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貸 - 侮辱母親 - 兒子殺人 - 反思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57557739
這個鏈接、這些答案,讓我覺得,中國人的法治精神依然停留在封建時代。
在這裡,我會用自己的方法去分析整個事情的經過,或許有不對的地方,歡迎大家批評指正,謹希望這篇文章可以喚醒一些人。
請大家務必記住,我並不是在這裡要給這個案子定性,說它一定是怎樣的,我只是提出我的質疑 ----- 如果有人非要根據幾篇新聞報道就給這個案子定性,那麼請先用證據推翻我的質疑的存在的可能性。
事情並不複雜:
山東:11名涉黑人員當兒子面侮辱其母 1人被刺死
依據上面的新聞描述,我們可以把事情抽象成如下環節:
女子借了高利貸 ----- 無法還清 ----- 被11人逼債 ----- 期間發生了限制人身自由、侮辱 ----- 另一人看到後報警 ----- 警方出警 ----- 警察看過現場後說「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打人」 ----- 女子之子看到警察要離開情緒激動 ----- 持刀行兇
下面逐條分析哪些環節出現了違法情節:
1)高利貸違法:在我國高利貸是違法的,但法律同時規定「警察不得介入經濟糾紛」,因此這個環節的違法行為我們在這裡暫不涉及。
2)逼債期間,那11人的行為顯然違法了,無須多言。
3)女子之子持刀行兇致人死傷,這也是違法行為。
這個案件引起關注的地方是:
1)警察扔下一句「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打人」就離開了的做法是否合法。(按照警方事後的說法是到外面做進一步了解並不是要離開,我們這裡姑且認為警方是在撒謊)
如上所述,警察是不能插手經濟糾紛的,因此涉及高利貸的部分這裡姑且不說。
這裡重點看一下和高利貸無關的部分:
警察為什麼沒有「解救」這對母女呢?
下面我將對這個案件的細節進行抽象和剝離處理,以方便大家認清案件的本質。
案情模擬一:A拿刀威脅B,B感受到了人身安全受到了威脅於是報警。A得知B報警後隨即將刀扔掉,裝做什麼都沒發生。此時警方出現。
警察:你們倆怎麼回事?
A:沒事沒事,我們鬧著玩呢。
B:警察,他要拿刀殺我,他剛才知道你要來才把刀扔了,警察你要救我啊!
對於這個案情,警方的正確處理方式為:先將兩人分離開,而後在現場做簡單的問詢後,將兩人都帶回派出所,名義為「配合調查」。
案情模擬二:和上面的模擬都一樣,只是B此時說:沒事,我們確實在鬧著玩。
在這種情況下,警方的正確做法是:離開。
案情模擬三:和案情模擬一的情況完全一致,但是有個前提:這樣的事情發生了多次。也就是說,B隔三差五就報警說A要殺他。在這種情況下,警方如果再次接到B的報警,其正確做法是:出警。但是否依然按照模擬一中那樣將將兩人分離開然後帶回派出所做進一步的調查,這就取決於出警的具體的警察的主觀判斷了,這個叫做「自由裁量權」。即,有案情了,警察到現場了,到底下一步應該怎樣做,這取決於當時的警察的判斷和經驗。
因此,在這個案件中,我們要衡量警方的行為是否合法,就必須明確這個案件到底屬於上面的哪種案情模擬。如果屬於二或者三,則警方無過錯;如果屬於一,則警方有過錯因為警察直接走掉了。如果你並不清楚,那麼請你不要評價警方的行為因為你沒資格: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
我現在也只能說,根據上面的鏈接中的相關鏈接以及最高票的答案,我想他們應該不是第一次把警察叫來了(問題中也有鏈接說此女是個「老賴」)。警察第一次第二次或許將他們帶走調查了,然而並沒有什麼結果。這種事情多了,出警的警察到現場後,就不會輕信此女及其子的說辭了。如果警察到現場後違法犯罪依然在繼續,那麼警察必定會管;而現在的問題是,警察到現場後,現場一片「和諧」。如果此時此女或者其子說他們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那麼現場的民警就要行使他的「自由裁量權」了:到底要不要把他們都帶回派出所做進一步調查?如果本案符合上面的第三個模擬,那麼現場民警沒有「解救」這對母子就是無過錯的。另外,還有一種可能,就是這對母子面對警察的詢問,並沒有說他們受到了非法侵害 ---- 也許他們覺得這樣說了以後這11個人會變本加厲地找他們的麻煩,如果是這樣那麼警方更無過錯。
當然,我們要承認一點:犯罪確實發生了(比如有人侮辱了此女)。如果這對母子對警察說他們受到了明顯的侮辱而警察沒有帶回做進一步調查,我們可以說警察在這裡是有「過錯」的,但是這種「過錯」,並不是程序上的過錯,如果非要找一個主體來背這個鍋,那麼只能讓出警的警察背了。這種事情只能怪當時出警的警察「不夠機智」。比如也許如果出警的警察經驗非常豐富,那麼也許他就能感受到這次的事情和之前的不一樣而會帶回調查。所以在這個問題上,警方也有無奈之處,他們也只好說:我們當時不是要走而是要到外面了解情況了......
