主教並無惡亂之處,相應將天主教仍令伊等照舊供奉。」

湯若望

1676年,道明會士閔明我在馬德里出版《中國歷史、政治、倫理和宗教概觀》(西班牙語:Tratados históricos, políticos, éticos y religiosos de la monarchia de China)一書上冊,三年後出版下冊,抨擊在華耶穌會士的傳教方式,羅馬的耶穌會總會於是緊急將該書寄至中國,並要求各地的會士傳閱並提供駁斥的論據。羅馬教廷經過討論,決定不更改1656年的命令。

1687年,法國國王路易十四派遣耶穌會士洪若翰、李明、張誠、白晉、劉應以「國王數學家」的名義赴華,在經歷與葡萄牙籍傳教士的鬥爭後,耶穌會在華法國傳教區終於成立,首任會長為張誠。該會成員大多贊成所謂「利瑪竇規矩」。只有劉應持反對意見。

1689年,清朝與俄羅斯帝國準備劃訂疆界,商議尼布楚條約,精於拉丁文的傳教士負責代表中方與俄國人溝通,這條條約最終以拉丁文簽訂。南懷仁等亦協助清廷鑄造火炮,平定三藩之亂。他們準確預測日食,使皇帝可以為相關祭奠做好準備;一些耶穌會傳教士則成為宮廷畫家。

尼布楚條約

1692年(康熙三十一年),康熙下達一道容教令,標誌著傳教士的勢力攀上高峰:

「查得西洋人,仰慕聖化,由萬里航海而來。現今治理曆法,用兵之際,力造軍器、火炮,差往俄羅斯,誠心效力,克成其事,勞績甚多。各省居住西洋人,並無為惡亂行之處,又並非左道惑眾,異端生事。喇嘛、僧等寺廟,尚容人燒香行走。西洋人並無違法之事,反行禁止,似屬不宜。相應將各處天主堂俱照舊存留,凡進香供奉之人,仍許照常行走,不必禁止。俟命下之日,通行直隸各省可也。」

1693年(康熙三十二年)3月26日,巴黎外方傳教會的顏璫主教打破各方妥協,在他所管轄的福建代牧區內,發布了禁止中國教徒實行中國禮儀的禁令,自此爭議迅速擴大,由純宗教學術問題,逐漸演變成為清王朝和羅馬教廷之間的國家政治之爭。

新來中國的道明會及方濟各會教士反對明末以來耶穌會教士容許中國教徒祭天、敬孔、祀祖等禮俗,爆發禮儀之爭。

1701年(康熙四十年)羅馬教廷派鐸羅(Charles-Thomas Maillard De Tournon)特使來華。

1704年12月20日,克萊蒙十一世下諭禁止祭祖祭孔:

教宗諭令,這決議由鐸羅,安提阿教區主教和中國及其他東印度國家教皇巡視員帶去,並隨帶另外一些看來是必要和適當的指令。目的是要讓他和大主教們,主教們,或者其他那些已在當地,將至當地的逗留者、傳教者,仔細地閱讀這份決議,以便讓各傳教修會現在哪裡,和無論何時在哪裡居住的傳教士們共同遵守,而不管他是屬於哪一個修會——哪怕是耶穌會。他們必須保證讓那一地區的所有基督徒都遵守決議。不守此令者,將被處以絕罰。

1705年(康熙四十四年)特使鐸羅到華,

1707年鐸羅在江寧(今南京市)發布禁令:

中國的傳教士,都應該按上面的指示(教宗諭令)去答覆(康熙皇帝和地方官關於中國禮儀的問題)。敢有自作主張,不按指示去答覆的,立即受到絕罰。絕罰的赦免權,由聖座和特使加以保留。

康熙帝令將鐸羅押往澳門交葡萄牙人看管。康熙還嚴斥:

「眾西洋人,自今以後,若不遵利瑪竇規矩,斷不準在中國住,必逐回去。」

1710年,鐸羅死於澳門監獄中,康熙為澄清中國禮儀之爭,派遣法國天主教傳教士艾若瑟出使羅馬教廷,樊守義隨行。兩人到達羅馬後,將康熙帝關於鐸羅來華及中國禮節問題和西洋教務問題的旨意,詳細向教宗呈述。

1715年,教宗克萊蒙十一世頒布《自登基之日》(Ex Illa Die)宗座通諭,重申1704禁令:

一、西洋地方稱呼天地萬物之主用「斗斯」(拉丁語:Deus) 二字,此二字在中國用不成話,所以在中國之西洋人,併入天主教之人方用「天主」二字,已經日久。從今以後,總不許用「天」字,亦不許用「上帝」字眼稱呼天地萬物之主。如「敬天」二字之匾,若未懸掛,即不必懸掛,若已曾懸掛在天主堂內,即當取下,不許懸掛。

