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冪被趕出機場是否合理?
楊冪現身某機場,由於司機未能準時來到,楊冪只能夠在一旁等待。
圍著她的粉絲越來越多。最後圍觀的人越來越多,引起了機場保安工作人員的注意,圖中保安人員請求楊冪離開現場,不要造成機場秩序混亂!楊冪助理一直在打電話求助,叫車來接,但是保安哥哥好像已經有點急躁了,對著楊冪大吼,楊冪面上尷尬心裡委屈,隔著屏幕都能感覺到尷尬!助理將楊冪拉到一旁勸解,一邊打電話積極溝通!楊冪全程面色難看之極,儘管帶著墨鏡,也難以心境,早已滿臉通紅,也不知道有沒有流淚,助理滿臉也是發白!
在並沒有做什麼只是在等車的情況下,保安是否有權利把人趕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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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說一件小事。
林俊傑在台灣街頭閑逛,突然聽到有人在唱江南。
傑哥玩心大起,衝上去和街頭藝人小哥哥開始合唱
是一人一段的那種
還會很貼心的把話筒朝那位不知名小哥哥靠靠
周邊圍觀的群眾越來越多,但大家都自覺的蹲下並為往來行人讓出了一條道
歌曲結束,大家笑笑,鼓掌,沖傑哥揮手
傑哥和街頭藝人擁抱說,
好棒好棒
然後若無其事和粉絲揮手道別
好,繼續逛街!
沒有尖叫,沒有圍觀,沒有擁擠
只有淡淡的彼此相通
前後不過五分鐘
特別美好
後續:傑哥沒有街頭演藝證 還被罰了款哈哈哈哈
從引起保安注意開始,列一列解決方案:
- 圍觀粉絲們感到自己直接影響了機場秩序,主動離開;
- 助理感到圍觀粉絲們直接影響了機場秩序,建議並成功使圍觀粉絲們離開;
- 楊冪感到圍觀粉絲們直接影響了機場秩序,建議並成功使圍觀粉絲們離開;
- 保安感到圍觀粉絲直接影響了機場秩序,要求並成功使圍觀粉絲離開;
- 楊冪感到自己間接影響了機場秩序,主動離開;
- 助理感到楊冪間接影響了機場秩序,建議並成功使楊冪離開;
- 保安感到楊冪間接影響了機場秩序,要求並成功使楊冪離開。
相對來說,以上方案越往上越合理。
第一個最合理!
我看到樓上有高票貼過《機場管理條例》了,這我就不明白你們在這裡爭什麼了,難道在造成安全隱患的情況下服從機場人員管理不是應該的嗎╮(╯_╰)╭
我加個圖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大爺好萌看看大爺的表情你覺得合不合理?出口都給堵了。我還是要問一句那天那麼亂為什麼沒有爆出來?為什麼沒有熱搜?
為什麼每天都是熱搜啊。現在又是楊冪秒刪。我發現我們在這裡掙對錯該不該什麼。別人過的還是那麼嗨什麼鬼掙什麼。還不如不看點小黃人。再見我不回復了。無聊。
我問下為什麼粉絲會知道她要去機場?????????????而且看她穿的衣服你們還記得前幾天的那個微博熱搜嗎?楊冪格子衫??????你們還記得那個視頻嗎?她和助理有說有笑的。請問記者是怎麼來的。你的行程是怎麼爆出來的。答:合理。
有些人,不要扯閑篇。拿楊冪是個普通旅客說事。這雙標的嘴臉看著真讓人噁心。
正確的思路是這樣的,楊冪是公眾人物,就要切實履行好作為一個公眾人物應盡的義務。其中一個基本要求就是不利用自身的光環造成社會不良影響從而干擾其他人正常作息規律。
而一些雙標黨,看著楊冪衣著光鮮,在熒幕面前花天酒地賺的盆滿缽滿,享受著明星光環帶給她的巨大權利而不顧。反而在談對社會應盡的義務的時候就畏畏縮縮,拿自己當一個老百姓來要求。我也是呵呵。
就這件事來說,到公共場合還擺什麼小姐架子,非要專車接送。發生這種意外去洗漱間做好偽裝。打車/坐機場大巴快速閃人能累死你不?
