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不應是遲到的正義

在本文開始之前,容我先引用一下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衛彥明關於王書金和聶樹斌案的評論,以顯聶樹斌案的困難:

「要先等王書金案死刑複核程序的結果,如果最終確定不是王書金做的案,就沒有必要核查聶樹斌案。

始終都有一種輿論引導的呼聲,告訴我們:「正義也許會遲到,但絕不會缺席。」或者呼籲告訴我們「遲來的正義亦正義」,但真的走下了高高在上的道德神壇,站在當事人的角度上考慮——「遲到的正義,究竟是不是正義?」

佘祥林、趙作海、呼格吉勒圖,以及剛剛宣告無罪的聶樹斌,最終的結果讓我們看到了幾份無罪的判決,似乎向我們昭示著又一次司法的「巨大進步」,似乎每個人都沉浸在「司法公正」的歡呼和喜悅中,似乎也讓人越來越相信「正義也許會遲到,但絕不會缺席」這種觀點。然而,對於蒙受冤屈的當事人來說,又有幾個是所謂的「幸運兒」

如果說佘祥林、趙作海,分別在蒙冤11年6個月和11年之後,沉冤昭雪,終於能夠在有生之年洗脫罪名重見光明也能算是一種正義,那麼當面對槍下亡魂呼格吉勒圖和聶樹斌的時候,某些領導又是否敢於摸著良心說——我們實現了公平和正義?

公平和正義,它不是一塊遮羞布,不是用於給外人展示人權和道德的「大旗」,更不是用於彰顯司法政績的功勞簿,它更應當是一種根植於人的內心的信仰和尊崇,公平和正義最終和最根本的意義,在於讓每一個無辜之人永遠不會受到冤屈的牽連,而不是事後的救濟,更不是告訴我們——你們先去死吧,死後我們會還你清白的!

2014年12月15日,當內蒙古高院宣告18年前的年輕人無罪的時候,某媒體曾經作出如下評論:

「遲來的正義也是正義。如果正義永遠不來,呼格何以洗掉強加的罪行?他的家人也許仍不得不繼續奔波,討一個公正,而法律也將失去威嚴,帶給公眾的不是信心而是灰心,公眾感受到的不是振奮而是激憤。」

對於同樣蒙冤的佘祥林、趙作海和聶樹斌,我相信也會得到類似的評價,但我們不妨來看看四起案件當中,所謂的「正義」,究竟是如何「姍姍來遲」的:

佘祥林「殺妻」案時間簡表(1994.4——2005.10):

  • 1994年4月11日,湖北省京山縣雁門口鎮呂沖村發現一具無名女屍。認定死者是佘祥林失蹤的妻子;

  • 1994年4月,以涉嫌故意殺害妻子為由,公安將佘拘留,並批准逮捕;

  • 1994年10月13日,湖北省原荊州地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佘祥林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 1995年1月10日,佘祥林上訴至湖北省高級法院,後來被撤銷一審判決,將該案發回重審;

  • 1998年6月15日,京山縣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

  • 1998年9月22日,湖北省荊門市中級法院駁回佘祥林上訴,維持原判,佘祥林隨後在湖北沙洋監獄服刑;

  • 2005年3月28日,佘祥林「死亡」11年的妻子突然出現;

  • 2005年4月1日,佘祥林出獄;

  • 2005年4月13日,京山縣法院宣判佘祥林無罪;

  • 2005年10月底,因「殺妻」罪名蒙冤下獄11年的佘祥林及其家人,向國家提出1000萬的賠償,最終累計獲得70餘萬元國家賠償。

趙作海「殺人」案時間簡表(1998.5.9——2010.5.13):

  • 1998年2月15日,商丘市拓城縣老王集鄉趙樓村趙振晌的侄子趙作亮到公安機關報案,其叔父趙振晌於1997年10月30日離家後已失蹤4個多月,懷疑被同村的趙作海殺害,公安機關當年進行了相關調查;

  • 1999年5月8日,趙樓村在挖井時發現一具高度腐爛的無頭、膝關節以下缺失的無名屍體,公安機關遂把趙作海作為重大嫌疑人於5月9日刑拘;
  • 1999年5月10日至6月18日,趙作海做了9次有罪供述;

  • 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趙作海犯故意殺人罪向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 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趙作海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 2003年2月13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複核,於作出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決;

  • 2010年4月30日,趙振晌回到趙樓村;

經調查,1997年10月30日夜,趙振晌攜自家菜刀在杜某某家中向趙作海頭上砍了一下,怕趙作海報復,也怕把趙作海砍死,就收拾東西於10月31日凌晨騎自行車,帶400元錢和被子、身份證等外出,以撿廢品為生。因2009年患偏癱無錢醫治,才回到村裡;

  • 2010年5月5日下午,省法院決定啟動再審程序;

  • 2010年5月7日下午,商丘中院遞交了對趙振晌身份確認的證據材料;

