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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設區的市法規草案時,如何理清問題擬寫法條?——起草法規草案的建議(三)

起草設區的市法規草案時,如何理清問題擬寫法條?

——起草法規草案的建議(三)

黃璞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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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理清設區的市需立法解決的問題

首先,要針對梳理出的需要通過地方立法解決的問題,分析原因、匯總原因。城市道路車輛通行擁堵,是因為某路段交通規劃、交通設施、交通信號設置不合理?還是因為市民文明意識、規則意識存在欠缺?無牌照的三輪車、四輪車上路橫衝直撞,是因為商家違法銷售屬特種設備的三輪車、四輪車,還是因為法不責眾?

其次,要深入調研論證,多方聽取意見,找出解決問題的辦法,並進行制度化設計。要就關鍵問題、疑難問題,拿出條款設計意見或者思路。調研論證時,要在前期梳理問題的基礎上,拿出立法調研提綱,既要在本系統本部門內部開展調研論證,也要深入監管服務對象、相關行業相關群體、相關部門進行調研,必要時還應當專程到已有成功經驗的外省外市考察學習。

第三,要在前述工作基礎上,形成法規草案起草的基本思路和總體框架,開始寫法條。

二、如何針對問題草擬法條?

其一,先法意、後法條,概括出簡潔的條旨。先想好本條準備規制的內容,明確本條的法意是啥,再擬出法條;概括也簡潔的條旨,用括弧標註放在條號後面,以便理解、記住法條內容,待正式提交法規草案時再刪掉條旨。草鞋沒樣,邊打邊像。一條一條地擬出來,草案初稿就慢慢形成。

其二,每寫一個法條,就同期製作其注釋版

其三,要法言法語,不要使用政策性語言、總結彙報類文件語言、文學藝術語言、口語化語言,也不要使用過於古典的語言。要將政策語言、政策文本,轉換成法律語言、法律文本。如,「共建共享」、「大都市後花園」、「連接海西」,都不是法律語言。《廣告法》修訂時,就將原草案中的「未逾三年」,改為更通俗的「未滿三年」。

其四,要簡潔準確,不要有歧義。有人開玩笑說,看到一大段話只有一個句號,中間一堆的逗號或者分號,一個接一個的限定詞,一個前提接一個前提,那肯定是搞法律人寫的。確實如此,「準確」與「簡潔」常常是矛盾體。寫法條時,準確無歧義當然是首要的,但同時還要力求簡潔。

如,《撫州市立法條例(草案一審稿)》中,有「本省地方性法規」的表述。有專家指出,此表述易讓人理解為既包括省人大及其常委會自己制定通過的法規,也包括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的各市法規。將「本」字去掉後,就好多了。

其五,要邏輯嚴密,不要有漏洞。如,撫州市立法條例草案初稿曾擬規定「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修改、廢止地方性法規,以及常委會作出本市法規解釋,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後公布施行」。後期論證時發現存在邏輯問題:制定、修改本市法規是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後公布施行,但是,立法解釋在時間效力上,與其所解釋的法規本身生效時間相同,而不是省人大常委會批准法規解釋時才生效,另外,法規被批准廢止後,也不存在施行問題。所以,後來改為「應當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又如,《撫州市立法條例(草案一審稿)》,有一個條款是「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修改和廢止地方性法規的,由市人大常委會自通過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省人大常委會報批」。有常委會領導在審議時指出,此表述有漏洞,對市人大通過的法規如何報批不明確。所以,改成「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修改和廢止地方性法規的,自通過之日起三十日內由市人大常委會向省人大常委會報批」。

其六,要符合語言文字規範,符合立法技術規範。如,法條中一般用「為了」「應當」「如果」「或者」等雙音節詞語,而不用「為」「應」「如」「或」這些單音節詞語。書名號之間,無需使用頓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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