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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圍觀民眾拍攝執法,坑一線民警還坑圍觀者?

日前,公安部發布警察執法辦案指導原則:「在圍觀民眾拍攝若不影響執法的情況下,警察不得干涉,要習慣在「鏡頭」下執法。

這個內部指導細則,一經公布就引來各方熱議。規範執法和在民眾鏡頭下執法是否有必然的因果聯繫,這個實際效果還有待檢驗,但是讓圍觀民眾拍攝執法會引發哪些問題卻值得探討。

一、拍攝不影響正常執法的情況如何判斷?

哲學中說:這世界沒有兩片完全相同的葉子。自然,在同一個問題上也很難有兩個完全相同的判斷。一名警察在執法時,遇到圍觀群眾拍攝,這到底是影響正常執法還是沒有影響?答案不見得會統一。

因為影響是一種主觀感覺,是一種無法具體估量的情緒。你拿手機貼我臉上拍攝,按照常識判斷,這當然是影響。但是,你雖然沒貼我臉上,卻一直寸步不離跟著我拍攝,這是否就不影響了?

未必!因為警察和圍觀群眾的立場不同,自然無法對是否影響執法得出一致的結論,這樣反而會引發新的更大的矛盾。

因此,必須要有具體的可操作的規定和細則,比如對拍攝距離、拍攝時間等進行詳細規定,否則指望圍觀群眾的自覺和領悟來判斷,極容易引發新的矛盾。

二、如何保障被拍攝人的基本權利?

在法律上,《刑事訴訟法》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但是,在許多普通民眾眼中,被警察執法的對象就是「犯罪分子」。

因此,圍觀群眾拍攝警察執法行為時,不可避免會對執法對象進行拍攝,作為被執法的對象,他們的隱私權如何保護?

圍觀群眾如果將拍攝視頻發布到網上,造成被執法對象聲譽、形象的損害,有誰來承擔?如果造成更惡劣的結果,比如現實中經常發生的未成年人因偷竊被曝光,結果導致未成年人跳樓自殺的惡果,誰來承擔?

另外,對一線執法警察來說,他們的人身安全更應該要受到保護。一線執法警察遭遇威脅和恐嚇是常有之事,尤其一線民警在承擔便衣或者卧底警察執行任務時,如果不慎被拍攝發布到網路,這將極大危害一線警察的安全。

根據公安部發布的數據:2010年至2014年,公安民警(含公安現役官兵)因公犧牲2129人,因公負傷20741人,平均每年犧牲425人。2015年全國公安機關有438名民警和現役官兵英勇犧牲,4599名民警和現役官兵光榮負傷。從警種看,派出所、交巡警、治安民警、刑偵民警、消防官兵犧牲居前五位。

不是說圍觀拍攝執法就一定會導致犧牲,但是圍觀拍攝一旦對一線民警造成不可挽回的危險時,可能一個生命就會因為圍觀的不謹慎而犧牲,這樣的後果不管是對一線民警還是對民警家人都是極其不公平的。

一線執法民警沒有倒在歹徒的刀槍下,卻倒在了圍觀群眾的拍攝中。因此,用拍攝圍觀的方式來規範執法,務必要謹慎。

三、圍觀拍攝帶來的結果一定是促進規範執法嗎?

程序正義要求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人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讓執法在陽光下進行,圍觀拍攝執法,從而促進執法,這應該是出台該意見的初衷,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卻可能引發其他後果。

在刑事案件中,因為具有暴力、兇器、反抗等不可預測因素,一線執法警察在執行任務時,往往面臨各種危險和突髮狀況。

圍觀群眾在拍攝時遭受傷害或其他事故,一線執法警察既要處理正在發生的案件,又要應對突髮狀況,事實上反而不利於執行任務,反而會浪費更大的警力。

如果是普通治安案件,我們設定某個場景,警察來到現場,但是雙方不滿警察處理結果,繼續吵鬧,甚至發生推搡、辱罵的情形。

按照國人喜歡看熱鬧的本性,一方面人員可能會聚集越來越多,另一方面,現場情況複雜,會滋生其他不可控制因素,造成需要更多警力繼續補充支援,這其實是對警力的最大浪費。

四、圍觀群眾拍攝傳播就很安全、不違法嗎?

圍觀的吃瓜群眾,拍完照片和視頻喜歡上傳微信或者發群里共享,但是如果不小心被某些別有居心的人利用,那可能會涉嫌違法犯罪。

「兩高」在2013年就公布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構成誹謗罪

《解釋》規定,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以及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造成被害人自殺等後果認定為情節嚴重

《解釋》規定,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則不問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或者被轉發次數,即可直接認定為「情節嚴重」,同時規定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也認定為「情節嚴重」。

各位圍觀群眾,圍觀有風險、拍攝需謹慎,如果掐頭去尾把一些執法視頻傳播到網上,那後果還是很嚴重滴。

五、難道除了圍觀拍攝就不能規範執法?

近年來,媒體上經常會曝光一些民警不規範的執法行為,當然,必須要承認警察隊伍中確實存在一些不規範的行為,但畢竟和整個警察隊伍相比還是極少數。

警察隊伍如何規範執法,提高人民群眾滿意度,事實上在警察內部已有執法辦案紀律約束,在外部有政法委、檢察機關、紀委監督,社會還有新聞媒體、普通大眾監督,應該來說,監督其實是全方位的。

並且,隨著依法治國進程的推進,整個執法隊伍的水平都在提升,我們需要的是把已有的規範執法的制度和精神更好地落實。

規範執法,其實最重要的是敬畏法律,而這種敬畏既包括執法人員也包括圍觀群眾。只有有了這個共識,我們才能儘可能減少撕裂和不信任,否則,就算是24小時直播執法也未必能贏得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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