  • 2010年5月8日下午,省法院召開審委會,認為趙作海故意殺人一案是一起明顯的錯案,審委會決定撤銷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3)豫法刑一復字第13號刑事裁定和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商刑初字第84號刑事判決,宣告趙作海無罪;
  • 2010年5月13日上午,河南省高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布:給予趙作海國家賠償及生活困難補助共計65萬元,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宋海萍院長親手交付給了趙作海。

至少說,佘祥林和趙作海,還算是個「幸運兒」,我們也能夠重新看到他們的面孔,然而——

呼格吉勒圖「強姦」、「殺人」案時間簡表(1996.4.9——2014.12.15):

  • 1996年4月9日晚19時45分左右,一名楊姓女子從呼和浩特市錫林南路千里香飯店去廁所,當晚21時15分後,發現該女子被扼頸窒息死於內蒙古第一毛紡織廠宿舍57棟平房西側的公共廁所女廁所內,聞聲趕到的呼格吉勒圖發現女子死亡後到附近警亭報警,同日被時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局長馮志明認定為殺人兇手;

  • 1996年5月17日,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1996)呼刑初字第37號刑事判決,認定呼格吉勒圖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流氓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 1996年6月5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1996)內刑終字第199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根據當時有關死刑案件核准程序的規定,核准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呼格吉勒圖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 1996年6月10日呼格吉勒圖被執行死刑;

  • 2005年10月23日,呼和浩特市破獲一起系列殺人案,犯罪嫌疑人趙志紅在交代十幾起案件中,其中第16起交代了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紡廠宿舍大院女廁所內的一起命案,即判決認定呼格吉勒圖所犯之案件;

  • 2005年10月30日,某記者采寫內參,內參發出以後獲得了中央領導的批示;

  • 2014年3月初,內蒙政法委成立了呼格吉勒圖案件複查組;其後「4·9」女屍案告破,犯罪嫌疑人系趙志紅;

  • 2014年11月19日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啟動再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依法審理呼格吉勒圖強姦(流氓)、殺人案;

  • 2014年12月15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呼格吉勒圖故意殺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審判決,宣告呼格吉勒圖無罪。

聶樹斌「強姦」、「殺人」案時間簡表(1994.9.23——2016.12.2):

  • 1994年9月23日,在石家莊市電化廠宿舍區,聶樹斌因被石家莊市公安局郊區分局民警懷疑為犯罪嫌疑人而被抓;

  • 1994年10月1日,聶樹斌被刑事拘留;

  • 1994年10月9日,因涉嫌故意殺人、強姦婦女被逮捕;

  • 1995年3月15日,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1995)石刑初字第5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聶樹斌於1994年8月5日17時許,騎自行車尾隨下班的石家莊市液壓件廠女工康某某,至石郊孔寨村的石粉路中段,聶故意用自行車將騎車前行的康某某別倒,拖至路東玉米地內,用拳猛擊康的頭、面部,致康昏迷後,將康強姦。而後用隨身攜帶的花上衣猛勒康的頸部,致康窒息死亡。」判決聶樹斌「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姦婦女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決聶樹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康孟東喪葬費及其它費用二千元。」

  • 1995年4月27日,聶樹斌被執行死刑;

  • 2005年1月17日,王書金因涉嫌強姦殺人案被刑事拘留,到案後自認供述了「石家莊西郊玉米地姦殺案」;

  • 2007年3月12日,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王書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強姦罪判處王書金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決定對王書金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 2013年9月22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對王書金供述的石家莊西郊強姦殺人事實不予認定。

  • 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複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的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姦婦女一案;

  •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迴法庭對原審被告人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姦婦女再審案公開宣判,宣告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聶樹斌無罪。

在某種無形之力的影響下,我們發現歷史的時間線呈現出了驚人一致的現象,無論是「幸運兒」還是「槍下亡魂」,最終沉冤昭雪的轉折點,竟然全部都是「亡者歸來」或是真正的犯罪嫌疑人落網。

我們且不論聶樹斌案在政治因素上的諸多角力,也暫且不論被「調動」的時任廣平縣公安局副局長的鄭成月和時任河北省政法委的某領導,我們姑且假設一點,如果「亡者」或者真兇始終未能出現,那麼時至今日,蒙冤的人們是否依然在鐵窗內恥辱落淚?已亡之人的幽魂是否只能孤獨在不知名的冤屈中遊盪?

正義得到伸張,必須建立在其必然可以實現的基礎上,在歷史進程中具有必然和唯一性,而非建立在或然性的偶發事件基礎上。

如果我們一直凱哥高奏的「司法正義」,只是建立在諸多偶然的歷史巧合中,那麼這樣的所謂「正義」,又是否還是「正義」?如果沒有出現歷史的巧合,「正義」又能否如媒體所說,只是「遲到」而不會「缺席」?

或許我們可以慶幸,歷史的諸多冤假錯案,多發生於上世紀末法治建設初期階段,但深入研讀此類案件,無一不是「人治」和「法治」、「政績」和「程序正義」之爭。

如果說現今以及日後,無法貫徹「法治」進程,以及遵循和保障「程序正義」,那麼下一個蒙冤而死的無辜之人,就有可能在你我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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