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公民破產即所謂打入『窮籍』之後會受到什麼限制?如何獲得解除令?
已破產的新加坡公民在消費上是否被嚴格限制,比如駕駛汽車,坐頭等艙出國。是否可以更換姓名?可以在什麼工作崗位上工作?如何才能獲得破產解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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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一下幾個小問題:
- 破產的條件。
- 避免破產的其他方法。
- 被宣布破產後的財產處置。
- 被宣布破產後的收入處置。
- 被宣布破產後的人身權利限制。
- 如何解除破產狀態以及後續的影響。
破產的條件
無法償還的債務超過15000元新幣,即大概75000人民幣。
本人或者債主都可以申請啟動破產程序。
這裡安利一個小知識,債主申請債務人破產的相關法律費用大約是8000-10000新幣,時間大概是4-6星期。
避免破產的其他方法
- 立即償還債務。
- 申請召開債權人會議,討論並通過一個可行的償還方案。
- 申請資產代管人,由主動指定的第三人負責安排安排償還方案,並獲得債權人的許可。
被宣布破產後的財產處置
一旦被宣布破產以後,破產人士的財產就會由法定破產管理人(Official Assignee)接手。破產人士對自己名下的財產不再享有處置權。
破產管理人對於財產的工作主要是清點確認資產、確認債權、變賣資產、並向債權人進行支付。
破產人士的資產除了以下三類以外,都需要變賣用於還債:
- 生活必需品,包括政府組屋在內。但是因為破產人士的信用清零,所以如果組屋還有貸款的話,銀行有可能強製法拍組屋。保險保單只有受益人是破產人士的配偶或子女才受這一項保護,否則都需要變賣兌現用於償還債務。
- 必要的謀生工具。
- 以信託人的名義替他人代持的資產。英美法的"信託"概念是一個巨大無比的坑,以後有空慢慢講。這裡只能建議大家就具體問題諮詢律師。
破產管理人對於2年(在某些條件下可能是5年)以內發生的財產轉移、支付行為有申請回溯的權利,所以不要想著偷偷把財產轉移以後再宣布自己破產逃避債務。
被宣布破產後的收入處置
破產以後,破產管理人會根據債務的金額、破產人士的收入情況和家庭情況,制定一個目標償還金額。
破產人士的收入會被破產管理人專門劃撥一部分保留給破產人士做平時日常支出之用,超出的部分會被用於償還債務。
破產管理人會要求破產人士提供相關文件並評估破產人士的收入支出情況。破產人士在生活費用上的一些限制包括:
- 乘坐計程車;
- 在餐廳就餐;
- 購買高端配置的手機;
- 等等。
破產人士的額外收入,例如贈與或遺產繼承,也會被破產管理人用於償還債務。
被宣布破產後的人身權利限制
- 破產人士未經破產管理人或者法庭的許可不得擔任公司董事。
- 破產人士未經破產管理人允許不得參加或繼續參加訴訟。
- 破產人士不能擔任公職。
- 破產人士不能從事一些特別規定的職業(例如金融、律師、醫生等等)。據我所知即使在律所工作的非律師也要求不能處於破產狀態。
- 破產人士不能申請任何金融融資工具,包括信用卡,貸款等等。
- 破產人士出國旅行需要提前申請。這裡不是坐不坐頭等艙的問題,而是能不能坐飛機都成問題。
- 作為外國人,破產會影響你在新加坡的簽證、居留許可以及申請永久居民和新加坡國籍的結果。
除此以外,整個社會對於破產人士是存在社會歧視的。很多工作雖然法律上沒有限制,但是公司通常不會僱傭破產人士。
如何解除破產狀態以及後續的影響
新加坡不允許自動解除(Discharge)破產,需要按照相關規定向法庭提出申請。
解除破產有三種方法:
- 破產後3-5年內,還清目標償還金額,債權人不表示反對解除破產。
- 破產後5-7年內,還清目標償還金額,債權人表示反對解除破產但被法庭駁回。
