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小偷致其死亡被起訴合理合法

本文原創首發於《觀察者網》

最近,福建一名男子發現小偷後對其窮追不捨 , 意外致該小偷摔倒在地死亡,男子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移送福建漳浦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認為 , 該男子應當預見到雨天路滑追趕小偷並拉扯可能造成摔倒受傷的結果 , 其行為應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但檢察院的起訴引起了網民的熱議和一邊倒的質疑和反對。本案最終法院會如何判決,反而並不是筆者最關注的,網民一邊倒的質疑和反對檢察機關的起訴,這個現象其實更值得觀察和研究。

無論是不是有罪,都要走一遍司法程序。

因為客觀上與公民死亡有因果聯繫,福建男子被起訴其實是一個必要的司法程序,凡是法治國家都應該做到的,並不應該遭到質疑,畢竟這不是判決,與彭宇案沒有可比性。司法程序有點像電腦程序,給人有點機械的感覺,但這樣做的好處是,以不變應萬變,將事實真相經過全套司法程序認定一遍,反而可以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

另一個角度思考,是否見義勇為,是否正當防衛,是否減刑或無罪釋放,小偷是否死有應得,最終決定權判斷權只有法院,而不是網友,不是圍觀群眾,不是記者,也不是公安局和檢察院,而是法院。檢察院的起訴其實就是把決定權呈送給法院,網民們一邊倒的質疑檢察院的公訴行為,事實上是反對的是法治,反對的是法院的司法權力,也間接鼓勵了人治。

其他國家是怎麼辦案的

事實上類似這種讓國人瞠目結舌無法適應的起訴甚至判決,筆者在剛到紐西蘭時就有所耳聞,大學一同學家剛搬到奧克蘭南區,一個治安相對比較亂的區,某一天這位哥們一臉晦氣,說要上法院了,原因是他家有一天來了一個小偷,偷完東西準備離開的時候,他家的狗忽然被驚醒了然後狂叫,並在院子里追逐這個小偷(並沒有咬到),小偷慌不擇路翻牆,結果摔斷了自己的腿。當時我們中國留學生聽了下巴都驚掉了,憑什麼要起訴狗主人?想不到紐西蘭你是這樣的西方國家!看看人家美國,入侵私人領地開槍打死都不犯法的,怎麼紐西蘭司法是腦子有問題嗎?他是小偷啊,不該為自己的風險負責嗎,偷東西還有理了?還要主人賠醫藥費,豈有此理?當然無論我們如何的不滿,最終結果還是這位同學家賠償小偷醫藥費(小偷也同樣被判了刑)。之後的日子裡,各種類似的案件都不時的耳聞,比如有的屋主在家裡撞見小偷,只能眼睜睜的看他走掉,有的狗咬傷了小偷,狗主人不僅要賠償,咬小偷的狗也要被人道處理等。

事實上屋主在家裡撞見小偷,有經驗的確實是不會去追他的(如果對自己體格有自信還是可以的),而是直接拍照取證報警,然後持有報警案件編號到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究其原因,西方國家的司法看待案件都是分的非常細的,一個案件往往牽扯大量的行為和動作,西方司法會將其分解成多個不同的違法行為來單獨冠以罪名和分析,最終再把所有成立的罪名加起來一起判決和懲罰。比如筆者同學那個案子,小偷偷東西被認為是一個獨立的案件,小偷被以盜竊罪起訴,得到應有的懲罰;而小偷被狗追逐並摔傷,被認為是另一個獨立的案件,狗主人被判處賠償。小偷偷東西的罪行,由法院判處盜竊罪來懲罰處理,盜竊行為並不應該遭受「摔斷腿」的懲罰,且也不應該由狗來實施這個「懲罰」。再將這個思維套入到福建這個案子,如果讓紐西蘭司法來辦此案的話,紐西蘭法官會認為小偷摔死並不可以當成對小偷盜竊行為的處罰。就盜竊案來說,小偷應該被起訴並判刑,而小偷摔死案,追小偷者與小偷之死有因果關係,應該負一定比例責任。事實上紐西蘭或者英聯邦國家的這個辦案做法,道理上是對的,但有時不一定符合實際和伸張正義,說白了就是太理想主義,這個判法和理論真正可以有效伸張正義的前提是:小偷不用被群眾抓、不用被狗追,也可以被警方抓到繩之以法,屋主的財產可以得到挽回。

執法的公權力與私權力

美國為什麼有擁槍傳統,為什麼允許屋主可以擊斃非法入侵領地者,是因為美國在她歷史上大部分時期,政府和警察力量都很薄弱,居民居住也很分散,一旦發生惡性犯罪事件,警察根本無法及時出現在現場,事後犯罪分子逃之夭夭警察也極難將其抓捕歸案。作為公權力的彌補,美國法律才賦予了公民較大範圍的私權力,以維護社會秩序。換個角度看,私權力越大的國家,也就意味著這個國家公權力的虛弱無能。同理,正當防衛其實也是法律賦予公民的執法私權力,目的是用於對公權力實效性短板的彌補。同擊斃非法入侵者類似,正當防衛這樣的私權力也可能會被別有用心的公民濫用,所以正當防衛、擊斃非法入侵者等執法私權力在司法上也是要經過非常仔細的認定的,而不是說美國人在自家打死一個人,說他是非法入侵者,警察就會高興的走掉了沒事了,而也是要經過漫長的刑偵司法程序來認定的。也就是說執法私權力的最終認定和解釋權,還是要歸執法公權力,即使是真的正當防衛和見義勇為,也是要走過該走的司法程序之後,才可以無罪釋放和嘉獎的。

