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刑事錯案的檢察探究——以檢察環節為中心的分析

近年來,媒體先後披露的湖北佘祥林殺妻案、河北聶樹斌姦殺案、浙江張氏叔侄姦殺案以及河南李懷亮殺人等刑事錯案,一次次挑戰著法律與正義的底線,一次次考驗著人們心理承受的極限,司法公信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習近平總書記指示要「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錯案已成為司法界檢討和全社會矚目的對象。在崇尚法治以及人權保障的現代社會,如何最大限度減少刑事錯案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才是當務之急。

對於刑事冤假錯案,無論是司法工作者還是學術界名流都從各自不同的角度進行了深入研究,理論成果也層出不窮。縱觀而言,這些文章對冤假錯案的認識、分析還是比較深刻的,對防範冤假錯案也提出了具體措施,但遺憾的是對冤假錯案的概念尚未準確釐清。概念的界定是論證任何事物的前提,概念沒有定義清楚,就如同失去了支點,無法找到病因,更不可能對症下藥。筆者以為,要防範刑事錯案,首先必須要對冤案、假案和錯案進行準確界定,其次才是認真分析產生刑事錯案的根源、成因,最後方能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嚴加防範,否則都將勞而無功或事倍功半。

一、準確的界定錯案

冤假錯案的概念最早出現在糾正「文革」期間形成的刑事和非刑事錯案。冤假錯案是對冤案、假案、錯案的籠統說法,而錯案則是一個更為寬泛的概念,與「冤案」和「假案」之間是包含關係而非並列關係。從歷史淵源看,「冤假錯案」的表述常與政治制度有關,是一個泛化的社會學概念。從法律意義上講,目前依據我國法律法規,只存在錯案這一法律界定,只能以錯案為唯一表述方式,所謂冤案和假案,只是錯案的另一種表述方式,或者說是錯案中最嚴重的情形。冤、假案一定是錯案,而錯案不一定是冤假案。

一個毋庸置疑的事實是,我們不少人甚至是一些法律人對錯案的概念還存在較大誤區,媒體甚至一些規範性文件往常會使用「冤假錯案」的表述,將其三者並列。對錯案的概念、內涵、外延的標準及至表述方式,表現形式,嚴重程度往往語焉不詳。而媒體尤其是網路關注的興趣又似乎側重涉及命案類的錯案,使得公眾對錯案的認知變得模糊不清。

公眾所深惡痛絕的是那些司法機關濫用公權力、刑訊逼供、栽贓陷害、草菅人命等惡性錯案。而現實中,這樣的案件往往只是錯案當中的一小部分,但由於輿論的誤導,往往形成「錯案→命案」的線性思維。作為法律人,我們眼中的錯案不應當停留在一般公眾對錯案的理解層面上,不能將法律意義上的錯案簡單理解為一個有罪的人被判了無罪或反之。其實,所謂的錯案是根據事實和法律,在案件實體處理和法律適用程序中存在嚴重錯誤的案件。

由此可見,構成錯案至少應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二是應以生效裁判或有關機關對案件的最終處理文書為依據。司法實踐中,錯案的形式多樣,範圍廣泛。從嚴重程度看,既有徹底錯的,也有部分錯的;從表現形式看,既有實體錯的,也有程序錯的;從發生的案件類型看,既有刑事,也有民事或其他;從訴訟環節看,既有偵查環節,也有檢察或審判環節的。

在司法實踐中,真正發生冤案和假案的比例很小,而且糾正起來也比較容易。但是錯案卻不同,凡是違反法律規定,無論是實體法還是程序法,只要定性不當、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有重大問題等,都應列入錯案的範疇,這種錯案為數不少,不僅發現難,而且糾正起來也相對較難。在對「錯案」進行了準確的界定後,本文將重點圍繞檢察工作針對「刑事錯案」加以研究。

二、刑事錯案的成因

刑事訴訟中的檢察機關承擔著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和審查起訴等職能,由此決定了大多數刑事錯案都與檢察活動有關,不是在檢察環節上發生,就是在檢察環節上發展。著眼於此,探討刑事錯案的形成原因也主要應以檢察環節為中心。

