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產婦墜樓事件之評論
榆林產婦墜樓事件之評論
黃璞琳
事件回顧:
http://news.sina.com.cn/c/nd/2017-09-10/doc-ifykuftz5855570.shtml
9月3日,榆林市第一醫院綏德院區發出聲明,稱馬茸茸生產期間因疼痛煩躁不安,提出剖宮產建議,但被家屬拒絕,「最終產婦因難忍疼痛,導致情緒失控跳樓」。
9月7日,榆林市官方公布初步調查結果,認為產婦入院診斷明確、產前告知手續完善、診療措施合理、搶救過程符合診療規範要求。官方表示,綏德院區產婦跳樓事件,暴露出了相關工作人員防範突發事件的意識不強,監護不到位等問題。
9月9日晚,綏德院區與馬茸茸家屬已初步達成調解協議。協議內容涉及補償金額,內容之一是馬茸茸家屬不再接受媒體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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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據9月3日榆林市第一醫院發布的聲明,其稱院方初診意見:胎兒頭部偏大(彩超提示雙頂徑99mm),陰道分娩難產風險較大,主管醫師多次向產婦、家屬說明情況,建議行剖宮產終止妊娠,產婦及家屬均明確拒絕,堅決要求以催產素誘發宮縮經陰道分娩,並在《產婦知情同意書》上簽字確認順道要求。產婦進入待產室生產期間,產婦因疼痛煩躁不安,多次強行離開待產室,向家屬要求剖宮產,主管醫生、助產士和科主任也向家屬提出剖宮產建議,均被家屬拒絕。最終產婦因難忍疼痛,導致情緒失控跳樓。
http://baby.163.com/17/0906/11/CTL76L9700367V0V.html
產婦家屬則稱醫院撒謊。而據媒體最新視頻報道,涉案助產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回答(以下為其回答大意):助產士在產婦已因產婦出現異常舉止並明確提出剖腹產意願的情況下,到產房外找家屬,讓家屬給產婦打個電話安撫下該產婦不要影響其他產婦,但未將產婦要求剖腹產的訴求明確告訴家屬。助產士稱其未將產婦所提剖腹產要求告知家屬,是因為這是醫師的許可權而非她助產士的許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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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評論:
(一)9月3日榆林第一醫院的聲明一出,我就認為,就是依照該醫院介紹的情況(假設其介紹情況屬實),該醫院的責任也不小:產婦選擇方案意願未受第一位尊重、對產婦產痛的處理與心理疏導不夠、對產婦的看護不力。
(二)作為專業人員,對於患者或者產婦在疼痛或對疾病、手術的恐懼擔憂從而產生的心理變化,是應當要有預判並要有所干預防範的。
(三)涉案醫院最初陳述是,醫生多次建議產婦及其家屬剖腹產,是家屬堅持順產且產婦之前書面授權其丈夫決定,故醫院未行剖腹產責任在家屬。就醫院此陳辭,我們稍作分析就能得出其做法不僅有違醫療倫理,而且違反《侵權責任法》和《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不是涉案醫院及很多醫師類似情形下不尊重產婦或患者意願而以家屬是否同意來定醫療方案做法的免責依據。
據媒體最新視頻報道來看,涉案助產士在產婦已因產婦出現異常舉止並明確提出剖腹產意願的情況下,只是到產房外找家屬,讓家屬給產婦打個電話安撫下不要影響其他產婦,而沒有將產婦要求剖腹產的意願告訴家屬。助產士稱其未將產婦剖腹產要求告知家屬,是因為這是醫師的許可權而非她助產士的許可權。這也說明,醫院9月3日陳述的免責情形不成立,並說明涉案醫師沒能正確處理產婦訴求及產情變化。榆林調查組有關醫院診療措施合理的結論下得有點早。
同時,在明知產婦已因產痛出現異常舉止的情況下,醫院的看護及心理疏導責任是要相應提升的。遺憾的是,涉案醫務人員未能做好。我們說醫院對患者的看護及疏導責任,當然都是相對而言的,不是絕對化的或精神病院式的,但同時也不是一刀切的,要視個案情況而定適度的看護疏導限度。就本案而言,我覺得醫院未盡責。
涉案醫院與產婦家屬達成調解協議,要求家屬不再接受媒體採訪。若真要求調解協議保密,對本案真實情況保密,恐成彭宇案第二。
(四)榆林產婦死亡事件,在規則制定適用及醫療倫理意義上多討論,才有更多意義。除了醫療立法要反思完善患者知情權規則外,醫療系統尤其是衛生行政部門要在醫療專業群體中引導形成科學、人性、理性、智慧的醫療倫理體系,準確把握特殊情況下尊重患者利益敬畏生命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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