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絕對想不到的逼供方式

很抱歉第二篇文章要等那麼久,因為突然不知道怎麼寫了。上一篇文章(請大家一起努力阻止誣告陷害者成為我們的法官 - 知乎專欄)提到我被逼供的方式有點特別,今天就來講這個特別的方式。

我們一般認為的逼供就是打。但我沒有被打,或者準確點說,被打的程度跟杜培武那種打出血衣的情形完全無法相提並論。我也不可能被打那麼幾下就能被摁著認罪的。他們用一種更簡單的方式,那就是關著,關到你認罪為止。對命案大概沒用,因為命案認罪,等在前頭的很可能就是槍子兒。但對我這樣不可能吃槍子兒的小案子,關很有效,而且越是年輕人越有效,因為韶華易逝。這就是為什麼浙江叔侄案里張高平死不認罪,哪怕在監獄裡也一直喊冤,而張輝就很快認罪,老老實實等出獄。因為張輝進去的時候才只有二十幾歲,跟我一樣。年輕人最多的是時間,但其實最寶貴的也是時間,因為未來的一切全看年輕時候的那幾年。到了四五十歲哪怕想東山再起也心有餘而力不足了。

而且這個關還不是一般的關。怎麼個特別法,聽我慢慢道來。

我被刑事拘留的第二天,警察這樣對我說:「你這樣(就是不認罪),難道打算牢底坐穿嗎?」我覺得很匪夷所思。首先刑事拘留本身是有最長期限的(37天),其次就算判我有罪也不過幾年,更普遍的情況往往是一個刑事訴訟流程走完,我的刑期也滿了,因為案件本身實在很輕嘛,之前我那篇文章也說過,手指受傷而已。所以我以為他不過是開玩笑。然而他用實際行動向我證明:他不是在開玩笑。

我被關押的第3天沒有等來刑事拘留延長通知(刑事拘留一般3天,可延長1到4天),第37天沒有等到任何消息。然後我問看守所看管民警,民警才一副有點為難的樣子說:「他們要對你做精神病鑒定。」

好了,謎底揭曉。那個特別的逼供方式就是對完成正常的人做精神病鑒定

我猜,你會有點懵,這個怎麼逼供?難道雷電法王楊永信?

下面是法律課堂時間,有點枯燥,請大家耐心。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還看不出什麼是吧?我來揭曉一個事實:我國法律並沒有規定什麼關押最長期限。我們所謂的最長關押期限,包括我上面講的刑事拘留最長期限,都是我們通俗的說法。實際上法律是這樣規定的。

第八十九條第一款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和第三款結合起來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造成實際情況下刑事拘留期間最長7天(不包括第二款的情況下)的結果。但必須承認,表述上還是以辦案時間的方式表述的。不僅僅是拘留,刑事訴訟法上所有有關期限的表述都是這樣的。

這也就意味著,依據上面所引的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一旦啟動精神病鑒定,所有有關期限的規定都變成了一堆廢紙如果不幸,啟動精神病鑒定時,有人剛好處在被關押的狀態,除非精神病鑒定結束,他永遠都沒有被放出來的那一天。

那精神病鑒定本身有沒有期限限制呢?答案是有的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託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

鑒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鑒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鑒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託人。

注意,這裡的委託人可不是什麼老百姓

第十一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辦案機關的司法鑒定委託。

另外需要補充的是,這個是2016年才施行的新規定。老規定是30日外加延長60日。

但這也是有漏洞的

第二十八條還有第三款:在鑒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這種補充鑒定、重新鑒定的啟動方式並不困難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四十五條、二百四十六條規定辦案部門或者偵查人員認為鑒定結論不確切或者有錯誤,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

且這種補充鑒定和重新鑒定是沒有次數限制的。我就被鑒定了兩回。

那麼可怕的精神病鑒定,對啟動有沒有要求呢?

答案是沒有什麼特別的要求。領導同意就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三十九條)除此之外,公安啟動鑒定沒有通知義務,沒有告知什麼時候結束的義務(我當時就問過,就是不回答)。

總而言之,理論上講,只要公安願意,利用精神病鑒定,他可以把任何人關成一堆白骨,唯一的阻礙僅僅是辦案人員的良心。

對,這就是非常奇怪的法律,用一大堆篇幅詳詳細細規定了各種期限,末了偷偷告訴辦案人員:「你們可以當作不存在。」

而且不是只有我一個人發現這個問題

「刑事訴訟法第122條規定,對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間。司法實踐中這一條款經常異化為辦案機關逃避法定辦案期限的工具,將偵查羈押期限即將屆滿的犯罪嫌疑人送至鑒定機構啟動精神病鑒定,而精神病鑒定的時限一般不超過兩個月,但由於存在補充鑒定材料、重新鑒定等例外情形的存在,最終鑒定的時限可以數次延長,客觀上一併延長了羈押期限·······」