2)女子之子的行為是否屬於「正當防衛」。
案情模擬一:A正在強姦B,C看到後用刀殺死了A。C屬於正當防衛。
案情模擬二:A正在強姦B,C看到後用到捅傷了A導致A無法繼續實施犯罪;而後B拿刀殺死了A。B不屬於正當防衛。
案情模擬三:A已經強姦了B,且B的人身自由並未受限,此時B趁A不注意將其殺死。B不屬於正當防衛。
案情模擬四:A已經強姦了B,但是B的人身自由始終受到限制,且B是一名弱女子,A繼續施暴的可能性極高。此時B趁A不注意將其殺死。B屬於正當防衛。
在這個案件中,有一點可以非常確定:女子之子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法院的判決說得非常清楚了:被告人當時的情況,沒有那種緊迫性支持他殺一人傷四人的行為。
我承認,當著兒子的面用極端的行為侮辱母親,這是一件讓人無法忍受的事情。但法律就是法律,它的量刑標準不是考慮你「能不能忍受」。
比如,一個非常非常壞的人,他要強姦一名女子。在他還未得逞時,我們不能說他下一步會做什麼:或許是繼續實施犯罪直至完成強姦,也或許他就是嚇唬一下那名女子。如果你說:他就是個壞人,我們都知道他壞,所以他肯定會完成強姦,那麼我請你去了解一下「呼格吉勒圖案」的詳細細節吧。你這裡的「肯定」,只是你的主觀臆斷,說白了,是有罪推定。如果你可以用這種方式有罪推定一個人是否有罪,那麼我真的覺得呼格案的涉案警察沒任何過錯。
也許,我們永遠都找不到一個一勞永逸的完美的解決方法,靠這個方法我們可以100%地滿足所有人的意願去裁決犯罪。但是既然我們現在願意接受法治、願意接受無罪推定,那麼就請大家不要停留在嘴上,要用切實的行動去支持這種法治理念。一面大罵呼格案的有罪推定,而自己玩有罪推定又那麼開心,這是不齒的行為。我真的無法理解,上面的鏈接里一個農民工討薪的答案都可以排名那麼高。農民工討薪是單純的經濟糾紛嗎?如果一個農民工拿著刀槍棍棒和汽油桶去討薪,警察能不管嗎?
一張圖就能煽動了知乎的網友,法治精神蕩然無存,知乎藥丸。
這個案件背後所折射出來的東西,其實是很深的社會問題:
高利貸明明是違法的,為什麼在今天的中國如此盛行?
黑社會性質的所謂討債公司遊走於法律的灰色地帶,警方經常也無從下手,我們是否有更好的方法來解決這些事情?
