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迷案之葉淇變法上——溯源

兩位政府高官的謀劃如何使大明王朝走向覆滅,政令的背後究竟隱藏著哪些不為人知的玄機?四十年後的人們為何眾口一詞?是什麼發現使得已經在兩百年後蓋棺定論的案情在時隔五百年後重起波瀾?又是什麼令案件遲遲懸而未絕?幾個真假難辨的記述,一宗曲折離奇的迷案!敬請收看大明迷案之葉淇變法上——溯源!

大家好,這裡是《大明迷案》欄目。今天我們要向大家介紹一宗五百多年前的迷案:

明弘治五年八月(公元1492年),明朝各地負責鹽政的官員接到了一則命令——今後政府生產的食鹽直接在鹽政衙門與鹽商用白銀進行交易,交易得到的白銀直接送往北京國庫。這項命令的請求者,正是時任大明戶部尚書的葉淇,也因此後世又稱其為「葉淇變法」。然而僅僅在四十年後,這項「變法」就成了千夫所指,更是在兩百年後被認為是大明王朝走向滅亡的原因之一。更驚奇的是,在五百年後的今天,它成了諸如「葉淇變法」是否存在、年代是否正確以及影響究竟如何等一系列的學術爭議。

那麼我們自然會對這個所謂的「葉淇變法」產生好奇,為何一個看上去平淡無奇的命令能引起如此巨大的波瀾?為了探究這背後的真相,讓我們一起走進科學,啊錯了,走進明代的開中鹽法制。

1.從「邊中海支」到「納銀運司」

既然是「變法」,那顯然在「變法」前的明朝存在一個管理食鹽專賣制度的舊法。而這箇舊法,用明人自己的總結就是所謂的「邊中海支」——鹽商在邊境上納糧食換取在政府專賣下的食鹽運銷資格,即邊中;再到海邊的鹽場支取相應數量的食鹽,即海支。換句話說,在明朝鹽商並不能直接用貨幣(比如白銀)來購買食鹽,買鹽的成本是通過採購一定的糧食運輸到邊鎮上納輸出的。而這套輸送糧食換取食鹽的方法,也即為後世所熟知的開中法(此處為開中法的狹義解釋——納糧中鹽)。這套方法運行到弘治五年(公元1492年),已經有百餘年了,對於極其看重祖宗成例的明朝來說,「變法」的動機在哪呢?

(洪武)二十八年,定開中納米則例。出榜召商,於缺糧倉分上納...如遇客商納糧完,填寫所納糧,並該支引鹽數目...候中鹽客商納米完,齎執勘合到,比對硃墨字型大小相同,照數行場支鹽。——大明會典卷之三十四 課程三 鹽法三

我們這裡先來介紹一下明代鹽政的一些小知識:在明朝,直接負責食鹽管理的機構主要是六個都轉運鹽使司和七個鹽課提舉司,前者一般被簡稱為運司,後者一般被簡稱為提舉司,這十三個鹽政機構下面還有百餘個鹽課司(明代鹽政基本行政單位)。由於政府生產的食鹽數額龐大,明廷採用了一種大重量單位——「引」,大引400斤(明代一斤約600克),小引200斤。明代中後期官方食鹽生產額度(即正課)大概是每年兩百餘萬引(小引),其中兩淮都轉運鹽使司(即兩淮運司)負責七十餘萬引,約佔正課的三分之一,也因此兩淮運司在明代鹽政中地位最重。

國朝鹽法,設轉運司者六,提舉司者七,鹽課司以百計。大小引目,二百二十餘萬...惟淮鹽居天下之半,浙次之。——大明會典卷之三十二 課程一 鹽法一

做為鹽商購鹽費用接收方的邊鎮,大部分位於明朝的北部(如大同、宣府、榆林等),而主要的食鹽提供方比如兩淮運司,卻位於南方(兩淮運司的駐地在揚州,一個神奇的地方)。這就產生了一個很有意思的現象,北方商人(比如晉商)分享了原本屬於南方商人(比如徽商)的地理優勢,甚至佔據了更大的地理優勢。尤其是在開中法執行十分嚴格的前期,北方商人幾乎壟斷了鹽利。那麼民間中存在一股支持「變法」的勢力也是很自然的事,好巧不巧提出「變法」的葉淇正是淮安人。