而她在這滯留,導致大規模擁堵,一旦發生踩踏事件造成人員傷亡,楊大小姐能給逝者償命?!一句話:權利與義務是相對的,楊冪享受到了作為一個明星超出常人的便利和收入,就應該履行超出常人義務。
而她有一萬種好方法沒選,選了一個最差的方
法,結果就是被噴了。活該!!!先問是不是,再問對不對
題主描述是這樣的
楊冪很尷尬,臉發紅,不知道有沒有哭出來助理臉發白然後我去百度這個事件,截了兩張圖恕我眼拙,並沒有看到題主描述的那樣楊冪很尷尬,她就是那樣沒什麼表情地站在一個過道保安第一張圖揚起手,張大嘴在說些什麼
圖片限制我們並不能看到他手擺了什麼樣子,也不能判斷他說了什麼目前從站位看不出他對楊冪大吼的姿態,具體要是有視頻就好了如果有人想說,嘴都張那麼大,還不是吼的可以歇歇了,這種邏輯的人我和你沒什麼好說的,反而你還可以說保安沒有出鏡的手是準備打人。說到這,希望有更多的物料吧,事情是怎樣就怎樣,不管是楊冪還是保安,誰對了誰不對,都還別人一個公道。
這事不是司機背鍋么?她這種級別,機場連個車都叫不到?你以為我信?
那個反問楊冪也會臉紅的厲害了 ,這新聞怎麼看怎麼像是無腦經紀人藉機場炒作,還給楊冪按一個受害人的姿態。
人維護秩序被你搞的焦頭爛額的機場保安才是受害人好不好當然合理了,她自己沒能耐吸引了一票質量很低是非不分的粉絲那能怪誰?你不信把黃渤扔那個位置,我敢打賭黃渤能把他自己的粉絲勸走管好
補充:公眾人物和普通人是不一樣的,尤其是肩上的責任公眾人物明顯是更大的,所以別再扯什麼她只是一個普通乘客了。如果一個公眾人物連自己可能會引發騷亂這種可能性都考慮不到,那這個公眾人物也太缺乏自覺性吧????這不是正常的么?我覺得怎麼著都能離開機場的吧。。。
保安的錯,太不謹慎了。
他這麼粗暴的對待大冪冪,大冪冪要是把鞋一脫,機場不得當場爆炸啊,妥妥的恐怖襲擊。
謝邀
首先要知道是不是應該被趕出去,那得看我們是否觸犯了民用機場的各項條例
《民用機場管理條例》已經2009年4月1日國務院第5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這便是我國的民用機場管理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各地的民用機場。
以下內容則是《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的內容。
第一條 為了規範民用機場的建設與管理,積極、穩步推進民用機場發展,保障民用機場安全和有序運營,維護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民用機場的規劃、建設、使用、管理及其相關活動。
民用機場分為運輸機場和通用機場。
第三條 民用機場是公共基礎設施。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鼓勵、支持民用機場發展,提高民用機場的管理水平。
第四條 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依法對全國民用機場實施行業監督管理。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依法對轄區內民用機場實施行業監督管理。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對民用機場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全國民用機場布局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求以及國防要求編製,並與綜合交通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相銜接,嚴格控制建設用地規模,節約集約用地,保護生態環境。
第二章 建設使用
第六條 新建運輸機場的場址應當符合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的條件。
運輸機場所在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運輸機場場址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統籌安排,並對場址實施保護。
第七條 運輸機場的新建、改建和擴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建設項目審批、核准手續。
第八條 運輸機場總體規劃由運輸機場建設項目法人編製,並經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或者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以下統稱民用航空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
飛行區指標為4E以上(含4E)的運輸機場的總體規劃,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批准;飛行區指標為4D以下(含4D)的運輸機場的總體規劃,由所在地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批准。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審批運輸機場總體規劃,應當徵求運輸機場所在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意見。
運輸機場建設項目法人編製運輸機場總體規劃,應當徵求有關軍事機關意見。
第九條 運輸機場所在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運輸機場總體規劃納入城鄉規劃,並根據運輸機場的運營和發展需要,對運輸機場周邊地區的土地利用和建設實行規劃控制。
第十條 運輸機場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運輸機場總體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運輸機場內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
第十一條 運輸機場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的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十二條 運輸機場內的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道路等基礎設施由機場建設項目法人負責建設;運輸機場外的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道路等基礎設施由運輸機場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規劃,統籌建設。
第十三條 運輸機場專業工程的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並經民用航空管理部門批准。
飛行區指標為4E以上(含4E)的運輸機場專業工程的設計,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批准;飛行區指標為4D以下(含4D)的運輸機場專業工程的設計,由運輸機場所在地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批准。
運輸機場專業工程經民用航空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運輸機場專業工程目錄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十四條 通用機場的規劃、建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運輸機場的安全和運營管理由依法組建的或者受委託的具有法人資格的機構(以下簡稱機場管理機構)負責。
第十六條 運輸機場投入使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安全運營管理體系、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二)有與其運營業務相適應的飛行區、航站區、工作區以及空中交通服務、航行情報、通信導航監視、氣象等相關設施、設備和人員;
(三)使用空域、飛行程序和運行標準已經批准;
(四)符合國家規定的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件;
(五)有處理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及相應的設施、設備。