二、春秋二季,祭孔子並祭祖宗之大禮,凡入教之人,不許作主祭、助祭之事,連入教之人,並不許在此處站立,因為此與異端相同。

三、凡入天主教之官員或進士、舉人、生員等,於每月初一日、十五日,不許入孔子廟行禮。或有新上任之官,並新得進士,新得舉人生員者,亦俱不許入孔廟行禮。

四、凡入天主教之人,不許入祠堂行一切之禮。

五、凡入天主教之人,或在家裡,或在墳上,或逢弔喪之事,俱不許行禮。或本教與別教之人,若相會時,亦不許行此禮。因為還是異端之事。凡入天主教之人,或說我並不曾行異端之事,我不過要報本的意思,我不求福,亦不求免禍,雖有如此說話者亦不可。

六、凡遇別教之人行此禮之時,入天主教之人,若要講究,恐生是非,只好在旁邊站立,還使得。

七、凡入天主教之人,不許依中國規矩留牌位在家,因有「靈位神主」等字眼,又指牌位上有靈魂。要立牌位,只許寫亡人名字。再者,牌位作法,若無異端之事,如此留在家裡可也,但牌位旁邊應寫天主教孝敬父母之道理。

以上我雖如此定奪,中國餘外還有別樣之理,毫無異端,或與異端亦毫不相似者,如齊家治國之道,俱可遵行。今有可行與不可行之禮,俱有教王之使臣定奪。有與天主教不相反者,許行,相反者,拒決斷不許行。

教宗克萊蒙十一世

1718年,羅馬教宗收到康熙皇帝硃筆文書才放艾若瑟返回中國。

1719年(康熙五十八年)羅馬教廷派遣嘉樂(Carlo Ambrogio Mezzabarba)特使來華,

1720年(康熙五十九年)清廷決定禁教(未嚴格執行)。12月31日起,嘉樂來華後康熙接見嘉樂宗主教前後共十三次,禮遇很隆,對於敬孔敬祖的問題,當面不願多言,也不許嘉樂奏請遵行禁約。嘉樂宗主教因有了鐸羅的經歷,遇事很謹慎。看到事情不能轉圓時,乃奏請回羅馬。

1721年(康熙六十年),康熙閱取羅馬教廷特使嘉樂所帶來的《自登基之日》禁約後說:

「覽此條約,只可說得西洋等小人如何言得中國之大理。況西洋等人無一通漢書者,說言議論,令人可笑者多。今見來臣條約,竟與和尚道士異端小教相同。彼此亂言者,莫過如此。以後不必西洋人在中國行教,禁止可也,免得多事。欽此。」

耶穌會士為此頗為擔憂。因此在嘉樂宣布教皇諭旨時,附加了八條變通的辦法,此為「嘉樂八條」:

「一、准許教友家中供奉祖宗牌位;牌位上只許寫先考、先妣姓名,兩旁加註天主教孝敬父母的道理。

二、准許中國對於亡人的禮節;但是這些禮節應屬非宗教性質的社會禮節。

三、准許非宗教性質的敬孔典禮。孔子牌位若不書寫"靈位"等字,也可供奉,且准上香致敬。

四、准許在改正的牌位前或亡人棺材前叩頭。

五、准許在喪禮中焚香點燭,但應當聲明不從流俗迷信。

六、准許在改正的牌位前或亡人棺材前供陳果蔬,但應當聲明只行社會禮節,不從流俗迷信。

七、准許新年和其他節日在改正的牌位前叩頭。

八、准許在改正的牌位前焚香點燭,在墓前供陳果蔬。」

但這並沒有使康熙皇帝改變主意,傳旨曰:

「中國道理無窮,文義深奧,非爾等西洋人所可妄論。」

1721年3月,嘉樂離華返歐。

1722年12月20日,康熙帝駕崩。

==========雍正年間==========

1723年(雍正元年),清世宗雍正帝開始嚴格執行禁教,

再加上日後傳教士介入世宗與兄弟爭奪皇位之事,還有擔心民眾信奉天主教後,國家命令無法貫徹,且會被西方天主教國家控制,因此清世宗下令除留京任職的傳教士外,其餘一律送往澳門,各地天主堂被拆毀,或改成公廨,屢下禁令,不許民間信仰。

1733年,北京的兩位主教向教徒宣布「嘉樂八條」及1715年宗座通諭《自登基之日》,令其遵守。

1735年,教皇克萊蒙十二世認為「嘉樂八條」與教義不合,宣布廢除。

同年10月8日,雍正帝駕崩。

==========乾隆年間==========

清高宗乾隆年間,取締尤烈,因此傳教活動幾乎消失。

1742年,本篤十四世頒布《自從上主聖意》(Ex quo singulari),重申《自登基之日》禁約。這個通諭還禁止在華傳教士討論「禮儀」問題。本篤十四通諭宣布之後,

「異論頓息,人心翕然,迄今二百年,各省傳教神父,勿論何國何會,悉遵教皇諭旨,宣傳天主正教,共遵一途,共守一道,毫無爭執歧異之端,而聖教之至一至聖,亦愈彰明較著焉。」