(一)錯誤理念是產生錯案的根源

錯案產生的根源在於錯誤的司法理念,以致錯案的發生難以避免,已經發生的錯案又難以發現和糾正。例如湖北佘祥林殺妻一案中,從妻子失蹤→驚現女屍→逼供疑雲→多次審理→「株連」家人→「死人」開口,「帶病定案」讓法律的威信全無,而諸多重大的證據疑點也將永遠批評著那些漠視證據瑕疵、忽略程序監督、協調認識口徑等不合法治精神的錯誤理念。佘祥林「殺妻」錯案中的一系列現象表明,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在實踐中並未得到認真貫徹,刑事訴訟活動中的疑罪從有、疑罪從掛、疑罪從輕等錯誤理念,滲透在執法辦案的各個環節,因而成了導致刑事錯案的根源。假使在任何一個訴訟環節檢察人員能夠堅守法律底線,能夠堅持證據客觀性的底線,完全可以避免悲劇的發生。但令人遺憾的是,這些疑案被辦案人員以「疑罪從有」、「疑罪從輕」的「留有餘地判決」所認可。其結果是,理論上或政策上以「不枉不縱」為司法目標,而實踐中卻往往被異化為「寧枉不縱」的辦案結果。

(二)監督缺位是產生錯案的核心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畢惜茜教授對刑事錯案的一項綜合研究分析發現,在抽取的錯案中存在刑訊逼供的佔80%,存在鑒定方面問題的佔64%,存在辨認錯誤和現場勘查問題的各佔32%,同時還存在著非法訊問、非法搜查等問題。這些數據不僅突顯了部分公安機關違法取證問題的嚴重現狀,同時也暴露出作為法律監督的檢察機關,監督意識薄弱,監督職能弱化的嚴酷現實。比如河南趙作海、河北李久明、雲南王樹紅等刑事案件,在檢察環節就應當發現存在殘酷的毒打、體罰等刑訊逼供行為,只要檢察機關依法發揮法律監督的職能,就完全可以對公安機關的辦案進行有效監督。可惜當地的公檢法三機關只有配合而缺少制約,檢察監督流於形式,案件還是依法律程序走了下去,並未止於檢察機關,最後防線的失守導致了一起起刑事錯案的接連發生。

(三)執法不規範是產生錯案的關鍵

每一件錯案都是不規範的,每一件錯案也都有可展現的疑點。我們通過回顧浙江張氏叔侄強姦殺人一案的始末,就會發現本案在一審舉證質證時,檢察辦案人員非但沒有主動出示對被告人有利的DNA鑒定意見,反而有隱匿之嫌。該份證據最終是在辯護律師的據理力爭之下,才得以在法庭上展示。可見,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一旦喪失了客觀性原則,往往就會在證據不充分甚至漏洞百出時設法結案,有的甚至生拉硬拽地辦「鐵案」,由此刑事錯案毫無疑問也將成為一種必然。在實踐中,執法活動不夠嚴格規範,不能遵守法律程序規定等問題並非個例,而是大量存在。如果檢察機關能夠依法履行職責,嚴格規範辦案行為,認真聽取和分析當事人的申辯意見,仔細複核每一個證據,努力窮盡每一個疑點,河北陳國清搶劫、河南秦艷紅強姦等錯案就會得到及時糾正,這些錯案也將止於檢察機關。

(四)工作機制不健全是產生錯案的溫床

長期以來,檢察機關十分重視工作機制的建立和改革,這些機制在提高辦案質量、提高辦案效率方面也確實發揮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通過分析錯案我們也可以看到, 檢察機關的工作機制依舊存在著諸多不合理現象,甚至有些內容嚴重違反了訴訟的客觀規律,例如部分操作流程不細、職責範圍不明、考評獎懲不清、責任主體分散等問題,難以真正防範刑事錯案的發生。正是由於不完善的辦案流程機制,才讓佘祥林、胥敬祥、趙作海等刑事錯案失去制度監管,才能在檢察環節暢通無阻。正是由於不健全的執法責任追究機制,面對張氏叔侄、李懷亮等刑事錯案中的諸多矛盾和疑點,辦案人員才敢隨心所欲,糾錯追責才顯得「難於上青天」。也正是由於不合理的案件質量考評機制,才錯誤誘導檢察人員在聶樹斌、杜培武等刑事錯案中片面的追求效率,甚至在某種程度上直接刺激了錯案形成。

(五)辦案行政化是產生錯案的催化劑

我國憲法賦予了檢察機關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的權力,但在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行政化色彩濃厚,案件的訴訟性與行政性之衝突明顯,「獨立」二字難以真正落實。尤其是一些地方黨政權力部門的不當影響,例如由政法委協調、降格處理的趙作海、佘祥林等刑事錯案,使得案件的法律屬性和客觀性進一步虛化、弱化。同時,檢察機關長期實行以承辦人、科(處)長、檢察長(檢委會)的三級審批,從而形成了以上命下從的行政性關係為特點的辦案責任機制。這種司法行政化的辦案模式,不僅造成了案件的審定分離,也嚴重違背了司法的親歷性和直接性要求,使得一些證據存在違法收集、重大矛盾、重大漏洞的情況下不能被及時排除,進而催化了刑事錯案的產生。