富室之稱雄者,江南則推新安(徽州),江北則推山右(山西)。新安大賈,魚鹽為業,藏鏹有至百萬者,其它二三十萬,則中賈耳。山右或鹽,或絲,或轉販,或窖粟,其富甚於新安。——《五雜俎》卷4

明中鹽法行,山、陝之商麇至......——嘉慶《江都縣續志》卷12 雜記下

至是,戸部尚書葉淇,淮安人,鹽商皆其親識。因與淇言:商人赴邉納糧,價少而有逺涉之虞;在運司納銀,價多而得易辦之利。淇然之。——《欽定續文獻通考》卷二十 征榷考 鹽鐡礬

而當時明廷內部對鹽法也有改革的慾望,原因是希望獲得更大的利益,這又是怎麼回事呢?原來先前執行的納糧中鹽,由於體貼鹽商輸送糧食的艱辛,政府規定上納的糧食數並不多,一般是一引食鹽需要上納糧食二斗五升(根據上納邊鎮以及支取運司有不同,這裡只是大體價格)。而明朝前期邊鎮的糧價又很低,低到一石(即十斗)才賣二錢(即0.2兩)銀子,這麼一算等於一引食鹽明廷規定的價格才五分(即0.05兩)白銀,而這一引食鹽市價賣到五兩白銀也很平常。這麼一來,明廷內部覺著自己吃虧吃大了的人,可就不在少數了,於是「變法」的聲音自然就越來越大。

至天順成化年間,甘肅寧夏粟一石,易銀二錢。時有計利者曰:商人輸粟二斗五升,支鹽一引,是以銀五分,得鹽一引也。請更其法,課銀四錢二分,支鹽一引。銀二錢,得粟一石;鹽一引,得粟二石。是一引之鹽致八引之獲也。戶部以為實利,遂變其法。——《明世宗實錄》卷之九十五 嘉靖七年十一月 辛酉

一方面是政府想要獲取更大的利益,一方面又是部分鹽商想改變自身的不利地位,很自然的兩方面一拍即合,決定執行「新法」——「納銀運司」。具體的措施是:改納糧中鹽為納銀中鹽,商人直接上交白銀購買食鹽;商人上納的地點也從原先的邊鎮改為運司駐地。比如想買兩淮運司食鹽的商人現在直接到位於揚州的運司衙門交錢就能去鹽場支鹽了,當然價格就比原先貴多了,一引食鹽的價格漲到了三四錢(大體價格,具體價格分運司有不同)。於是乎,「邊中海支」也就成了「納銀運司」。那麼問題來了,這個看上去還不錯的「變法」為何成為了明朝衰弱的原因之一呢?這就得提到距「葉淇變法」兩百多年後的清朝對它的評價了。

2.兩百年後的蓋棺定論

我們今天看到的關於「葉淇變法」的流行記述,大多是引用清代編成的兩本重要文獻——《明史》以及《欽定續文獻通考》。清朝承繼明朝,自然要對明代的得失進行歸納總結,其中自然包括「葉淇變法」,但評價卻已跟初始時大不一樣了。這時人們對「葉淇變法」已然蓋棺定論——糟糕透頂。

其中《明史》的記述直指「變法」理據的要害之處——邊鎮糧價的低廉正是開中法執行的效果。我們原先說到,明初執行的是「邊中海支」,而鹽商長途運輸糧食顯然很不經濟。於是,邊鎮上的鹽商便召集民眾開墾邊區,也即明代商屯。《明史》認為正是邊區大範圍的商屯才使得邊鎮糧價低廉,而「變法」之後鹽商不再需要赴邊鎮上納糧食,這個時候再在糧價很低的邊區進行屯田自然是沒有意義的,所以鹽商們紛紛撤離,即「商屯撤業」。顯然,沒有商屯的支持,邊區糧價的上漲也就在情理之中了,僅僅到嘉靖年間,邊方糧價就達到了驚人了一石五兩,可謂「菠粟翔貴」。如此高昂的糧價,自然不是「納銀中鹽」得到的白銀能補的回來的,所以「邊儲日虛」,邊鎮的糧食儲備大幅降低又會導致邊軍的戰鬥力下降,因此「葉淇變法」被認為是明朝衰亡的原因之一,也是再正常不過的事了。

