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怎麼看《連雲港的女惡霸》?


謝邀。

被別人的狗咬傷,這是民事糾紛,應當協商要求賠償,協商不成可以民事訴訟。

如果在狗咬人時殺死狗,是緊急避險行為,不負刑事責任,民事責任根據狗主和被咬者雙方是否有過錯來定。但是事後拿刀去殺狗,這就是故意損壞他人財物的行為了,一條純種德國黑背價格在兩萬以上太正常了,絕對達到立案追訴標準,刑拘沒有問題,量刑應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要賠償狗主人的損失。

但是,被咬者自身的民事權利不因犯罪而滅失,其被狗傷害造成的損失仍應根據責任情況決定由誰負責。


如何解救王茹

  「市民打傷咬人狗被拘留30天 警方稱狗被砍殺價值3.6萬(轉載)」受到社會廣泛關注,但基本都是感性發泄,即便某著名網站上的律師觀點也非常膚淺,解決不了當事人被刑拘的實際問題。下面黃律師替大家分析應當如果替本案當事人維權:

  一、策略上其女友通過媒體引起社會的關注,通過社會監督來維護權利、聲張正義的一個有效方法,值得贊償。但找一個好的律師仍然是非常必要的。

  二、程序上現階段可向檢方提出立案監督,在王茹羈押期間,也可以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可申請取保候審,也可就立案事由進行申訴及對程序違法進行監督。

  三、也是最重要的,法實體上的抗辯:

  1、刑事責任:是否犯罪?當然沒有!

  當事人客觀上確實好毀壞了他人財物,關鍵點在於是否屬於緊急避險?答案是應當屬於。

  很多律師簡單地認為侵權時間已經過去,不再構成緊急避險。持這種觀點的人根本沒考慮到具體案件的實際情況。

  首先,殺死該狗的行為屬於緊急避險和見義勇為。連雲港對養犬有非常嚴格的規定,該案中咬人的狗是德國黑背牧羊犬,在連雲港屬於禁養品種。主人在城市小區飼養該犬的行為是違法行為,且在該犬傷人後仍未採取合理防護措施,帶該狗在小區各處遊逛,嚴重威脅到公眾人身安全。對受到其傷害的人來說更是心生恐懼。任何公民在看到違法行為對公共安全受到威脅時都有權力和義務進行阻止。

  其次,殺狗行為沒有傷到人,只是排除了造成威脅的物,並不存在過當問題。根據相關管理規定,公安部門對流浪狗採取的措施就是直接捕殺。我國法律也沒有規定殺狗必須經過法院判決。當事人在經勸阻養狗主人無效的情況下,只能通過殺狗才能立即排除對公共安全的威脅。

  綜上,王茹的行為完全是合法的緊急避險行為,不應承攬任何刑事責任。


不管怎樣,我覺得,狗再貴,依舊是狗,無緣無故的咬人了,我覺得這種狗還是打死比較好。另外再延伸一下,如果不是狗咬人咬成那樣,換成人打的,那麼這個打人的人的責任就大了,現在換成狗咬人,你能對狗刑拘么?能對狗判刑么?能保證狗改過自新么?不能吧?所以狗不適用於人的法律,那麼憑什麼人要對這條狗負責呢?另外一個,我個人覺得,但凡這種大型犬類,應該和管制刀具一樣立法,傷害別人了就該銷毀。


評論的童鞋嫌我黑的水準低,那我多寫點好了,雖然我早上沒有仔細想,但是當時看這個過程確實感到很違和。晚上仔細看了一下,這個案子表面上一副依法辦案的樣子,實際上不對勁的地方很多。

就像雷洋案子一樣,只要噱頭一出來,群眾就只關心他嫖沒嫖娼,而不去關心真正該關心的點了。

這個案子,最核心的證據:狗值3.6萬

(故意毀壞財物罪要5000+的價值才能定,非純種的話不會超過這數)