三、刑事錯案的防範

檢察機關作為刑事訴訟的關鍵環節,我們不僅要研究如何把握刑事錯案的原因和規律,還必須堅決守住防範刑事錯案的底線,搞好防範刑事錯案的「全流域治理」,發揮好檢察機關在防範刑事錯案這個系統工程中的重要作用。

(一)更新和轉變刑事司法理念

我國受傳統糾問式司法文化、司法「專政」、「工具」理論及連續開展的「嚴打活動」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形成了「重口供、輕證據」等獨特的刑事司法理念,不僅長期影響著司法人員,而且影響著廣大群眾,甚至各級領導幹部,並最終形成一種根深蒂固的錯誤觀念。轉變刑事司法理念,就如吉姆·佩特羅和南希·佩特羅在《冤案何以發生》一書中所提出要破除導致冤假錯案的八大司法迷信一樣,關鍵是刑事司法主體要轉變理念,打牢防範刑事錯案的基礎觀念。

作為檢察機關只有結合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從思想上徹底改變過去陳舊的執法觀念,才能消除案件因「亡者歸來」、「真兇出現」或「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被推翻的現實危險。那麼檢察人員又應當樹立什麼樣的刑事司法理念呢?筆者認為,一是必須真正樹立打擊犯罪與保護人權並重的理念,深刻認識到保障人權對於遏制錯案發生的重要性;二是必須真正樹立「無罪推定」、「疑罪從無」等執法理念,堅決破除「有罪推定」、「疑罪從輕」、「疑罪從掛」以及「留有餘地判決」的錯誤觀念;三是必須真正樹立實體真實與程序正義理念,堅持執法規範化,堅決排除非法證據,嚴格證據標準,力爭不枉不縱;四是必須真正樹立客觀證據優先的辦案理念,不僅收集有罪、罪重的證據,也要注重收集無罪、罪輕的證據,對於偽證和錯證,要始終保持高度的警惕。

(二)完善工作機制,強化法律監督

現如今佘祥林、杜培武等刑事錯案本身已沒有什麼懸念,之所以仍能受到廣泛關注,原因在於這些被發現的錯案喚起了我們對檢察工作制度中的弊端進行深刻反省和不斷完善,避免類似悲劇再度發生。一是建立和完善辦案流程機制。結合檢察業務工作實際,要加強辦案期限預警、辦案程序監控、法律文書使用監管、涉案財物監管以及執法辦案風險評估預警等工作,進一步細化操作流程,明確職責範圍,建立前後相連、環環相扣的辦案流程,嚴格各環節的辦案責任和審批手續。二是建立和完善執法責任追究機制。確定檢察機關各部門的執法責任、錯案範圍、追究程序等內容,實行「誰承辦,誰負責」,建立職責分明、統一規範的刑事錯案終身責任制,以進一步提高辦案人員的風險意識和責任意識。三是建立和完善案件質量科學的考評機制。對考評程序、內容、獎懲等作出明確規定,並細化為可供操作的具體指標,使其具體化和制度化。同時考評要尊重司法的科學規律,不一味追求立案數、批捕率、起訴率和有罪判決率,不簡單的以數據論英雄、排優劣,而是要逐漸淡化考核數據對於檢察工作的意義。

為切實解決監督不到位、審查把關不嚴、執行不力等問題,檢察機關還要認真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樹立監督職能優先於追訴職能的理念,充分利用《檢察建議》、《糾正違法通知書》等手段糾正執法辦案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以切實維護司法公正。例如吳忠市檢察機關成功糾正一起青銅峽市公安機關偵查的「母頂子罪」案,就是真正從監督上避免了刑事錯案的發生。一是要加強對偵查活動的監督,通過提前介入偵查、參加案件討論等方式參與重大疑難複雜案件,延伸監督觸角,引導偵查機關依法、全面、客觀的收集證據,防止和糾正刑訊逼供等違法行為,充分發揮檢察機關過濾錯案的功能。二是要加強對刑事審判活動的監督,既要依法監督糾正有罪判無罪、量刑畸輕的案件,又要重視監督糾正無罪判有罪、量刑畸重的案件,始終堅守法律底線,堅決防範和糾正刑事錯案。三是要加強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的監督,及時審查在押人員的舉報和申訴,重點加強對當事人長期上訪、媒體關注、網路炒作案件的監督,發現有疑點、有錯案可能的,應當立即提請移交原辦案部門審查處理,並跟蹤監督到底,切實承擔起檢察機關對防範刑事錯案中實施法律監督的重大責任。

