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天皇即將退位成首位「上皇」,將不再以國家象徵執行公務 |附《日本天皇退位特例法》翻譯

2017年6月9日,日本參議院通過了天皇退位特例法,議會中除反對該法案並在投票期間退席的自由黨外,有230票同意、0票反對。

日本眾院全體會議6月2日下午表決通過實現天皇退位的特例法案

雖然法律中並未明文規定退位時間,但由於2016年8月8日天皇在電視演講里提到「平成三十年(2018)」一說,目前日本各界普遍認為天皇會在2018年底退位,由皇太子德仁繼位,並於2019年「改元」(更改年號)。一旦退位,現任天皇將成為1817年光格天皇退位以來的首位「上皇」。

日本現任天皇 明仁天皇

自2016年9月開始,政府開展「減輕天皇公務負擔等相關有識者會議」,面對相關有識者擔心退位天皇與新天皇的「象徵與權威二元化」問題,宮內廳提出,已退位的天皇將不再以國家象徵身份執行公務;該提議獲得了廣泛認可。從2017年1月開始,國會參眾兩院正副議長開始與各黨商議,並在3月提出專位針對現任天皇本代退位設置的特例法。

根據該特例法,政府方面將擇機開始研討相關政令;在聽取皇室會議意見之後,政府將以政令形式宣布退位日。新年號的選取與公開也會同時進行,最終實現現任天皇的退位與新天皇的即位。即位禮會將遵照傳統,以「大嘗祭」形式進行。

據日本產經新聞報道,6月9日上午,日本首相安倍晉在回答媒體提問時表示:「現在再一次深切感到,本次退位為光格天皇以來200年未有,是關乎國家基本,關乎本國漫長歷史,也關乎未來的重要課題。政府將充分尊重國會各項議論及委員會附帶決議,爭取為該特例法的推行做好萬全的準備。」

《天皇退位等相關皇室典範特例法》翻譯

第一條 天皇陛下在昭和六十四年(1989)1月7日即位以來已歷28年,長期以來不僅勤於國事,也在訪問全國各地、探望災區等方面以象徵身份開展公事活動,如今已愈83歲高齡,深憂難以天皇之位繼續活動。天皇陛下年至高齡依舊勤於各項活動,不僅受到國民深深地敬愛,天皇陛下之心情也得到理解與共感。另外,作為皇嗣的皇太子殿下已經57歲,長期以來一直作為國事行為的臨時代理而勤於公務。有鑒於此,本法作為皇室典範(昭和二十二年法律第三號)第四條規定之特例,為實現天皇陛下退位與皇嗣即位,特此規定天皇陛下退位後的地位及退位相關必要事項。

第二條 在本法施行之時日內,天皇退位,皇嗣立即即位。

第三條 依前條規定退位之天皇為上皇。

2 上皇敬稱為陛下。

3 上皇身份的相關事項登記,以及葬禮陵墓之事參照天皇之例。

4 有關上皇,除去前兩項規定之外的其他事項,符合皇室典範所定事項的,參照皇族之例。

第四條 上皇之後為上皇后

2 上皇后的相關事宜,符合皇室典範所定事項的,參照皇太后之例。

第五條 伴隨第二條規定皇位繼承事宜而成為皇嗣的皇族相關事宜,符合皇室典範所定事項的,參照皇太子之例。

附則(摘要)

第一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年內依政令開始施行。(後略)

2 前項政令發布之時,內閣總理大臣必須事先聽從皇室會議意見。

第二條 本法施行之日前如因皇室典範第四條規定而出現皇位繼承(即天皇去世),本法失去效力。

第六條 針對伴隨第二條規定皇位繼承事宜而成為皇嗣的皇族(即秋筱宮),不局限於皇室經濟法第六條第三項第一號規定,而根據同一條第一項所定皇族費年額度進行三倍金額支持。(後略)

第十一條 宮內廳法(昭和二十二年法律第七十號)的一部分進行修改,目前附則為附則第一條,新增兩條:

第二條 宮內廳除附則第二條各號所列事務之外,也負責上皇相關事務(後略)

2 不局限於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在宮內廳為執行前項前段所列事務而設立上皇職。

3 上皇職設上皇侍從長、上皇侍從次長各1人。

4 上皇侍從長的任免由天皇認證。

5 上皇侍從長侍奉於上皇側近,受命處理上皇事務。

6 上皇侍從次長受命協助上皇侍從長,整理上皇職的事務。

(後略)

第三條 不局限於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在宮內廳為執行因《天皇退位等相關皇室典範特例法》第二條規定皇位繼承事宜而成為皇嗣的皇族相關事務,設立皇嗣職。

2 皇嗣職設皇嗣職大夫。

3 皇嗣職大夫受命處理皇嗣事務。

(後略)

世界說 蕭西之水

發自 中國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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