第十七條 運輸機場投入使用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附送符合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作出准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准予許可的,頒發運輸機場使用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通用機場投入使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運營業務相適應的飛行場地;
(二)有保證飛行安全的空中交通服務、通信導航監視等設施和設備;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符合國家規定的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件以及處理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四)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九條 通用機場投入使用的,通用機場的管理者應當向通用機場所在地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附送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作出准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准予許可的,頒發通用機場使用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運輸機場作為國際機場使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口岸查驗機構,配備相應的人員、場地和設施,並經國務院有關部門驗收合格。
國際機場的開放使用,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對外公告;國際機場資料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統一對外提供。
第二十一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運輸機場使用許可證規定的範圍開放使用運輸機場,不得擅自關閉。
運輸機場因故不能保障民用航空器運行安全,需要臨時關閉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及時通知有關空中交通管理部門並及時向社會公告。空中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發布航行通告。
機場管理機構擬關閉運輸機場的,應當提前45日報頒發運輸機場使用許可證的機關,經批准後方可關閉,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二條 運輸機場的命名或者更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運輸機場廢棄或者改作他用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報批手續,並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三章 運營管理
第二十六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運輸機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織運輸機場應急救援的演練和人員培訓。
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以及其他駐場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和器材,並加強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規定,保證運輸機場持續符合安全運營要求。運輸機場不符合安全運營要求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改正。
第二十八條 機場管理機構對運輸機場的安全運營實施統一協調管理,負責建立健全機場安全運營責任制,組織制定機場安全運營規章制度,保障機場安全投入的有效實施,督促檢查安全運營工作,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依法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發生影響運輸機場安全運營情況的,應當立即報告機場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 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以及其他駐場單位應當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運營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相關的知識和技能。
第三十條 民用機場專用設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和相關技術規範,並經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認定的機構檢驗合格後,方可用於民用機場。
民用航空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民用機場專用設備的監督檢查。
民用機場專用設備目錄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三十一條 在運輸機場開放使用的情況下,不得在飛行區及與飛行區臨近的航站區內進行施工。確需施工的,應當取得運輸機場所在地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的批准。
第三十二條 發生突發事件,運輸機場所在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民用航空管理部門、空中交通管理部門、機場管理機構等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及時、有效地開展應急救援。
第三十三條 機場管理機構統一協調、管理運輸機場的生產運營,維護運輸機場的正常秩序,為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旅客和貨主提供公平、公正、便捷的服務。
機場管理機構與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應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各方在生產運營、機場管理過程中以及發生航班延誤等情況時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五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配備候機、餐飲、停車、醫療急救等設施、設備,並提供相應的服務。
第三十六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與航空運輸企業、空中交通管理部門等單位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相互提供必要的生產運營信息,及時為旅客和貨主提供準確的信息。
第三十七條 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以及其他駐場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協調和配合,共同保證航班正常運行。
第三十八條 機場範圍內的零售、餐飲、航空地面服務等經營性業務採取有償轉讓經營權的方式經營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規定與取得經營權的企業簽訂協議,明確服務標準、收費水平、安全規範和責任等事項。
對於採取有償轉讓經營權的方式經營的業務,機場管理機構及其關聯企業不得參與經營。
第三十九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向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報送運輸機場規劃、建設和生產運營的有關資料,接受民用航空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在民用機場內從事航空燃油供應業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成品油經營許可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二)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與經營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航空燃油供應設施、設備;