陳衛東 程雷 孫皓 潘俠 楊劍煒 煮《司法精神病鑒定刑事立法與實務改革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2011年6月第1版,第227頁

「在這些鑒定程序的啟動過程中,提出的鑒定理由並不十分充分,如有些理由僅為「家屬有精神病史「、「幼時曾患過』腦炎』」、「嫌疑人本人提出曾在精神病院就診」等,司法機關在提出鑒定委託時,多數並不去核實該證據的可靠性,也未從嫌疑人在案發過程中思維是否清晰、表達是否準確、作案動機的供述是否符合邏輯、有無精神異常特徵等判斷委託鑒定的必要性。」

賈福軍 郭光全 蔡偉雄 《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刑事篇》人民衛生出版社2015年6月第1版第83頁

也不是只有我一個人遭遇如此不幸

論刑事強制措施期間啟動精神病鑒定程序的人權保障-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三) 某市看守所在押人員精神病司法鑒定情況分析

2007 年至2008 年間,該市公檢法機關委託專業機構對該市看守所在押人員中的85 人進行了精神病司法鑒定,共引起同案的98 名在押人員的訴訟中止。其中法院委託鑒定68 人,共引起同案74人訴訟中止,占訴訟中止總人數的75.5%。公安、檢察機關各委託鑒定17 人,引起同案24 人訴訟中止,占訴訟中止總人數的24.5%。上述被鑒定的85名在押人員中,最終被確定為患有精神疾病,且為無(限制)刑事責任能力或無訴訟能力(受審能力)的共5 人,僅占被鑒定人數的5.9%。

受精神病司法鑒定的85 人中,所涉案件辦案、審理期限被中止的時間如下:

②時間不詳的原因主要是:文書不齊全、登記不周密等造成的統計數據難以精確。」

顧莉君 唐開明《精神病司法鑒定期限規範執行之思考》載於《人民檢察》2010年第1期

2007年到2008年像我這樣能被延期6個月的就有一個,更讓人恐懼的是還有37人無法確定期限。而下面還有一個活生生的案例:

「筆者在近期的駐所檢察工作中發現在刑事偵查階段,公安機關也會對一些明顯不是精神病患者的犯罪嫌疑人啟動精神病鑒定程序。筆者在近期的駐所檢察工作中,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陳某、王某、張某分別向筆者反映他們已經被刑事拘留幾個月有餘,公安機關卻一直沒有為他們辦理逮捕手續,因此他們認為他們已經被超期羈押,而筆者在針對這些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申訴開展調查工作時發現,公安機關曾分別以流竄作案或者多次作案等原因延長了這些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並在拘留期限內呈請對這些犯罪嫌疑人進行精神病司法鑒定,而按照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時間不計入羈押期限和辦案期限。因此從法律程序上來說這些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並不屬於被超期羈押的情況,但筆者在與這些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談話過程中發現,這幾個犯罪嫌疑人意識清晰、思維邏輯和言談舉止都非常正常,從一個正常人的認知角度來說是不會認為他們屬於精神病患者的,並且他們都沒有提出要為自己進行精神病鑒定的申請。其中筆者在和犯罪嫌疑人張某的談話過程中得知,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曾在訊問張某時與其在言語上發生了摩擦,其中一個偵查人員非常生氣地問張某:「你是不是有精神病啊。」張某當時的情緒也比較激動,並且對偵查人員突然問出這種問題感到不理解,於是張某回答:「又不是你說我有精神病我就有精神病。」事後犯罪嫌疑人張某認為偵查人員呈請對他進行精神病鑒定是出於報復心理,想要多關他一些日子。」

王楠《刑事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啟動精神病鑒定程序的立法與實務問題分析》載於《法制與社會》2013年4(上)

這就是殘酷的現實,表面上的一大堆法律規定,看著很漂亮,但實際上偷偷給某些人安了個後門。我有次看到知乎上有問題問怎麼鑽法律空子。其實法律空子真的不是留給普通人鑽的。但這樣的後門還有多少,我們不得而知。但至少,我們現在知道了有這樣一個可怕的後門存在,我希望大家能把這個事實告訴更多人,就像我現在正在做的一樣。嗯,儘力就好。

我之前那篇文章敘述的事實,或許你還無法確信,你還在猶豫,但這一次我披露的事實應該是沒有什麼疑問了。這個坑我掉過一次了,我不希望再有第二個人掉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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