- 破產後7年以後,未還清目標償還金額,債權人表示反對解除破產但被法庭駁回。
如果目標償還金額已經達到,破產記錄會在解除破產以後繼續在破產公示記錄中保留五年。五年以後破產記錄從公示資料庫中刪除。
如果目標償還金額未達到,則破產記錄會永久性保留供公眾查閱。破產記錄也會影響破產人士未來的生活,主要體現在申請金融融資工具以及找工作的方面。
解除了破產狀態以後,之前的全部債務尚未還清的部分一併解除。
新加坡允許在完全償還債務以後申請取消(Annul)破產狀態。取消了的破產狀態會被被立即封存,也不會再影響破產人士未來的生活。
破產法案一讀 新加坡破產者將有更多機會擺脫窮籍
15-05-12 17:41:32 聯合早報網0已償還一定款項的破產者未來將有更多機會脫離窮籍。新加坡政府修訂現有破產法令,希望創造更具改造與修復性的制度,幫助破產者恢復正常生活。新法令也將提高申請破產的條件,欠債額至少1萬5000元才可申請破產。律政部高級政務部長英蘭妮昨天下午在國會提出破產(修正)法案一讀。一旦通過,努力償還款項的破產者將有更多脫離窮籍的機會。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大型企業將必須自行委任私人信託人處理貸款者破產事宜,不能依賴收費較低的官方受託人審理。
此次法案修訂內容來自破產法檢討委員會前年提呈給律政部的建議書,當時檢討目的是「為可持續的創業與冒險創造有利條件,同時鼓勵負責任的債務管理」。律政部今年1月16日至2月24日間就有關建議展開公共諮詢,尚未宣布新法令的生效日期。
目前,申請破產的條件是欠債額至少1萬元,這是根據1999年收入水平設定。截至今年3月底,本地共有2萬2370名破產者。
按照現有法令,破產者通常只有在高庭發出庭令後才能脫離窮籍。如果欠款少於50萬元,則由官方受託人(Official Assignee)發出許可。
一些遲遲無法償還欠款的破產者,長期面對多種限制,包括必須先得到官方受託人批准才能出國,以及不能擔任公司董事等。
根據法案推出的「分階段脫離窮籍框架」,破產者可以在符合某些條件時脫離窮籍。新法令規定,在一個人被判破產後的兩個月內,官方受託人將根據破產者的收入與家庭生活需求等情況計算出一個還款目標。
官方受託人已從2010年起採用這一措施,通過與破產者溝通設定還款目標,激勵破產者脫離窮籍,法案將把這一做法正式納入法律。
脫離窮籍人數
過去四年逐年攀升
根據律政部提供的數據,過去四年脫離窮籍者(也包括宣告破產無效者)的人數逐年攀升,從2011年的1390人增加至去年的3546人。
法令修訂後,第一次被判入窮籍的人如果達到還款目標,將可在破產三年後擺脫窮籍;如果有一定數量的放貸者反對,他可在破產五年後擺脫窮籍。沒有達到目標的首次破產者,也通常可在破產七年後擺脫窮籍。
如果已不是第一次被判入窮籍,則通常可在破產五至九年後擺脫窮籍。如果破產者未能遵守當局規定,譬如沒有呈交財務信息或未經允許出國等,則需要更久時間才能擺脫窮籍。
當局指出,這一做法將讓破產者有更清晰的時間概念,也讓他們更有動力尋求受雇機會。律政部發言人說,新法令「並不意味著律政部對破產者更仁慈。」
根據新法令,沒有達到還款目標的破產者,其名字和個人信息將永久性記入由官方受託人保存的公開名單,讓放貸者查看。
另一方面,新法令也強制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從事較大規模商業或經濟活動的個人、團體或企業委任私人信託人(private trustee),自行處理貸款者破產事宜。「較大規模」是指該企業年營業額至少一億元,並僱用200名員工。目前,絕大多數破產案件由官方受託人審理。當局指出,新法令將使公共資源獲得更好利用。
新法令也將提高申請破產的條件,欠債額至少1萬5000元才可申請破產。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