(三)有健全的航空燃油供應安全管理制度、油品檢測和監控體系;
(四)有滿足業務經營需要的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
第四十二條 申請在民用機場內從事航空燃油供應業務的企業,應當向民用機場所在地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附送符合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准予許可的,頒發民用機場航空燃油供應安全運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四十三條 航空燃油供應企業供應的航空燃油應當符合航空燃油適航標準。
第四十四條 民用機場航空燃油供應設施應當公平地提供給航空燃油供應企業使用。
第四十五條 運輸機場航空燃油供應企業停止運輸機場航空燃油供應業務的,應當提前90日告知運輸機場所在地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機場管理機構和相關航空運輸企業。
第四章 環境保護
第四十六條 民用機場所在地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審批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的建設項目,應當書面徵求民用機場所在地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四十八條 在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設置22萬伏以上(含22萬伏)的高壓輸電塔的,應當按照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設置障礙燈或者標誌,保持其正常狀態,並向民用機場所在地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空中交通管理部門和機場管理機構提供有關資料。
第四十九條 禁止在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排放大量煙霧、粉塵、火焰、廢氣等影響飛行安全的物質;
(四)種植影響飛行安全或者影響民用機場助航設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飛影響飛行安全的鳥類,升放無人駕駛的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和其他升空物體;
第五十條 在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外從事本條例第四十九條所列活動的,不得影響民用機場凈空保護。
第五十一條 禁止在距離航路兩側邊界各30公里以內的地帶修建對空射擊的靶場和其他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設施。
第五十二條 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和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民用機場凈空狀況的核查。發現影響民用機場凈空保護的情況,應當立即制止,並書面報告民用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到報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消除對飛行安全的影響。
第五十三條 民用機場所在地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按照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標準確定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並向社會公布。
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包括設置在民用機場總體規劃區域內的民用航空無線電台(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和民用機場飛行區電磁環境保護區域。
第五十四條 設置、使用地面民用航空無線電台(站),應當經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審核後,按照國家無線電管理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領取無線電台執照。
第五十五條 在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設置、使用非民用航空無線電台(站)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在徵求民用機場所在地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意見後,按照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有關規定審批。
第五十六條 禁止在民用航空無線電台(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從事下列影響民用機場電磁環境的活動:
(二)存放金屬堆積物;
(三)種植高大植物;
(四)從事掘土、采砂、採石等改變地形地貌的活動;
(五)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影響民用機場電磁環境的行為。
第五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無線電台(站)和其他儀器、裝置,不得對民用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的正常使用產生干擾。
第五十八條 民用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受到干擾時,機場管理機構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採取排查措施,及時消除;無法消除的,應當通報民用機場所在地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接到通報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採取措施,依法查處。
第五十九條 在民用機場起降的民用航空器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航空器雜訊和渦輪發動機排出物的適航標準。
第六十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會同航空運輸企業、空中交通管理部門等有關單位,採取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控制民用航空器雜訊對運輸機場周邊地區的影響。
第六十一條 民用機場所在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民用機場周邊地區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應當充分考慮民用航空器雜訊對民用機場周邊地區的影響,符合國家有關聲環境質量標準。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將民用航空器雜訊對運輸機場周邊地區產生影響的情況,報告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規劃建設、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
第六十二條 民用機場所在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民用機場周邊地區劃定限制建設雜訊敏感建築物的區域並實施控制。確需在該區域內建設雜訊敏感建築物的,建設單位應當採取措施減輕或者避免民用航空器運行時對其產生的雜訊影響。
民用機場所在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會同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協調解決在民用機場起降的民用航空器雜訊影響引發的相關問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運輸機場內進行不符合運輸機場總體規劃的建設活動;
