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編輯總結:懂得權力是維護權力的第一步--從這次飛機事件說起。

本文編輯自知乎問題: 美聯航(United Airlines)強行拖行亞裔醫生下飛機 怎麼看 & 如何保障?

非原創,特此註明。

特別鳴謝豆子彩虹爸和 zzhanzz的回答,這裡就用了他們的回答打底,結合其他優秀回答來寫一下相關分析。

首先回顧一下發生了什麼:

由於現階段各種信息仍屬於雜亂無章狀態,所以這裡僅採用已經了解的情況,並會根據報道進行不定期更改。

這次據報道是有四個美聯航機組人員要從芝加哥趕到Louisville, KY,以避免另外一架飛機的延誤。所以雖然這架飛機並沒有超售機票(剛開始有消息說是超售,其實如果是超售就簡單了,有時候買廉價機票時候人家就明說是超售,不保證有座位並可能延遲),那麼由於這種特殊情況需要4個志願者自願放棄自己的座位,剛開始補償金是300美元,沒人自願,後來補償金提升到800美元,仍沒有人自願,所以機組就隨機選了四個人,其中有一位華裔醫生不願意放棄自己的座位,結果美聯航就叫了警察。警察在強制帶離飛機中造成此名醫生受傷。後所有乘客被趕下飛機,以讓此名乘客取物品後再次登機。 飛機晚點3小時。

那麼根據這個情況,問題出在哪裡?

1. UA的決定。

在現有信息下,我們首先這不是超售。而是UA的四個內部員工臨時要搭乘這次航班,所以乘客登機後才開始踢人。屬於罕見的非常規現象。 正常的超售在值機的時候就應該已經協調好了,不會造成這麼大的混亂。被強制下飛機的一共4個人,在選擇誰該被強制下機時,UA的表現還是相當值得質疑的。

要知道, 航班超賣在聯邦規定里是合法的。然而既然這不是超賣而是員工插隊,飛機又滿員了,那麼UA的員工是否應該使用其他交通工具或者搭乘其他航班,而不是硬把已經登機的乘客擠下去呢?

Federal regulations do not prevent carriers from selling more seats than a flight can accommodate, a practice the airline industry says allows carriers to try to fill planes despite the number of no-shows that they can expect on any given flight.

其次,即使是算作超賣,航空公司第一步是尋找自願換機的乘客。如果沒有出現志願者,航空公司應開始「加價」,這時候的補償一般都是voucher。voucher會有一些使用限制比如一次只能用一張,吸引力不如現金補償。

Typically, airlines will ask for volunteers on oversold flights, promising some sort of compensation in return for taking a different flight. If few volunteer, carriers typically will keep increasing their offers until enough fliers agree to take another flight.

如果還是沒有志願者,航空公司確實有權踢掉任何一名乘客,這是在買票合約里就寫好的。被踢走的乘客獲得的補償(這時候是現金了)多少是交通部規定好的。比如被踢掉的乘客如果延遲四小時到達目的地將會獲得4倍的機票錢。(最高一千三百五十美元封頂)

If not enough volunteers are found, the airline has the power to decide who gets 「bumped」 off the flight. Carriers spell this out in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 that customers are bound to when they buy their tickets. But few fliers ever read that fine print, and such contracts dont always specify a clear order for such situations. The 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 does have clear guidance about compensation due to fliers involuntarily denied boarding," and that can pay off in the case of a significant inconvenience. For example, an involuntarily bumped traveler who arrives to his final destination more than four hours late is entitled to an amount worth 400% of his one-way fare (capped at a maximum of $1,350).

(O注釋: 此部分規定在聯邦執行條例 14CFR250.5中註明,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去看看:14 CFR 250.5 - Amount of denied boarding compensation for passengers denied boarding involuntarily.)

但是!交通部只規定了補償方式,並沒規定誰會被踢,這是航空公司「自由發揮」的地方。有的航空公司會踢掉最後check-in的人(先來後到),有的航空公司會踢掉用打折票的人(賠償最小),有的會踢掉不是自己frequent-flyer會員的人(常客優先)。

然而在這次事件中,醫生給出了合理的解釋他是有緊急情況的,我個人認為UA的正確做法應該是提高補償然後另找志願者。這時候不予以根據情況考慮換人,而是堅持原來的選擇,只能說UA不把自己乘客當人........按理說,既然聯邦規定1350美元封頂,那麼航空公司理應繼續嘗試,800刀沒人願意就900,900沒有就1000,直到有人願意或者達到1350美元封頂價格再抽籤,這不應該是航空公司處理此類事件的慣例嗎?一個航班幾十上百人,總會有人願意的。不想花錢還想平事,這麼沒有道義的事,黑社會都會啐一口吧?