在今天的中國,沒有幾個人會思考這樣的問題,大家依然喜歡「酣暢淋漓」地噴,噴舒服了、噴爽快了,胸中的惡氣出完了,一切也就都過去了。這就是今天的中國,和封建社會有區別嗎?有區別嗎?有區別嗎?那些為了點擊率而毫無下限可言、肆意違背新聞原則的媒體們,你們的新聞報道主觀臆斷到如此地步、嚴重誤導了群眾的主觀判斷,你們真的能心安嗎?媒體是個好東西,它可以傳播信息,它可以監督政府,但是你們真的起到這樣的作用了嗎?還是在煽動民粹主義賺取點擊率呢?當年的葯家鑫案如此轟動,現在還有幾個人在關注受害者的父母和葯家鑫的父母?葯家鑫被判了死刑,大家都開心了都舒服了,但是受害者的父母因為決定不原諒葯家鑫所以只拿到了可憐的那麼一點點錢,有誰在意過嗎?這個不原諒葯家鑫的決定,到底是受害者父母自己做的還是新聞媒體以及背後的「大家」幫他們做的?
母親欠債遭11人凌辱 兒子目睹後刺死一人被判無期
女子欠債遭11人凌辱 其子目睹後刺死一人被判無期
老賴女子欠債遭11人追債並被凌辱 其子目睹後刺死一人被判無期
很顯然,我們的媒體,只喜歡第一個標題。一件事、三個標題、三種輿論導向、甚至會導致三個不同的結果!我們可愛的媒體,不在意導向是什麼也不在意結果是什麼,它們在意的,只是點擊率。另外非常值得注意的是:這三個標題都不是事實!「因為其母受辱所以持刀殺人」 ---- 這個因果關係在法律上是不存在的!
現在的知乎,喜歡嘲笑台灣的民粹主義和台灣的無腦媒體,不過在我眼裡,我們絲毫沒有嘲笑台灣的資格,因為我看不出我們和台灣在這個問題上有什麼區別。非說有區別,那也只是「五十步笑百步」罷了。大陸因為現在這樣的制度,媒體大概還不太敢過分亂寫;如果把今天大陸的這些媒體搬到台灣,我估計也都是些「大陸人吃不起茶葉蛋」的主。
再比如,請大家看這個新聞報道:
令人氣憤!謾罵、擊打頭部,哈爾濱發生乘客歐打公交司機事件!接下來的一幕,事故發生了……
公交車司機正在駕駛時被一男子打 ----- 公交車撞到了前面的車輛 ----- 派出所對打人男子做出500元罰款的決定(因為其打人觸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至於公交車撞到前面車輛,派出所所長說這需要專業機構鑒定,派出所無能為力。
好了,新聞報道出來了,標題是:"令人氣憤!......"。確實看你的稿子真的會令人氣憤:大多數吃瓜群眾會氣憤因為他們覺得派出所所長不作為;同時也會讓我氣憤,因為我知道你又在為了點擊率故意誤導群眾了。
我們這兩年反反覆復強調要無罪推定,是不是你們媒體人都不知道什麼叫無罪推定?
「因為男子在打司機所以公交車撞到了前車」 ----- 這個因果關係就靠你主觀臆斷就可以建立起來嗎?你就不考慮是不是「司機被打氣憤難填所以在被打的時候故意撞到前車來栽贓打人的男子」?派出所所長忠實地實踐了無罪推定的原則,卻要被這些媒體人寫成壞人,這就是今天的中國媒體 ----- 逆現代法治精神的好幫手、民粹主義的培養皿、噴子們的擴音器!
沒有法治精神的社會輿論,永遠都是一頭所有人都無法看透的猛獸,其行為是不可預測的。這頭猛獸已經傷害了太多的人,然而法治精神依然不見蹤跡,不知道下一個受害者又會是誰......