我們來看看鑒定狗價要走什麼程序:

破獲一起偷狗案 寵物狗價值鑒定卻讓民警很為難 警察事主嫌疑人都在問 這狗值多少錢(圖)-搜狐滾動

裡面我摘了幾句:

「說起此事,朱警官很無奈:「我們已向分局法制部門彙報了此事,也先後向森林公安、愛狗協會、寵物中心、司法鑒定機構等單位進行了諮詢,但人家的答覆都是不能對寵物狗作出價值鑒定。如果這樣的話,我們只有先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等有了鑒定結果後,再對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

「但是,哪裡能做此類鑒定呢?朱警官聽說上海能做。「這樣又有一個問題,如果去上海鑒定,得坐火車或乘飛機,辦案成本會大大增加」

「記者就此問題詢問了昆明市農業局工作人員,他們也覺得新奇。「我們也沒有專門對寵物狗價值進行鑒定的機構。」而詢問昆明東方動物醫院工作人員時,得到的答覆是:「整個中國都沒有類似的鑒定機構。」(這句話可能有點絕對,應該是指當事人不知道,但至少反映出這類機構不好找)

「廈門市海滄區法院曾在2013年審理過一起關於寵物狗價值的案件。當地一對夫妻因心愛的寵物狗被車撞死,狀告肇事司機,索賠8萬多元。但審理案件的法官發現,所有鑒定機構都稱「無法對寵物狗價值進行鑒定」,最後不得不委託公安部南京警犬研究所廈門科研教學實習基地的工作人員對涉案犬只進行鑒定。通過市場價格、技能價值等方面的鑒定,最後法院認定:涉案的犬只價值為16000元」

以上你們可以發現,狗也不是不能鑒定,但是:非常困難!!!

配合我國警察連抓小偷的事兒都忙著沒空辦的大背景,你們覺不覺得這個案子來說警察表現出了異乎尋常的積極性

當然你說法律規定這是犯罪,警察辦案也無可厚非,沒事,我們接著看。

按照上面的鑒定模式,按我國公務員部門相互協作的效率,一兩個月都算快的。

(你們如果做過司法鑒定申請的實務,除非是公安自己的常用的刑偵類的實驗室還好說,但是要委託第三方的話,一個月有結果算很快了)

然後我們看新聞里的日期:

7.8日打狗,7.9日當事人報警

7.20日委託的連雲港物價局鑒定出狗值3.6w。

7.22日犯罪嫌疑人被拘留

中間只有10個工作日

現在你們覺不覺得這個案子的警察叔叔表現出了異乎尋常的辦案效率

(對比一下,你們丟手機的報案警察叔叔有幾次能10天抓到人)

現在我基本可以斷定這狗姓趙了。當然,你說我國司法系統一夜之間變得牛逼又高效,沒事,我們再接著往下看。

首先,連雲港物價局是個什麼鬼?要是這個案子的鑒定結論是物價局直接出的那真是日了狗了,物價局一幫普通公務員,一沒有專業人士二沒有高科技設備,光是鑒別真假都困難,就別說再去估價了好么,比如你參考上文,廈門法院鑒定狗價時,特意找了「公安部南京警犬研究所廈門科研教學實習基地的工作人員」,物價局根本就不是個有能力確定狗價的地方!!!!

(不是我吐槽,物價局要是這麼牛以後古董也給你們鑒定好不好)

那麼,假定物價局是要委託第三方的,公安局先委託物價局,物價局再委託第三方,10個工作日內做完,呵呵,警察朋友出來說說,一般打死個狗的案子你們真的能辦這麼快?

其次,德國牧羊犬的價格:

【德國牧羊犬】純種德國牧羊犬多少錢

裡面從3000到20000的都有。

當然,很多商家不誠信,裡面肯定有假的,雖然他們各個號稱有血統證書。

但至少,不可能僅憑當事人說他的狗是德國牧羊犬就能得出三萬六的結論,血統證書也是滿街假的,也沒法作為依據,那要確認血統怎麼辦呢,恐怕只能做個DNA測序了(而且據我所知DNA測序不便宜...)。

這裡就是案子最大的黑盒子:到底這個3.6萬的價值怎麼來的?