2. ORD 的警察行為:

在接到UA的請求後,ORD的officer就來飛機上趕人了。當然,對於他們來說,具體糾紛發生的原因他們是不在乎的,不管是乘客之間的口角還是乘客和航空公司口角,不管乘客是不是真的過錯方。根據FAA條例,警察肯定要執行機組的決定的。 (O注釋: 有興趣的朋友可以閱讀FAA的相關規定: fsims.faa.gov/WDocs/890

然而在趕人的過程中,他們是否使用了過度力量(excessive force)呢

據現場人描述,非/西裔officer「將亞裔乘客的臉撞向扶手」( his face was slammed against an arm rest)然後「他像破爛布娃娃一樣被拽出去了」( they dragged him out of the plane like a rag doll )。我陰暗的覺得,「亞裔」的身份導致了這裡的粗暴對待。如果乘客是YSL或者非裔西裔,這位警察還敢這麼明目張胆么?現在所有的主流媒體報道都集中在overbook航空公司是否有權趕乘客下機。然而如果是一個白人警察打暈了非/西裔乘客拖走,你猜主流新聞的焦點會是超賣還是種族主義呢?

當然,從現在的情況來看,亞裔的被無視性也同樣展現的淋漓盡致:

美聯航CEO事發後給員工的的內部郵件,甩鍋過錯方機場警察 「為何officer會做出如此舉動?「」「我們的員工是按規則的沒錯」「支持員工的決定站在你們一邊」。。。等等。 在其通告上也這樣寫: 「After our team looked for volunteers, one customer refused to leave the aircraft voluntarily and law enforcement was asked to come to the gate。」 這就是說你不自願下飛機,那麼我們只能請警察幫你了。。。。

而ORD聲明拽人的機場警察沒有按照標準程序,已經被停職的同時則甩鍋受害人「受害人自己撞在扶手上的」。。。。

UPDATE: On Monday afternoon, Chicagos aviation department confirmed that one of its police officers involved in dragging the passenger from his seat did not follow 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s and has been placed on leave. The department said in a brief statement that it did not condone the aviation security officers actions. The name of the officer has not been released.

咱們再陰暗一把,如果,只是如果,這次受害人不是亞裔,咱們換成其他族裔,第一結果會怎麼樣?

我們是不是應該讓UA意識到這件事的嚴肅性,不只因為我們是亞裔,也是因為我們是顧客。 正如某朋友說的,我60多歲的父母馬上要坐UA來美國找我探親,如果發生類似事情怎麼辦?

既然UA小錢不願意花,那麼我們就讓他花大的么。我強烈支持老先生提起相關訴訟。

3. 面對類似事件,我們如何保障我們的利益?

在美國,法律是一把雙刃劍,僅僅保護更好利用它的人。 這就要求每個人都要盡量know your rights

根據美國聯邦執行規定14 CFR § 382.31(d) 航運人員(包括飛機與艦船),只要屬於49 USC 1511, 14, CFR 91.8, 以及 14 CFR 121.533, 規定下,有權利拒絕對不遵守命令的顧客提供客運服務。 而這一命令包括強制下機和下船,這就使得航空公司有權力沒有理由的把任何人趕下飛機,只要不是出於歧視。現實中,是否出於歧視非常難以找到決定性證據,比如這件事,就很難證明美聯航是出於種族原因挑選了這個醫生,事實上很可能也不是,所以,基本來說,航空公司在趕人下飛機這件事上有幾乎絕對的權力。但是,這不意味著可以沒有賠償!

在這種情況下,應該800塊先拿走(或者主動討價還價,800現金我就干,不要旅行券,或1350我就下,你干不幹),如果行程受阻造成了其他損失,可以告美聯航要求進一步的賠償!機票說到底就是承運合同,不履行合同屬於經濟糾紛,後面你懂的。

再有,一如我們多次強調的,面對執法人員,可以口頭拒絕,不要身體上反抗。警察已經上機,這時候其實已經沒有其他選擇,只能按照警察的指示行動,但是語言上可以抗議,拒絕,並要求警察提供身份資料,為以後可能上法庭創造一切有利於自己的證據。在和警察的對峙中,任何身體上的碰觸,都對你不利,你不可能在武力上戰勝一個警察,但是你可能在法庭上戰勝一堆警察。

在這個事件中,我們遺憾的看到了華人醫生老先生的慘狀。 也為他的遭遇感到不平。 但是他本身對抗警察,被拖走的行為本身也存在其非暴力不合作的錯誤,這樣會平添無謂的受傷與損失。你的健康,生命永遠優於財產的考慮。 我們真誠希望華人在面對類似情況時知法,守法,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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