附:本案判決書
【全文發布】「刺死辱母案」一審判決書完整文字版 | 015期
===================== 再談「正當防衛」 ===================
關於被告人於歡的辯護人提出於歡有正當防衛情節,系防衛過當,要求減輕處罰的意見,審理認為,被告人於歡持尖刀捅刺多名被害人腹背部,雖然當時其人身自由權利受到限制,也遭到對方辱罵和侮辱,但對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經出警的情況下,被告人於歡和其母親的生命健康權利被侵犯的現實危險性較小,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所以於歡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當防衛意義的不法侵害前提,辯護人認為於歡系防衛過當以此要求減輕處罰的意見本院不予採納;關於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害人各訴訟代理人提出被告人於歡構成故意殺人罪並要求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代理意見,審理認為,被害人於歡被圍困後,在接待室較小範圍內持尖刀對四被害人腹、背各捅刺一刀,並沒有表現出對某一被害人連續捅刺致其死亡的行為,也沒有對離其較遠的對方其他人捅刺,從被告人於歡當時所處環境以及對被害人捅刺的部位、刀數,結合於歡案發當日下午起,一直受到被害人方要賬糾纏,當公安人員到達現場後急於離開接待室的心態綜合分析,於歡具有傷害對方的故意,公訴機關認定被告人於歡故意傷害罪符合主客觀相統一的定罪要求,不能因出現了被害人死亡結果而客觀歸罪,定性為故意殺人。儘管有證人證明聽到被告人於歡說「弄死你」之類話,即使如此,也屬在衝突過程中的鬥狠之語,不能以此斷定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內容,各代理人的該代理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上面是本案關於「正當防衛」的判決內容,如果大家有異議,就請從這段話里挑毛病。
我再強調一次,這個案子不是「其母正在受到刑法範圍內的侮辱時他行兇殺人」。而且,在事後的司法鑒定中,此女之子所受到的傷害連輕微傷都不夠,什麼意思?意思就是這11個人對你的物理傷害的程度就和「推了幾下、扇耳光」一個程度,而你卻動手殺人傷人。因此這裡無法構成「防衛」。
不法侵害_百度百科
作為正當防衛的條件,不法侵害不應限定在犯罪行為,因為其他違法行為也可能造成法益的損害。之所以刑法使用不法一詞,表明對其他違法行為可以進行正當防衛。但是,也並非對任何違法行為都可以進行防衛,應將其範圍限定在具有攻擊性、破壞性、緊迫性之間。
11個人,沒有攜帶任何器械,其中幾個人打了你幾下、扇了你幾個耳光、言辭侮辱等,然後你就殺人。法院認為,當時的情況不具備緊迫性,更何況當時警察還在場,因此不支持將你的殺人視為「防衛」。
這裡再舉一例:不配合強姦致死案
為什麼判決女子有過失致死的罪呢?
1)女子主觀上知道該男子有生命危險而這個危險是她造成的;
2)女子沒有採取措施、主觀上故意不報警。
以上兩點都滿足,因此該名女子有罪。
法律就是一個很簡單的、只講動機和因果的系統。你知道你的行為可能對他人生命造成傷害而且你主觀上不去試圖避免這樣的事情發生,那麼對不起,你違法了。
在這裡,我們有如下的因果:
1)因為男子意圖強姦,所以女子反抗並致使其陰莖折斷。
2)因為女子的行為(上面的那兩點),因此男子死亡。
3)因為男子是壞人,所以死了活該。
法律支持第一個,這叫正當防衛;法律不支持第二個,因為這是過失致死。我知道大多數人或許會傾向於第三個,但是法律恰恰最不支持的就是第三個。如果法律支持這樣的因果關係,那麼法律就是在支持復仇,而不是程序化地審決了。
因此,法院就會做出這樣的判決:針對第二個因果關係,酌情考慮(考慮到男子行兇在先),判處被告人三年有期徒刑緩刑三年。
而如果這名女子不是因為考慮名聲而主動故意不報警,而是」受到驚嚇而忘記報警「,那麼她就無過錯了。是的,這就是現代司法系統。這個東西,肯定有人會不喜歡,但是這是人類目前能找到的一套最好的司法系統了。難道我們再退回到」老百姓期盼青天大老爺「的時代、還是說我們應該成立政教合一教法即國法的系統以祈求能找到一位青天大老爺或者一位神的代理人?