很遺憾,警察並沒有通告,只是一句話說了結論。

(要鑒定一個所謂純種的狗的價值很難的,即使當事人花了幾萬買的,但有可能是他買貴了,而不是東西真那麼值錢,在中關村買過電腦的都知道...恩)

中國司法制度走了很多年,有很多的進步,但是鑒定這一步一直是個黑盒子,因為很多時候公檢法三家都是依靠一個鑒定結論在辦案(比如,鑒定價格到沒到立案標準,鑒定傷情是不是構成輕傷以上)。以前就有這類例子,當事人打架,一方賄賂鑒定中心將傷情寫的很重,直接導致對方被以故意傷害起訴,但後來上了法庭,律師指出了很多不合理的地方,重新鑒定以後發現並不構成輕傷鑒定機構不像司法系統,本身沒有什麼複議、上訴的這一套程序,報告直接就出來了,出來以後警察就馬上啟動後面的程序,直接決定你要不要抓你。即使最後你在法院打贏了,之前你也被拘留、批捕關了很久(而且很多時候你贏不了,中國的案子你懂的,一旦檢察院決定起訴,強扭也要判,大不了判緩刑,否則後果很嚴重,這一點你們可以參考這個回答:中國有正當防衛的判決嗎? - 法律,一個做法官的答主詳細寫了公檢法的運作模式,如果不構成犯罪,案子要麼在檢察院那一關就擋住,一旦上了法院就很難回頭)

我們現在回頭看這個案子,警察以異乎尋常的積極性,外加異乎尋常的辦案效率,10個工作日就把狗價定到3.6萬元,然後合理合法的來個拘留,7天不夠延長到30天。據我所知,程序合法的拘留即使錯了不需要國家賠償的(這點我記不太清了,如有懂的請指正),換言之,無論如何,當事人這30天蹲局子生活已經定了。對於這個當事人,即使這個狗不值3.6w,最終發現只是個不值錢的雜種狗,關30天,工作基本丟了,搞不好自己還帶著案底,對一個人一輩子的影響多大?再往後說,檢察院要是兜住了還好,檢察院要是沒兜住也靠著這個不知道靠不靠譜的鑒定報告批捕,起訴到法院,從偵查到起訴關了當事人那麼久,法院會不會和稀泥判個緩刑以避免將來的國家賠償等麻煩?

現在你們懂鑒定的水有多深了吧。

說實話,你們覺得這是陰謀論也好,如果這個案子警察不通報合理的鑒定邏輯,很有可能就是一條不能確定真的值錢的狗,因為進了趙家的門,被打死以後頂著德國牧羊犬的名頭狐假虎威,快速夥同鑒定中心鑒定出高價然後把打狗的人送進監獄,呵呵。

坐等警察後續通報打臉。

(其實我是希望後續通報真的能打臉的,畢竟這樣我會對祖國的司法狀態更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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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你怎麼和我解釋法律上的邏輯,說什麼事後再殺狗不對,但是:

道理我都懂,但是被狗咬了都不許報仇的話當人類也他么沒意義了。

警察就沒有點別點事情可以做嗎,比如抓個小偷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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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句題外話,以我國警察連個小偷都沒空抓的前提來說,必然是狗主人有背景有關係,正常時候我國警察哪怕不太嚴重的真實犯罪都變著法的讓你們自己想辦法調解,還尼瑪有空延長拘留期間,打死個狗又不是個多嚴重的案件,呵呵。


差不多就是a被b的狗咬了,b沒有賠償任何損失也沒有道歉,a就把b的狗給砍了,b要a賠3w6,我覺得不應該賠那麼多,醫藥費要兌一部分

每個答主我都點贊了~


被咬後,狗主人賠償了嗎? 還是說不管不顧?