明初,各邊開中商人,招民墾種,築台堡自相保聚,邊方菽粟無甚貴之時。成化間,始有折納銀者,然未嘗著為令也。弘治五年,商人困守支,戶部尚書葉淇請召商納銀運司,類解太倉,分給各邊。每引輸銀三四錢有差,視國初中米直加倍,而商無守支之苦,一時太倉銀累至百餘萬。然赴邊開中之法廢,商屯撤業,菠粟翔貴,邊儲日虛矣。——《明史》志第五十六 食貨四

邊方日遂困敝,今千里沃壤,莽然蓁墟。稻米一石,直銀五兩。皆鹽法更弊之故也。——《明經世文編》卷之一百八十一 霍文敏公文集二(疏) 哈密疏【興哈密復塩法】

而另一本清代重要文獻《欽定續文獻通考》對葉淇的指控就更加嚴厲了。在這本書里,葉淇的問題就不僅僅是變更成法那麼簡單了,還有官商勾結的嫌疑!而責任人也從葉淇一人變成了戶部尚書葉淇與內閣首輔徐溥兩人。前面說到過,葉淇是淮安人,而淮安是明代兩淮運司的淮安批驗所(批驗所是明代鹽政的重要機構,鹽商就是在這離開鹽場前往行鹽地區販鹽)的所在地,當地鹽商聚集,且勢力不小。在這種情況下,葉淇被懷疑與鹽商有所勾結,也就不足為奇了。而「納銀運司」的改革方案要想通過,光靠葉淇這個戶部尚書,自然是遠遠不夠的,於是與葉淇關係緊密的內閣首輔徐溥也成了指控的對象。這麼一來,一個「兩位政府高官相互密謀,與鹽商勾結,禍國殃民」的推論也就很快出來了。

(弘治)五年八月,命兩淮等鹽引,俱召商開中納銀,類解戶部太倉,以備邉儲。初,各邉開中商人,招民墾種,築台堡自相保聚,邉方菽粟無甚貴之時。成化間,始有折納銀者,然未嘗著為令也。至是,戸部尚書葉淇,淮安人,鹽商皆其親識......內閣徐溥,淇同年,最厚淇。遂請召商納銀運司,類解太倉,分給各邉。毎引輸銀三四錢有差,視國初米直加倍,而商無逺運之苦,一時太倉之銀累至百餘萬。然赴邉開中之法廢,商屯撤業,菽粟翔貴,邉儲日虛矣。——《欽定續文獻通考》卷二十 征榷考 鹽鐡礬

再往後,由於這兩本文獻地位很重,清代關於明朝的研究也大多引用其中材料,像清代編撰的各地鹽法志就是或採用《明史》的記述,或採用《欽定續文獻通考》的記述。這樣一來,所謂的「葉淇變法」,在它兩百餘年後也就蓋棺定論,一直被認作是公認的事實。

宏治五年,令兩淮等鹽運司鹽引,俱於運司召商開中,納銀類解戶部太倉,以備邉儲。——光緒《重修兩淮鹽法志》卷十二 歷代淮鹺考略下

但這件事到了上世紀中後期,突起波瀾。1943年,日本學者藤井宏在他發表的《明代鹽商的一考察——邊商、內商、水商的研究》一文中對「葉淇變法」的舊說提出了質疑與批判。之後,國內也不斷有學者對「葉淇變法」進行了研究,對流傳下來關於「葉淇變法」的舊說質疑聲也越來越高。這是因為,作為明代鹽業史上重大事件的「葉淇變法」,在明代的兩份重要官方文獻《明孝宗實錄》與《大明會典》中居然沒有半點提及。連當事人葉淇都沒在鹽法相關記載中出現幾次,更不用說《明史》與《欽定續文獻通考》中將「納銀運司」「著為令」的類似記述了。而且正如《明史》中所說,折納白銀的事例實際上在明孝宗的父親明憲宗成化年間就大量存在了,又怎麼能將責任歸結到葉淇的頭上呢?有意思的是,在對「葉淇變法」的說法進行追溯後,目前發現最早的源頭已經到了離弘治五年(公元1492年)四十年後的嘉靖初年,且後世流傳的記述在內容上與其高度相似。