當國家的執法公權力效率上升後,私權力的空間也應該逐漸縮小。如上文所述,執法公權力賦予公民執法私權力的目的,是彌補公權力的不足和空白,並不是為了取代公權力,最終最理想的狀態,當然還是由公權力全權處理人間一切不平事。所以從大趨勢上說,未來肯定是執法公權力會越來越大,賦予公民的私權力也會越來越被壓縮。尤其在中國廣泛建立和完善天網系統之後,犯罪行為的破案率猛增,破案本大降,那麼公民也就很自然的要被適當削減執法私權力了。假如小偷犯案後有很大的概率被繩之以法,那麼公民去親自抓小偷扭送派出所的必要性也就基本消失了。

保險制度

然而現實是骨感的,就算是發達國家,公權力也並不一定能有效執行,執法公權力仍然是「不可信賴」的,即使在天網系統之下可能也會如此,畢竟天網系統不是完美的,且執法公權力是否有效率也不僅僅只看天網系統。公權力的盲點加私權力受限,最終可能造成犯罪分子逍遙法外,受害人損失無法挽回的秩序問題,有時候犯罪分子即使被抓了,受害人的損失也無法挽回。尤其是損失無法挽回的這點,可能是網民一邊倒質疑和反對起訴,支持男子追盜挽回損失的主要原因,歸根結底是錢的問題。

在發達國家,彌補這個缺口的,就是發達的保險制度。也就是說,公民沒有或者不敢抓小偷,而且警方也沒有足夠的警力和科技手段有效抓到小偷,小偷開心地拿著贓物逍遙法外了,沒關係,發達的保險制度可以挽回一定的損失。比如筆者在紐西蘭買房時,銀行會強烈推薦購買content insurance,這種財產保險涵蓋了所有房屋內財產,連手機丟了,電腦摔了都可以索賠,當然這裡重點說的還是被盜的話題。一般來說發達國家普通百姓家裡除了各種難以搬走的傢具外,也就是一些便攜電子產品和不值錢的雜物,基本不會有大量現金在家放著的情況,有現金和珠寶基本都會存入銀行,所以小偷光顧後,偷走的東西並不會太昂貴,基本都會在財產保險可以賠付的範圍,如果是家藏重要財物的土豪,也自然會購買保額更大的保險。中國人移民到發達國家,一個很明顯的習慣是身上和家裡保有大量現金,這個習慣在發達國家生活簡直就是災難,被盜的中國人跑到警察局報案,警察基本上不會真的派警力抓小偷,而是甩出一張報案表格讓你填,填好之後登記在案,並給你一串報案編號,你就可以拿著這個報案編號去保險公司索賠了,然而中國人常常又是沒買保險的習慣的,於是基本上意味著被盜了就是沒了,只能自認倒霉。沒錯,紐西蘭盜竊案破案率只有7%,彌補被盜損失只能找保險公司。

利益權衡

發達國家這個由保險公司善後的體制,原本是讓我感覺有問題的,因為雖然微觀上看失主的損失可以得到彌補,但宏觀上看還是羊毛出在羊身上,為盜竊損失買單的還是全民。但轉念一想,如果政府增加警力,花費納稅人更多的錢去抓捕小偷,最終買單的貌似也是全民,而且不一定比保費便宜。這麼看來是不是賦予公民更多執法私權力,讓公民自己抓小偷會更省錢呢?如果人命不夠值錢的話,可能是的。

公民親自追捕已經逃跑的小偷,與其他對抗暴力犯罪的見義勇為相比,主要目的還是為了挽回自己或他人的經濟損失,說到底,還是錢的問題。而追捕小偷則是一項有風險乃至生命危險的行動,不僅小偷,參與追捕的公民自己也可能受傷死亡,為了錢而去拚命,究竟值不值得國家賦予更多執法私權力去鼓勵,這是要取決於人均收入水平,盜竊案造成的損失來綜合判斷的。比如發達國家的人均收入高,人的社會經濟價值就高,人受傷或死亡造成的社會經濟損失也就大,同時私人財物基本都在銀行卡中,盜竊案所造成的損失對於高收入的公民來說一般並不會太大,且有保險公司彌補損失,所以綜合判斷,遇到已經逃跑的小偷並不值得公民去追和冒險,國家理當限制在抓小偷方面的私權力。這個概念有點類似於中國現在已經不再宣傳賴寧救火和鼓勵飛行員救飛機,人金貴了,財產損失的重要性就排在第二位了,那麼也就不應該再鼓勵金貴的公民為了一點錢財而冒險了。

而中國目前的國情是發展不均衡,一些地區的人均收入較高,受傷和死亡造成的社會經濟損失較大,執法公權力已經比較集中和有效率,金融和保險業也較發達。一些地區人均收入較低,人受傷和死亡造成的社會經濟損失較小,執法公權力比較分散,金融業保險業落後。在中國比較發達的地區的人,以及自認為「自己的命比較值錢」的人,更應該學習發達國家那樣的生活方式,把現金和財物存入銀行卡中,家中不留太多貴重物品(有的話也應該用足夠的防盜措施),購買財產或盜竊險,發現小偷時應該出面喝止,但冒險親自追捕就沒有必要了,剩下的工作應當由各種手機拍照,攝像頭,天網系統和警察取證來完成,回家安安全全的與家人團聚多好,為什麼要為那麼點錢而冒險擔意外責任,或者自己受傷甚至喪命呢?中國欠發達地區和治安混亂地區則仍然需要適當給予公民較大的執法私權力,以維護社會秩序,所以人們親自追捕小偷的行為也更應該得到理解、從寬甚至鼓勵。

然而最終還是開頭那句話,無論福建男子是否會無罪釋放,該走的法律程序還是要走的,同時法院如何判決也會指導和影響未來民眾對待小偷的行為和對見義勇為的態度,所以筆者還是希望法院的判決可以符合國情,公平公正,並讓正能量得以伸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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