==================== 本案有沒有改判的可能 ===================
有。方案如下:
1)持續煽動民意,用民意干擾司法,讓「上面的人」迫於壓力改判。這種手法現在越來越多見了。律師為了替當事人和替他自己爭取更多的利益,故意歪曲事實製造「大新聞」,讓民意對法院形成壓力,進而達到改判的目的。現在這個案子不是很快又要判決了嗎,案子快判了,媒體們就大書特書一些諸如「兒子不忍母親受辱揮刀殺人」之類的報道......很好,這個很「維權」。
2)證明該男子有正當防衛的情節 ---- 這就需要證明這樣的因果鏈:因為男子當時正感到了客觀存在的人身威脅,因此男子用刀施行了自衛。只要可以證明這一條因果鏈,就可以將男子的行為劃歸為「防衛」範疇,法院據此就可以判決該男子防衛過當。但如上所述,要證明這一點非常難:因為經過鑒定,此女之子所受傷連輕微傷都不算,而他卻持刀殺死一人重傷兩人輕傷一人,這樣的情況很難視為「防衛」。
不過,現在看來還有一種略微較大的可能,就是基於11人事後被認定有「黑社會性質」,基於此或許可以認定此女之子有「防衛」情節。
3)讓法院在酌情考慮時,把「情」的比重加大一點。(死一人重傷兩人輕傷一人,判了無期。說實話我個人不知道再如何「酌情」了。當然我不是專業學法律的,也許真的可以酌情酌情再酌情?)
============== 猜想:本案背後可能的情況之一 ================
綜合所有已知的證據,我在這裡做出一個試圖接近真相的猜想。注意,是猜想,因此完全可能是不對的。如果有朋友有我所不知道的證據來證明我的猜想是錯的,歡迎指出,非常感謝。
此女由於生意上的事情,經常借高利貸,而且常常賴賬。
她賴賬自然就有人會追賬,這些追賬的人都是一些懂法但是遊走於法律灰色邊沿地帶的人。
他們追賬手段通常都是威脅、恐嚇、辱罵、肢體衝突等不觸犯刑法但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行為。
當此女被追賬追到受不了時,就會打電話叫警察來。警察來了,詢問雙方發生了什麼。追賬的人說沒事,她欠錢不還我們來追賬;而她也不會告訴警察這是高利貸,同時她也不會追究追賬者的責任。這是因為,如果她告訴警方這是高利貸,那麼警方就會立案偵查,這樣的結果是:資金被凍結最後錢也會被拿走(她的生意就黃了)、同時以後也沒有高利貸敢借給她了、被她舉報放高利貸的人也許會找她麻煩;而如果她要求警方追究追賬者的法律責任,那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結果是:罰款幾百塊、關幾天等。
如此反覆幾次,警察也就不管了,因為沒法管 ---- 帶回去配合調查嗎?當事人什麼也不說也不要求追責,這樣連案子都立不了。我想這也就是為什麼在本案中,此女告訴進來的警察說「他們打我兒子」時警察沒有直接「解救」的原因 ---- 事實上事後來看,當時警察僅就現場的分析再加上以前的情況綜合考慮,做出此女及其子無人身安全的判斷是符合常理思維的,事後的司法鑒定也表明此女之子的傷連輕微傷都算不上。
再說得通俗點,在警察眼裡,這件事情是這樣的:
一方是什麼也不追究的、被追債追急了就叫警察來救下場的人,另一方是最多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但是當事人不會追究的人。所以警察無奈了:你讓我怎麼管?
因此,警察使用了自由裁決權,做出了「不用管」的判斷。我認為這就解釋了為什麼當時警察說了一句話就轉身離開的緣故。
我做出的這個猜想,必定刺痛了一些人的心,但是如果你想反駁,請用證據反駁。
至於我為什麼不做出別的種類的猜想,比如「警察是壞人」、「警察不作為」等,那是因為我看知乎上已經有大量的人用了大量的文字做出了這類假設,我就不湊熱鬧了。
================== 法律與人情 ==================
法律是不是就不考慮人情了呢?
當然不是。但必須明確:法律是基礎。我們所說的「考慮人情」也一定是在法律的基礎之上,換句話說,不能因人情就讓法律妥協。
就是因為我們考慮到法律要考慮人情,所以每種刑罰的量刑都是一個範圍而不是精準的一個值。比如某種刑罰是3到5年,而不是精準的3年。
我要說的是,任何一個案件在審理過程中,都一定會考慮到人情,這個案子也一樣。但不可能因為考慮人情就改變案件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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