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民族歧視關鍵不在行政措施

近期《中國民族報》非常關注民族歧視問題,連續發了多篇文章論述民族歧視的危害和消除歧視的必要性,但對什麼是民族歧視語焉不詳。結合之前在《城市民族工作條例》修訂的相關條文,不得不讓人疑心是不是有借著反民族歧視擴大部門權力和利益的企圖。

2014年的中央民族工作會議指出,對少數民族流動人口,不能採取「關門主義」的態度,也不能採取放任自流的態度,關鍵是要抓住流入地和流出地的兩頭對接。要把著力點放在社區,推動建立相互嵌入的社會結構和社區環境,注重保障各民族合法權益,堅決糾正和杜絕歧視或變相歧視少數民族群眾、傷害民族感情的言行,引導流入城市的少數民族群眾自覺遵守國家法律和城市管理規定,讓城市更好接納少數民族群眾,讓少數民族群眾更好融入城市。

城市是現代化的精華所在,要順利融入城市,就要遵守城市的管理制度和人際交往的規則,拋棄原來不適於城市生活和現代文明的陋習。比如在原來的聚集地,房前屋後的垃圾可以隨意堆放或掃進豬圈牛圈做肥料,聚會喝酒高興了就唱歌跳舞等。而在城市裡,垃圾要扔到垃圾箱里集中處理,不能隨地亂扔。喧鬧唱跳的聚會會打擾左鄰右舍住戶的休息。

目前有些少數民族的人仗著民族身份橫行霸道,租房不按合同履行,乘車吃飯遊玩不付或少付錢,不遵守公共場所規定,不講究衛生,徹夜高聲喧鬧、喝酒唱歌,動不動就聚集起來鬧事,這些行為嚴重損害了其民族的形象聲譽,給其他人留下此民族落後、黑社會、不講道理及野蠻粗暴的極壞印象。對於這類極少數群體,當地政府不能包庇護短,要在社會輿論譴責之外依法嚴懲,不能讓一粒老鼠屎壞了一鍋粥。現在某族已經給全國五十多個民族都留下了野蠻落後、目無法紀、教高於國的惡劣印象,對此族中遵紀守法勤勞工作的人的工作、生活都造成了很多不利影響。比如,自從某族敲詐建築工地以後,已經影響了此族其他人從事建築工作;某族圍堵打砸拉麵館以後,社會上已經有了自發抵制某族麵館和食物的風氣,這會影響千千萬萬從事飲食業的某族普通老百姓的生計。

還有一些歧視是需要行政干預的。比如新疆部分少數民族受到特別安檢,住店被拒,這是明顯的民族歧視行為,需要行政干預。

但行政干預不能過度,不能用力過猛,造成其他城市居民的反感和產生相對屈辱感。比如,某些少數民族的不良分子租房不給房租,房租合同到期不搬走,結果其他房東看到以後就不願出租房屋給此民族的人,這時能不能用反民族歧視強迫房東租房?或者相反,少數民族不想跟其他城市居民交往,就願意自己住在×民街或××寺附近,這時能不能用行政手段強迫他們搬到其他民族的小區去實現「嵌入式」社區?

事實上,各民族之間水乳交融格局的形成,根本在於地域上割不斷的聯繫,在於經濟上的合作共贏,在於文化上的互相借鑒,在於社會生活的互相滲透。政府的行政手段若與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相符,就能發揮出一定的作用。否則,只能適得其反。各民族之間交融格局的形成有其自身的客觀規律,即促進城市少數民族人員交往交流交融的主體並不是政府,而是各民族自身;政府的行政手段必須與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相吻合,才有可能產生實際效果。民族融合進程並不取決於政府行政手段,而在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所處的全球化、現代化、市場化、城鎮化的大背景;並不在於政府主體是否能發揮主觀能動性,而在於各民族的自覺交融和自由流動。

在對社會歧視的治理當中,「遏制社會歧視鏈的向後延伸,盡量使社會歧視鏈向前縮進,使這個鏈條縮到最短,直至完全消失。」這條治理思路啟示我們,不要讓制度性歧視助長宗教信仰成為民族歧視的一個載體。各級政府作為制度的供給者,提供包括憲法、法律、規定、條例、章程、政策等的供給,如果政府供給的制度產品不利於社會整合,反利於社會分化,離失敗也就不遠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在中國這樣一個多民族和多宗教的國家,各級政府供給的制度當然要有助於社會穩定與民族團結,而不是反之。

除卻政府保證一視同仁的制度供給以外,針對社會上存在的基於宗教信仰的分野與區別也應加大治理的力度,漠視這種區分實際上也是在縱容社會歧視的形成。2016年4月青海省民宗委下發通知,對全省「穆斯林標識」、「清真標識」使用存在的問題進行清理整頓。同期,寧夏回族自治區在中央宗教工作會議之後,對市場上出現的清真標識泛化的傾向提出糾正,一定要從維護國家安全的高度提高警惕,見微知著、防微杜漸,樹立辯證思維,既充分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又要防止清真標識泛化,做到科學引導。

讓我們重溫憲法第一章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係。」平等是在團結之前的,只有真正做到民族平等,才能實現民族團結,才能真正消除民族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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