教宗克萊蒙十四世

==========爭議結束==========

1842(道光二十年),簽訂《南京條約》,解除教禁。

1932年,日本耶穌會所辦的上智大學部分學生參拜靖國神社不行禮,即所謂「上智大學事件」,引起了當時的日本軍部的強烈反彈。時任廣島主教 Johannes Ross(1875-1969)為解決這一問題,遂展開對教史的研究試圖找出有利的案例和證據。結果發現1258年時教廷曾頒發一件通諭,允許教徒可以參加非天主教的儀式,由於此諭先於中國禮儀之爭,因此對重視傳統的羅馬教會而言,具有相當的權威性。在幾經討論之後,羅馬教廷發布通告,允許日本教徒在神社中低頭行禮,因為此舉「除了表示他們對祖國的熱愛,對天皇的忠誠外,別無他意」。

該事件為日後解決中國禮儀之爭埋下了伏筆。

1934年,溥儀在日本關東軍的扶植之下登基為滿洲國皇帝,將祭孔定為強制的文化政策。梵蒂岡因此再度面臨兩個多世紀以前的禮儀問題。由於滿洲國政府在回復吉林主教高德惠的訊問時,答覆曰:

「尊孔儀式的唯一目的,就是彰顯對孔子的崇敬之情,絕對不帶宗教的特質。」

1935年,教宗庇護十一世鑒於先前日本上智大學事件的前例,發布命令,要求滿洲國教區主教應謹慎確認祭孔無宗教特質,而神職人員在行過反對中國禮儀的宣誓之後,還應等待主教們的指導,以避免疑惑和爭執。

1939年12月8日,庇護十二世頒布通諭《眾所周知》(Plane compertum est):

「允許教徒參加祭孔儀式;

可以在教會學校中放置孔子之肖像或牌位,並容許鞠躬致敬;

如果教徒必須出席帶有迷信色彩的公共儀式時,必須抱持消極的態度;

在死者或其遺像、牌位之前鞠躬,是被允許且是適當的。」

教宗庇護十二世

但教廷並不承認先前相關的通諭是錯誤的,而是認為過去宗教性的祭祖、祭孔觀念,歷經數百年後已變成了世俗性活動,故可以被酌情允許。此一宣言對亞洲儒家文化圈內的天主教徒亦是一種解放。

1964年,在祭拜祖先、民族英雄和戰爭亡魂等問題上,越南也獲得了教宗的特許。

==========梵二以後==========

1965年,梵蒂岡第二次大公會議後頒布《禮儀憲章》(Sacrosanctum Concilium),《禮儀憲章》第37號:

「在各民族的風俗中,只要不是和迷信錯誤無法分解者,教會都惠予衡量,並且儘可能保存其完整無損,甚至如符合真正禮儀精神的條件,教會有時也在禮儀中採用。」

《教會傳教工作》(Ad Gentes) 第21號:

「要遵循本國的傳統,在祖國的文化與社會範圍內,表現這種新生活。他們應該了解祖國文化,醫治保存它,按照新的環境加以發展,最後要在基督內使之完美,好讓基督的信仰及教會的生活,不再是外國的,而要開始深入社會並轉移風氣。」

==========台灣地區==========

1971年,于斌樞機發起春節祭祖,他的提倡得到社會各界的響應與支持。此後,天主教信友在春節時,即普遍在各地天主堂舉行敬祖祭天(彌撒)禮儀。

于斌樞機

1974年,台灣地區主教團制定《天主教祭祖暫行禮規》,主教團特別指出推行祭祖的宗旨:

1)為重申天主誡命「孝敬父母」的基本精神,激發教友孝親之情,從而增進其孝愛天主之德。

2)為澄清國人對我教會「信天主而忘祖宗」的誤會,並使教外人士對我教會有正確觀感。

3)為復興中國文化,崇尚孝道與慎終追遠的美德,使天主的福音與我國的傳統文化融合。

4)為規正教友「祭祖」的正常發展,破除其迷信色彩。

此外,該禮規特別指出,祭祖先不得把祖先視為神明,不可焚燒冥紙;祭禮可融會傳統習俗與教會禮儀。許可在適當處所設置祖先牌位及香案,作為感恩頌德和激勵孝思的象徵。

==========本篇結論==========

de jure:

由於時至今日,中國天主教主教團與梵蒂岡的合法共融屬性仍然存在爭議。相對而言,中國天主教主教團的立場比台灣地區主教團更趨保守,鑒於梵二《禮儀憲章》和《教會傳教工作》並未對祭祖祭孔細節並未作出規定,因此在遵循1939年庇護十二世《眾所周知》宗座通諭的基礎上,自由程度應當不會超出台灣地區主教團所規定的內容,因此我們仍然可以認為燒冥紙的行為在中國大陸地區仍然是不允許的。

de facto:

在實際操作中,各地區神父也是如此教導的。

但是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祭祖祭孔儀式本身世俗化使得祭祀本身剝離了迷信色彩,這一點是天主教徒可以參加祭祖祭孔的前提。因為教廷並未廢止以往的禁令,只是祭祖祭孔自身的涵義發生了變化,才使得這一矛盾的解釋成為可能。

2.由於誓反教本身不遵循羅馬的教導,並且在傳入中國後流變出各類分支、異端,因此本篇不適用於對誓反教理解祭祖與燒紙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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