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內與場外股票質押有什麼差異啊?


一、業務流程的差異

場內股票質押與場外股票質押的最大不同是其交易結構及業務流程的不同。

場外直接由質權人向中證登申報,而場內則須委託證券公司向交易所申報,再向中登逐級電子申報。

場內質押最快的甚至一周可完成,而場外的最快也要將近兩個月。因此,場內的效率大大優於場外。

二、法規依據的差異

場內及場外股票質押業務所依據的業務指南及辦法也不同。

以深市股質業務為例,場內質押業務須遵循深交所發布的《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試行)》 ,該管理辦法細緻規定了業務協議內容、交易要素、清算交收與質押登記、違規處置與異常情況處理、風險管理等方面的內容,是對場內質押業務的綜合管理性辦法。

場外質押業務則依據《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證券質押業務指南》,主要規定了質押登記、解質押登記、處置過戶等業務辦理流程,法規屬性為業務規程,是對場外質押業務的實務操作指南。

三、業務屬性的差異

這樣分開了之後,毫無疑問,場內股票質押業務不僅無需現場辦理,從業務申報,持續監控,違約處置均可按照標準線上完成,具有較高的時效性及便利性,可認為是「標準化」業務。

場外股票質押需要遠程現場辦理,若涉及處置,則需通過司法程序完成,被認為是「非標準化」業務。

而採用場內還是場外取決於融資主體、標的證券、資金方等方面的條件判斷,一般而言,場內的要求更加嚴格及標準化,能走場內的盡量走場內;

但由於一些特殊條件或訴求無法滿足場內的,會走場外這種「非標」途徑,常見情形為融資主體和股票持有人非同一人。

四、核心業務要素的差異

標的證券方面:場內質押需券商辦理完成,券商一般對標的證券的把控會比較嚴格。具體來說,一般長期停牌或ST/*ST以及虧損股都很難過券商的風控。而場外無需經過券商風控,一般來說只要資金方同意即可辦理。

質押率方面: 對於場內質押而言,最後無論是銀行出資或是券商出資,其對風險的把控都更為嚴苛,質押率也基本被限制在6折以內,有些甚至到了3折;而場外質押則相對比較靈活,只要最後與出資人同意,最後甚至能做到6、7折。

資金方方面:場內質押的資金方一般有定向資管計劃(一般為銀行的錢)、券商資管計劃及券商自營資金,均是金融機構的資金,融資所得資金需要進行三方存管到與股票賬戶關聯銀行的賬戶。而場外質押一般可自由選擇所存管的銀行賬戶,資金選擇也相對自由。

五、交易要素的差異

對於場內質押,券商有成熟的盯盤系統,交易處置較為便利,一般在合同條款中也會設置提取、部分解質押、提前回購等條款,在交易要素的調整及安排上更為靈活。

而場外質押業務無對應的系統,一般而言合同約定後交易要素便不會調整,除非提前在合同中約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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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外是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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