(三)轉變辦案方式,規範執法行為

公信源於公正,公正始於規範。檢察機關要主動適應新刑事訴訟法在辯護制度、強制措施、公訴、審判程序等辦案方式上的修改,及時轉變和調整執法行為,進一步嚴防刑事錯案的產生。其中,對於查辦職務犯罪工作要從傳統的人力密集向信息密集、技術密集轉變,從「由供到證」向「由證到供」轉變,從相對封閉向公開透明轉變,進一步增強自偵取證工作的合法性和客觀性;審查逮捕工作要從「構罪即捕」、「一押到底」等習慣做法向「確有必要逮捕」、「捕後羈押必要性審查」轉變,少用慎用逮捕措施,正確引導和監督偵查機關的取證行為,防止因把關不全面、不嚴格而導致刑事錯案的發生;審查起訴工作要從單純的指控犯罪向同時承擔指控犯罪的舉證責任和收集證據合法性的證明責任轉變,從履行定罪之訴向同時承擔定罪之訴、量刑之訴、特別之訴轉變,始終堅持客觀證據優於主觀證據原則,把嚴防刑事錯案的發生作為檢察工作必須堅決守住、不能突破的生命線,以高度負責的態度辦好每一起案件。

檢察機關要進一步加強執法規範化建設,規範自身執法行為,強化自身執法管理,積極適應修改後刑訴法的新要求,嚴格遵守法律程序,正確對待社會輿論,真正從源頭上防範刑事錯案發生。要嚴格把握法律規定的硬性條件,嚴把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和法律適用關,確保辦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能經得起歷史的檢驗、法律的考驗和群眾的評價。要嚴格規範辦案程序,認真落實辦案信息網上錄入、執法流程網上管理、執法活動網上監督的執法辦案新機制,加強對案件證據的審查、分析、判斷和運用,及時複核、補充、固定證據,依法排除非法證據,補救瑕疵證據,充分保障每一起案件的辦理質量。要建立健全「檢務公開」的新途徑新方式,實現「檢務公開」從執法職責公開向執法狀況公開、從執法程序公開向執法依據公開、從執法結果公開向執法過程公開的轉變,進一步增強執法透明度,以看得見、可感知的方式提升執法公信力,進而降低刑事錯案的發生率。

(四)弱化行政色彩,回歸法律屬性

檢察機關的行政化傾向是與我國國情相結合的產物,具有存在的合理性,但由於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以及剛性規定的缺失,對錯案產生又具有原因意義。為此,筆者認為,檢察的改革涉及面廣、法律性強,是一個漸進複雜的過程,而對原有制度「完善和創新」的根本是要弱化行政色彩,回歸到案件的客觀性上來。

在實行大陸法系的不少國家和地區,檢察機關一直普遍實行主任檢察官制度,形成了「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的權力配置結構,與我國實行的「承辦人——科(處)長——檢察長(檢委會)」三級審批辦案模式形成了鮮明對比。所謂主任檢察官制度,是指主任檢察官與多名檢察官組成的辦案組在檢察長及檢委會領導下,對授權範圍內的案件依法獨立行使決定權並承擔相應辦案責任的制度。主任檢察官這一辦案機制充分保障了檢察官的獨立性,防止有悖司法認識規律的「審而不定,定而不審」等現象的產生,無疑對我們改革當前的辦案組織結構具有很大的借鑒意義。此外,還可效仿英美法系等多數國家和地方建立的「挽救無辜者委員會」,或「錯案複議委員會」、「刑事案件複核委員會」等,通過從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分離出來的獨立機構,複核過去可能誤判、錯判的刑事案件,並在適當的時候將案件移交給法庭,避免來自外界的一些不當干預,從而徹底回歸案件的法律屬性,實現公平和正義。

司法制度史表明,防範錯案的發生,始終是司法制度追求的目標。然而,歷史和現實又告訴我們,即使最精密的制度設計,往往也難以徹底避免錯案的發生。但我們所期望的是通過良好的制度設計以及程序正義來最大限度地減少刑事錯案的發生。如果通過這些手段仍然不能避免錯案,那麼將是司法不得不付出的代價,那也是民眾所能理性接受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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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勒內·弗洛里奧著,趙淑美,張洪竹譯.錯案[M].法制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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