3.四十年後的指責

目前我看到關於「葉淇變法」的記述,最早有兩個來源。一個是曾任明朝戶部尚書王瓊的私人筆記《雙溪雜記》,另一個是嘉靖六年(公元1527年)時任詹事府詹事的桂萼上的《應制條陳十事疏》。

弘治間,戸部尚書葉琪[淇]與內閣徐溥同年,最厚。琪[淇],淮安人,鹽商皆其親識,因與琪[淇]言:商人赴邉納糧,價少而有逺涉之虞,在運司納銀,價多而得易辦之便。琪[淇]遂奏,兩淮運司鹽課,於運司開中納銀,解戶部,送太倉銀庫收貯,分送各邉,鹽價積至一百餘萬兩。人以為便,而不知壞舊法也。蓋洪武、永樂以來,天下鹽課,俱開中各邊,上納本色米豆。商人慾求鹽利,預於近邊轉運本色,以待開中。故邊方粟豆,無甚貴之時。今廢商人赴邊報中之法,雖曰得多,而近邊米豆,無人買運,價遂騰涌。——引至《雙溪雜記》,轉引至《明代鹽商的一考察——邊商、內商、水商的研究》

王瓊的《雙溪雜記》是他在嘉靖初年謫居綏德時所作,由於嘉靖七年王瓊重新被起複任總制陝西三邊軍務,因此此書被認為是在嘉靖七年(公元1528年)之前所作。王瓊在正德初曾任僉都御史總理兩淮鹽法,後來又擔任了戶部尚書、兵部尚書。可以說不僅了解鹽法運作,對邊區屯田也應有一定了解,且他曾在弘治初年戶部郎中,因此他對此事的記述具有很高的史料價值。不過目前發現的《雙溪雜記》都是節抄本,而網上流通的大多是四庫23節本,這個版本的本子是沒有上面這段記述的,因此我轉引了藤井宏先生的記述。可以看到王瓊的這段記述基本具備了後世流傳「葉淇變法」版本的大部分要素——葉淇、徐溥與鹽商牽連,「納銀運司」,邊糧騰涌等。不過有一點卻不一樣,後世版本認為是屯田導致糧價低廉,而王瓊的記述是商人預先就近轉運糧草。

...自弘治以後,多准赴運司納銀,遂致邊地不耕,廒倉盡廢...弘治初,戶部尚書某,因與鹽商親識,遂建議以為就邊上料,價少而商人有遠涉之虞,不若就運司納銀,價多而商人得易辦之便。朝廷誤從,遂更舊法,一時運司年例之銀,充滿太倉銀庫。舉朝皆以為利,不知坐是而少耕種之人,道路無買賣之積,城堡為之不守,廒倉為之日傾。其年例之銀,經歷衙門,以至散及軍士,剝削十巳六七。而糧料之貴,數倍於舊,困苦邊士四十年矣......——《明經世文編》卷之一百七十九 桂文襄公奏議一(疏) 應制條陳十事疏【興革利弊】

而另外一個記述來源就是上面桂萼的《應制條陳十事疏》,這份奏疏是桂萼在嘉靖六年(公元1527年)上的。跟王瓊的記述比,兩者區別不大。只是桂萼並未直接提到葉淇,只是說「弘治初,戶部尚書某」;但卻進一步提到了邊區「少耕種之人」。不過桂萼的這篇卻是奏疏,不同於王瓊的私人筆記,奏疏被認為記述更加嚴謹,不像筆記隨意性大。至於二者到底哪個更早,就很難說了。不過需要注意的是桂萼與王瓊,包括下面要提到的霍韜此時關係非同尋常,屬於同一陣營。

不過這還沒完,就在一年多後的嘉靖七年十一月(公元1528年),時任詹事府兼翰林院學士的霍韜又上了一封針對當時哈密問題的奏疏(也被稱為《哈密疏》),在疏末他將邊境問題歸結到了鹽法的變更,且將其中的經濟利害分析的十分清楚,我前邊引用的價格分析正是來源於霍韜的這篇《哈密疏》。但有意思的是,霍韜在這篇奏疏中並沒有提及葉淇,也沒有提及具體的鹽法變更的時間