(二)擅自實施未經批准的運輸機場專業工程的設計,或者將未經驗收合格的運輸機場專業工程投入使用;
(三)在運輸機場開放使用的情況下,未經批准在飛行區及與飛行區臨近的航站區內進行施工。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機場管理機構未按照運輸機場使用許可證規定的範圍使用運輸機場的,由運輸機場所在地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機場管理機構未經批准擅自關閉運輸機場的,由運輸機場所在地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機場管理機構因故不能保障民用航空器飛行安全,臨時關閉運輸機場,未及時通知有關空中交通管理部門並及時向社會公告,或者經批准關閉運輸機場後未及時向社會公告的,由運輸機場所在地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機場管理機構未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或者未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和器材的,由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運輸機場投入使用後不符合安全運營要求,機場管理機構拒不改正,或者經改正仍不符合安全運營要求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門作出限制使用的決定;情節嚴重的,吊銷運輸機場使用許可證。
第六十九條 機場管理機構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管理職責,造成運輸機場地面事故、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或者嚴重事故徵候的,民用航空管理部門應當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機場管理機構在運輸機場內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和相關技術規範的民用機場專用設備的,由運輸機場所在地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責令停止使用,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發生突發事件,機場管理機構、空中交通管理部門等單位未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及時、有效開展應急救援的,由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民用機場航空燃油供應安全運營許可證,在民用機場內從事航空燃油供應業務的,由民用機場所在地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航空燃油供應企業供應的航空燃油不符合航空燃油適航標準的,由民用機場所在地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民用機場航空燃油供應安全運營許可證。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運輸機場航空燃油供應企業停止運輸機場航空燃油供應業務,未提前90日告知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機場管理機構和相關航空運輸企業的,由運輸機場所在地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機場管理機構不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配備候機、餐飲、停車、醫療急救等設施、設備,並提供相應的服務;
(二)航班發生延誤時,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以及其他駐場單位不按照有關規定和服務承諾為旅客和貨主提供相應的服務。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機場管理機構及其關聯企業參與經營採取有償轉讓經營權的方式經營的業務的,由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機場管理機構未向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報送運輸機場規劃、建設和生產運營的有關資料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設置22萬伏以上(含22萬伏)的高壓輸電塔,未依照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設置障礙燈或者標誌的,由民用機場所在地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排放大量煙霧、粉塵、火焰、廢氣等影響飛行安全的物質;
(二)修建靶場、強烈爆炸物倉庫等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三)設置影響民用機場目視助航設施使用或者飛行員視線的燈光、標誌或者物體;
(四)種植影響飛行安全或者影響民用機場助航設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飛影響飛行安全的鳥類、升放無人駕駛的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和其他升空物體;
(六)焚燒產生大量煙霧的農作物秸稈、垃圾等物質,或者燃放煙花、焰火;
(七)在民用機場圍界外5米範圍內,搭建建築物、種植樹木,或者從事挖掘、堆積物體等影響民用機場運營安全的活動;
(八)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影響民用機場凈空保護的行為。
第八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使用的無線電台(站)或者其他儀器、裝置,對民用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的正常使用產生干擾的,由民用機場所在地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民用航空無線電台(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從事下列活動的,由民用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修建架空高壓輸電線、架空金屬線、鐵路、公路、電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屬堆積物;
(三)從事掘土、采砂、採石等改變地形地貌的活動;
(四)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影響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的行為。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民用機場起降的民用航空器不符合國家有關航空器雜訊和渦輪發動機排出物的適航標準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門責令相關航空運輸企業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依照規定實施行政許可;
(二)不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三)不依法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或者行政處罰;
(四)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八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運輸機場是指為從事旅客、貨物運輸等公共航空運輸活動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飛、降落等服務的機場。
本條例所稱通用機場是指為從事工業、農業、林業、漁業和建築業的作業飛行,以及醫療衛生、搶險救災、氣象探測、海洋監測、科學實驗、教育訓練、文化體育等飛行活動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飛、降落等
那麼回過頭來我們隊對楊冪被趕出機場一事該如何判斷?
