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鬼扯法第二彈:刑事受害人的注意義務

深夜兩點,鬼京市某公安派出所,民警伊鬼正在值班,突然闖進來一個渾身是血的人。

「警察同志!不好啦!我家被偷了!」

——「被偷了?這麼不小心!我值班四個小時了,就你一個人被偷了!為啥他就偷你啊?你家住幾樓?」

「我家住一樓啊!」

——「一樓房子你也買?這不活該麽!現在房子凈高那麼低。一樓的窗子我立定跳都能跳進去。」

「不是啊!我裝了防護網啊,沒想到那麼賊把防護網給據開了!」

——「是不是又圖便宜了啊?叫你買便宜的防護網,那都是廢銅爛鐵做的。你正經買個純鋼的,他能據開了?」

「我買的就是鋼的啊!那傢伙居然帶了個氣焊!」

——「你咋不買鈦的?你咋不買美國隊長那個材料的?你還是圖便宜,這回好了,傻眼了吧!都丟什麼了?」

「丟了五萬塊錢……」

——「那麼多錢你放家你不是有病么。你看我,家裡放不超過一百塊錢。」

「這是我借別人,別人晚上還我的。我合計這麼晚了銀行都下班了,打算明天存的。」

——「你真是沒常識啊!知道啥叫ATM不?啥都不懂!還有,你挺有錢啊,還有錢借別人?看我,一個月工資發多少我花多少,肯定不帶被偷的。那你這身上的血哪來的啊?」

「他偷東西被我看到了!我抓住他不讓他走,然後他打我,給我打完他就跑了!」

——「你活該!一天天的不是上網就是玩手機,被人打了吧?看看我,一天至少運動三個小時,他來打我一個試試?誰讓你不鍛煉的,小偷都抓不住。」

「不是啊,他有刀啊!你看他給我捅的……」

——「有刀怎麼了?他知道買刀你咋不知道買刀?你這體力這麼差的,還不知道家裡預備把刀防防身的。那你怎麼保護你家人?你還是不是男人?」

「所以我雇了個保鏢啊,結果也被他捅了,現在在醫院搶救呢!」

——「你這雇的什麼保鏢啊?太水了!是不是又圖便宜了?雇保鏢你都圖便宜,這玩意就是一分錢一分貨的。你雇那個我都能猜出來,進城打工的,一天二十塊錢?」

「不是啊!他以前是個武警……」

——「武警就厲害啊?那有的那武警身體素質還不如我呢。那武警也分工種啊,消防員還是武警呢,他們救火行,打架可不一定行……」

「然後還在藍劍突擊隊干過……」

——「那又咋!藍劍突擊隊就最厲害啦?你咋不找一個中南海退下來的呢?還是你找的人不行!太面!再說了,雇一個保鏢就夠了?餓虎還難敵群狼呢,這回也是你運氣好,就來了一個人。這要碰上三五十個的犯罪團伙你今天就活不下來了!你要是不圖便宜,雇十幾二十個保鏢的。他能動了你?都是成年人的,不知道自己要對自己負責啊,給國家給社會找麻煩添負擔的。行了,就這樣吧,你先去寫個檢討,寫完那過來我看,要是夠深刻我再給你立案,不深刻重寫!」

呼呼呼,首先聲明一下哈。這段小對話全是我腦補的,沒有任何真實之處。寫這段對話的目的也不是醜化抹黑我們的基層公安民警同志們,他們很辛苦我也很尊敬他們。這裡面只是個故事人物,為了表達需要把它設計成了一個民警的身份,如有冒犯的話很抱歉,我會修改的。

在現代社會,每個心智成熟的成年人都應為自己的行為負責,這是一條基本原則。每個人都應該對自己的生命財產安全盡一定的注意風險和防範危險的義務。所以如果這個危險是由於你個人的不小心造成的,那麼你自己應當為你自己的不小心自己承擔責任。這個說法沒有任何問題,但是如果嚴格按照這個觀點思考問題的話會產生一種很危險的情況。

因為所有的損害、意外、犯罪,其實都可以歸責於被害人的不小心。

你被人偷了,一定程度上因為你缺少防範意識。

你被人騙了,一定程度上因為你傻。

你被人殺了,一定程度上因為你生命脆弱。

如果這樣的邏輯推理下來,會陷入一種很危險的境地。因為面對社會存在的種種危險,一個人以再高的防範意思都不為過。我去買菜,萬一他的稱不準呢?我給自己帶個稱。晚上出門很容易被人搶了,所以我六點以後就不能出門。我在飯店吃飯,萬一它菜里有毒呢?所以我不能在外面吃東西。喝牛奶,萬一牛奶有三聚氰胺呢?我給自己養奶牛。交朋友如果朋友騙我呢?我不能對朋友說真話。談個女朋友萬一她是騙婚分我財產呢?我也不能結婚。

所以如果法律要求必須絕對的為自己行為負責,只有在自己對自己盡到了無可挑剔的安全注意義務的情況下才提供救濟。那麼整個社會,人與人不再存在任何信任,每個人都無法正常生活。

可是事實上,人與人之間的差別真的是太大的。

有的人謹慎到要求前來救援的公安消防戰士出具證件才能展開救援,有的人傻到拿著印刷低劣的「聯合國安理會總司令部」的證件就去監獄提犯人……

一方面,一個人應當對自己行為注意負責,另一方面,一個人對自己的行為注意程度可能是無限的。那麼,在這個矛盾之間,法律如果以最高的要求要求每一個人,絕大多數的人都會喪失獲得救濟的途徑。

奶奶讓13歲孫女與「八字先生」圓房治病!為了清白女孩最終選擇跳樓自殺

男子自稱大師騙財騙色 詐騙12名女子騙得3.7萬元

農民裝「大師」強姦9名女生

比如以上的這些案件,每個案件的受害人都愚昧,太愚昧。但是他們本人的愚昧,並不能成為刑事案件中嫌疑人行為合法化或者正當化的理由。

可以說,每個人對自己採取再高的主義都不為過。但是僅僅對自己,不能要求別人。可以說,每個刑事案件的受害人都是沒盡足夠注意義務,但是這並不是他們成為犯罪受害者的原因。


推薦閱讀:

Does the Genocide Convention Provide an Obligation to Arrest?
睡前不要看刑法
為什麼醫生被打了還要賠錢,卻沒有人去管施暴者?
第四篇 於德水盜竊案
關於韓國法律訴訟時效的問題?

TAG:法律 | 法学 | 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