或曰:「忍棄哈密非得已也,今甘肅銀一錢易粟三升,軍士救死不贍,甘肅且危矣,何有於哈密。」臣則曰:此戶部之罪也!昔我太宗皇帝之供邊也,悉以鹽利鹽一引輸邊粟二斗五升。是故富商大賈於三邊自出財力,招遊民墾邊地,藝菽粟歲時屢豐。至天順成化間,粟石銀二錢。時有計利者曰:輸粟二斗五升,支鹽一引,是以銀五分得鹽一引,請更其法,課銀四錢二分,支鹽一引,銀二錢得粟一石,鹽一引得粟二石,是一引之鹽得八引之例。戶部以為實利,遂變其法。凡商人引鹽悉輸銀於戶部,由是商賈耕稼積粟無用,遂輟業而歸,邊蕪米粟一石直銀五兩。皆鹽法更弊之故也。——《明世宗實錄》卷之九十五 嘉靖七年十一月 辛酉

而就在霍韜的《哈密疏》上去後不久,當時已經是吏部尚書的桂萼又針對這篇《哈密疏》提及的問題上了一篇《進哈密事宜疏》。在這篇奏疏里,桂萼就非常明顯的說了他對鹽法變更的看法,並明確提出是葉淇因為與鹽商的關係跟徐溥在弘治初年改行新法。而且將鹽價高昂,邊區儲糧大耗的原因歸結於此。

故近日霍韜所論,惟言邊鹽當復舊法一節。則是實事。臣嘗考之,宣德正統間,天下鹽商盡在三邊輸納本色草料米粟,其價甚輕。而戶部並無收銀轉解之法,此所以邊粟益多,邊農益增,而天下鹽價亦賤。中外咸受其利,所以三邊安固,而居民充實。自弘治初,徐溥在內閣,葉淇為戶部尚書,因與揚州鹽商至親,遂改此法。以致中國鹽貴,而年例之銀,盡歸邊官,其三邊屯農糧料為之大耗。——《明經世文編》卷之一百八十六 桂文襄公奏議三(疏) 進哈密事宜疏【哈密事宜】

有意思的是,霍韜、桂萼、王瓊都屬於反楊廷和一側的陣營,王瓊謫居綏德時,還受到了桂萼與霍韜推薦。因此,不排除三人關於鹽法的觀點有相互影響的可能。但不論怎麼說,這次四十年後的指責還是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從此以後,關於「葉淇變法」的記述就開始不斷出現,並且與上述的幾個源頭在敘述上高度相似。

4.言之鑿鑿的記述與迷霧重重的真相

在嘉靖初年的這次關於鹽法的大討論之後,「葉淇變法」似乎成為了朝野共識,明廷也於嘉靖八年(公元1529年)議准恢復「邊中海支」的祖宗舊制。而之後葉淇的名字也不斷出現在史籍之中並與鹽法掛鉤。直到隆慶二年(公元1568年),時任總理江北等處鹽法兼理九邊屯田都察院右僉都御史的龐尚鵬在他上的《清理鹽法疏》明確提到「葉淇變法」的時間是弘治五年。

(嘉靖)八年議准:今後各邊開中淮浙等引鹽,俱要查照舊例,召商上納本色糧料草束,不許折納銀兩。其商人自出財力,開耕邊地,上納引鹽者聽。——萬曆《大明會典》 卷之三十四 課程三 鹽法三

...以兩淮言之,邊中海支,原系祖宗舊制。白(應為自)弘治五年,戶部尚書葉淇,以邊糧二斗五升,支鹽一引,費少而利多,遂改令納銀,發邊糴買。初年甚以為利,其後邊糧騰貴,積儲空虛,(原書註:淮鹽仍中本色至今猶然,而議者不考以為盡行折色)尋復開中本色,而飛挽艱難,商人利薄,大非往時矣。故論者每歸咎於淇,謂其廢壞 成法,自改折色始,而不知自淇改廢者,今巳復其舊矣。——《明經世文編》卷之三百五十七 龐中丞摘稿二(奏議) 清理鹽法疏【疏通引塩】