首先請看第二十八條,機場管理機構對運輸機場的安全運營實施統一協調管理,負責建立健全機場安全運營責任制,組織制定機場安全運營規章制度,保障機場安全投入的有效實施,督促檢查安全運營工作,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依法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也就是說,機場管理者在大量粉絲圍住楊冪這件事上確實做到了機場的安全投入。要知道,大量的粉絲擁擠在機場內會對他人以及機場造成損失,甚至會出現安全隱患,保安需要且必須遵守《民用機場管理條例》中的安保措施,排除安全隱患保證機場運營正常。
再來看第三十七條,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以及其他駐場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協調和配合,共同保證航班正常運行。
這就意味著不管保安是否存在不文明的辱罵現象,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以及其他駐場單位都必須保證機場秩序,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那麼你是機場的管理人員你應該怎麼應對題主所說的狀況?
那麼我們再看看《民用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
(這裡只放摘取內容)
第六條 在機場範圍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有關機場
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民航規章以及機場管理機構為保障飛行安全
和機場正常運行所制定的並經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批准的各項管理
規定。
第六條告訴我們了什麼?就是說你必須遵守機場的有關機場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民航規章以及機場管理機構為保障飛行安全和機場正常運行所制定的並經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批准的各項管理規定。這樣機場才能保證正常的運營。
好了,我們說完了法律層面,再回過頭來看待楊冪這次的事件,首先我們可以肯定,粉絲圍堵為機場造成了潛在隱患,機場方需要排除隱患,趕走了楊冪。
雖然機場方處理方式簡單粗暴,但的確認真處理了此事。
而為什麼最後造成了如此結果?
個人認為有以下三個原因。
首先,楊冪的保鏢以及隨行人員沒有做到應盡的職務,司機接送不利,使得楊冪逗留機場時間過長,造成粉絲圍堵機場,對機場運營造成隱患。
其次,粉絲不動腦子,完全無視了我國民用機場各項管理規定,造成大規模擁堵。
最後,機場人員疏導不利,無法使得混亂的人群得到有效疏導。
那麼這又告訴大家當粉絲的什麼事呢?
理性追星,切勿為他人造成麻煩。
說起來,題主不是明星吧,應該不會造成人員擁堵,沒人管你等車這事的,別想太多了。
你過慮了,作為一個普通人,別遭遇拒載就行了,沒人趕你
當然,你要是搞幾十上百個親戚朋友去送你,影響了其他人的正常乘車,人家為啥不能請你出去?因為這時候已經造成了巨大的負的外部性了
相對於粉絲圍觀的自由,不是粉絲或者是粉絲也不圍觀的乘客,也有不被妨礙正常活動的自由。而且當時的情形應該已經不是能否正常自由活動,已經上升為公共場所安全隱患了吧。楊冪如果是星探沒有發掘前的普通人,突然引起圍觀被驅逐很無辜,但她現在明明已經是公眾人物了嘛,問得那麼可憐幹嘛?不給別人添亂並不只是日本人的美德,普通人不會這麼想嗎?看到人群越聚越多不會自行判斷要不要離開嗎?已經被要求一次為什麼不是很尷尬很抱歉(為自己沒有想得比較周到)地馬上先出機場?史上任何一次踩踏事件都沒有人希望它發生吧,那為什麼會出現呢?保安難道有錯嗎?他把普通人的安全和自由看得和明星的的一樣,難道不是很可貴嗎?
看了一堆楊冪粉說機場保安無能疏散不了粉絲就趕楊冪。果然是無腦粉。楊冪比粉絲擁有更多的權利?疏散粉絲可以,勸離楊冪就不行?法律意義上,楊冪和粉絲權利是一樣的。
為什麼會出現這種問題,很無聊嗎
我說個無關回答,洗地的就別匿名,你有理你怕啥
我想說,公眾人物就有權利大肆佔用公用地方,為自己造勢嗎?這種公眾場合,明星完全可以走vip通道,不要影響正常秩序,在公眾場合,不止有粉絲,還有大批量的老人和小孩,還有其他人,萬一影響了別人,甚至造成了傷害怎麼辦?那麼想紅,多鍛煉自己的演技,有作品了,害怕沒有人喜歡?參看胡歌。
你什麼都不做當然沒人趕你,因為你不是明星根本沒人理會你啊明星應該預料到自己粉絲對其他人正常權益的影響,要麼隱匿行跡不要被發現,要麼被發現了想法趕緊的走,機場交通工具多了非得等車接?
實名反對所有說合理的人。先說結論。從任何角度來說,楊冪都沒有做錯什麼,這件事很不合理。下面列舉各高票答主說楊冪做錯的地方。1.楊冪自己沒能力吸的都是一些低質量是非不分的粉,她不管好還能怪誰?並舉例換成黃渤肯定可以處理好。這個答主的觀點真的是讓人三觀一亮,比如舉例黃渤可以處理好……試問怎麼處理?跟一個個粉絲握手過去並且疏散人群?還是拿一個喇叭用自己機智的語言化解尷尬?否則他該怎樣做到讓大家散去?黃渤的高情商體現在做人還有談吐,但是這種情況下這兩點可以發揮什麼作用嗎?人群這麼多就說明他無法跟大部分人交流,他要是真的拿個大喇叭跟大家聊天才叫擾亂秩序吧?讓那些不是他粉絲的,在休息的人非要聽他說話?他機智幽默的前提是談話的雙方有一定的交流和對等的尊重。你告訴我這種情況下怎麼交流?另外,還說粉絲質量低是非不分……拜託,你還知道是非不分?我很喜歡黃渤,也並不是楊冪的粉絲,但是這位答主的舉例真的讓我覺得這是黃渤在知乎被黑的最慘的一次。無異於在一把王者局裡四個掛機的情況下說如果是faker來就一定能贏。(為什麼用王者局舉例?那種人流量還有混亂只能是王者局。)2.楊冪作為一個公眾人物,有必要做到隱匿自己的行蹤,安撫好自己的粉絲,並且要深刻認識到自己會對其他人的權益有影響。因為她是公眾人物,所以她就要隱匿自己的行蹤?公眾人物是沒有隱私沒有私生活的嗎?我們喜歡的是他們影視作品裡的樣子,或者是各種綜藝里的樣子。而那些都可以歸結於工作時間,換句話說,如果是楊冪自己開了一個見面會,那是她的工作時間,現場有騷動,她和她的團隊有責任及義務安撫觀眾。但是私下裡她也是一個人,因為喜歡她,就去打探她的隱私和私生活,這難道是對的嗎?難道你們有人會喜歡自己在非工作時間被人打探隱私?你在私下裡是怎麼隱匿你自己的行蹤的?根本就沒有隱匿行蹤這個概念吧?別人想要窺探你的生活你要怎麼隱匿你的行蹤?假設你們是一個公司的員工,因為自己長的好看,大家都很喜歡你,你也享受工作的時間,但是你不需要休息?如果有人因為喜歡你而選擇過激的跟蹤你,你會覺得開心?還會覺得是自己的錯?另外,對她人權益造成影響。就這件事來說,被影響的是楊冪,因為別人圍觀她被趕走了,而那些圍觀她的人卻安然無事。3保安不能趕走粉絲,只好趕走楊冪,擒賊先擒王。…這難道不是安保工作做的不好嗎?為什麼會是趕走楊冪的理由?這是不是意味著如果我想要拐賣機場上的某個人,只需要夥同數十人去跟蹤他並引發吵鬧,就連安保人員都會站在我這一邊?因為他們趕不走我們,只好趕走那一個人。4.楊冪為什麼不打車?為什麼非要等司機?……說這兩句話的要是我懷疑是高級黑,是友軍?(如果不是友軍那真的是智商略微不正常)我就不反駁了。另外。就事論事,隱去楊冪的身份,改成。一美女被圍觀造成擁堵,機場工作人員以擾亂治安為名趕走美女。我相信會有很多知乎高富帥來口誅筆伐的證明自己的正義感的。
當然合理了!機場是交通樞紐,人口流通的地方不是用來住的!對於楊冪女士這種把衣櫃和梳妝台都搬到機場非法長期居住的行為,保安有權維護機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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