而到了萬曆元年(公元1573年),在薛應旂寫的《憲章錄》中,又將「葉淇變法」的時間從弘治五年精確到了弘治五年的八月。再後面到了萬曆十四年(公元1586年),王圻寫《續文獻通考》時,關於「葉淇變法」的描述跟《憲章錄》就幾乎一模一樣了,可以推測王圻這段是引用了《憲章錄》的說法。而清代的《欽定續文獻通考》又是以王圻《續文獻通考》為藍本寫的。因此,我們可以看到清代文獻關於「葉淇變法」的說法與《憲章錄》、《續文獻通考》就基本一樣了

弘治五年八月,命兩淮等鹽運司鹽引,俱於運司召商開中,納銀類解戶部太倉,以備邉儲。國初以來,天下鹽課俱於各邉開中,上納本色米豆。商人慾求鹽利,於近邊轉運本色以待開中。故邊方粟豆無甚貴之時。至是,戸部尚書葉淇,淮安人,鹽商皆其親識。因與淇言:商人赴邉納糧,價少而有逺涉之虞,在運司納銀,價多而得易辦之利,淇然之。內閣徐溥,淇同年,最厚淇,遂奏准商人引鹽悉輸銀戶部,送太倉銀庫收貯,分送各邉。鹽銀積至一百萬餘兩,人以為利,而不知其壞舊法也。商人赴邊開中之法既廢,近邊米豆無人買運,價遂騰涌。邊儲自此資於內帑,而國匱民貧,日難整理矣。——《憲章錄》卷四十一(萬曆二年刊行)

(弘治)五年八月命兩淮等鹽運司鹽引,俱於運司召商開中,納銀類解戶部太倉,以備邉儲。按國初,天下鹽課俱於各邉開中,上納本色米豆。商人慾求鹽利,於近邊轉運本色以待開中。故邊方粟豆無甚貴之時。至是,戸部尚書葉淇,淮安人,鹽商皆其親識。因與淇言:商人赴邉納糧,價少而有逺涉之虞,在運司納銀,價多而得易辦之利,淇然之。內閣徐溥,淇同年,最厚淇,遂奏准商引鹽悉輸銀戶部,送太倉銀庫收貯,分送各邉。鹽銀積至一百萬餘兩,人以為利,而不知其壞舊法也。商人赴邊開中之法既廢,近邊米豆無人買運,價遂騰涌。邊儲自此資於內帑,而國匱民貧,日難整理矣。——《續文獻通考》卷二十四 征榷考 鹽法中

與看起來言之鑿鑿的明清記述相比,今天的學者們對「變法」仍是充滿疑慮。首先嘉靖初年的大討論仍然無法解釋為何如此重要的鹽法變更在《大明會典》與《明孝宗實錄》中毫無記載,直到近四十年後才有人提及呢?另外藤井宏先生也提到,做為嘉靖初年的主要指控者的王瓊,曾在正德二年(公元1507年)總理鹽法的任上也上過一份鹽法疏,在奏議中王瓊對當時上納白銀影響邊儲的現象有較為詳細的論述,但卻並未提及任何「葉淇變法」有關的信息。也因此,藤井宏先生並不認為王瓊在《雙溪雜記》中的記述是嚴肅的指控,並認為「葉淇變法」並不存在,只是後來的人們對從成化年間就不斷存在的上納白銀現象的錯誤記述。

然而另一方面範金民先生在他的《明代徽州鹽商盛於兩淮的時間與原因》一文中提出異議,範金民先生如果認為「葉淇變法」不存在,那嘉靖八年明廷恢復開中舊制的命令從何而來。另外,範金民先生還提到,成化年間的賣鹽納銀針對的是「運司殘鹽」(明代對正課之外剩下的食鹽的稱呼)而不是正課,像中剩鹽(開中剩下的食鹽)、消折鹽(存儲過程中由於風雨侵蝕而令灶丁補充上交的食鹽)之類的。而上世紀末孫晉浩先生又提出另一種假說,所謂「葉淇變法」是對弘治九年開始兩淮運司大規模出售殘鹽(每年六十萬引,而兩淮運司每年的正課只有七十萬引)的誤解。但這個說法又很難解釋為何後來任總理鹽法的龐尚鵬會區分不出殘鹽與正課之間的區別

重重迷霧的背後,我們該如何去分辨,敬請期待大明迷案之葉淇變法下——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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