如果能解決相信不會有人無聊拿刀去砍狗吧。

工作中經常接觸群眾糾紛,如果沒有解決途徑,合法去訴求沒人管,或者說有相關處理規定卻無法執行,最後只能寄希望於暴力,來發泄憤怒了。


大家應該關注狗主人的身份


反對@xzfelix關於成立緊急避險的說法。

不知道什麼所謂律師,叫他重新學習再來吧。

這是緊急避險的檢視體系。

如果你說

(1)可避險的法益,是狗隨時可能咬傷人而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話。

那麼

(2)該法益面臨「正在發生」的危險,顯然不成立。

且B.正當性,也不成立,殺狗行為顯然不是不得已為之。

a.必要性,也不成立,明顯存在其他方式避險,如報警等。

c.輕微性,更不成立,殺狗顯然不是最輕微的手段,可以報警由警察讓飼主將狗轉移等。

D.事後糾集眾人殺狗顯然也不適當。

且該危險顯然不具有緊迫性。

如此多的要件缺一不可,你缺這麼多,還說是緊急避險,也是欺負大家不懂法是嗎?

警察的做法不合理,我承認。鑒定機構有無資格也有待商榷,

從犯罪構成來說,本案的關鍵點就是狗的實際價值,初步定的是故意毀壞財物罪,而該罪的構成要素是毀壞財物數額較大(5000元以上)或其它重大情節,而不要求被告一定要認識到財物具有重大價值。

若不成立緊急避險和正當防衛等法定免責條款,只要狗確實有重大價值,就成立故意毀壞財物罪,不過考慮到之前的情況,可做出一定的減輕處罰。


這件事很簡單。A故意損壞了B的3.6萬的財產,就應該是刑事案件,被抓了應該,和是不是正當防衛,是不是意氣用事,或者警察不抓這條狗,所以老百姓來打狗。這些都沒關係。法律認的就是行為事實,他當時是故意損壞了B的3.6萬財產。

那麼現在問題來了,狗是不是B的財產,B要有舉證的義務。現在在證據中B的養狗證明是馬狗,而不是德國牧羊犬,那麼就不能證明了狗是B的財產。

另外,狗是不是3.6萬,現在是是物價部門定的,那麼A要有舉證的義務來證明物價局沒有權力來鑒定狗的價值。那麼B要舉證出證明出物價局有這個權力。而物價局提交的證據是否採納,是法院的事情。

現在A被刑拘,而延長30天。A也可以反告警方違法。

一切法律法規說話,都散了吧。

當然,這裡有人裝著懂法,實際來洗地的,還是勸大家看看清楚這張嘴臉。他自己懂得,是在說他。


好像大家都沒提到一點:這次事件是這隻狗咬的第四個人。


賠錢,就當給狗送了幾個棺材本的錢,拘留出來後,拿它全家狗命,


貴國小紅粉眼中人不如狗,這才是博愛。


連雲港明確禁養22種犬中就有德國牧羊犬。狗主違規在先,縱狗傷人在後。現在德牧的價格暴跌,能值幾千塊?呵呵,連雲港這種地方警察也是不作為。先把狗主拘留了啊,罰款啊,賠被咬的人。然後再理論人家砍死狗的事,辦事一碼歸一碼。


孤魂野狗 在本次事件中,幾乎全國的網友評論中就你的最精彩!!此案件中,首先鑒定機構是國家指定的,不存在資質問題。 其次:民警辦案很規矩,也是正常履行程序,再者;因為嫌疑人相關人員在網路惡意避重就輕的描述,起到了誤導輿論和干涉辦案的作用;還有就是一群傻逼自以為是的去評論一件很平常也很正常的刑事案件,目的只有一個,就是干擾辦案!!

您的評論中肯也是最明朗! 本人就是案件相關參與人之一,有些不好對外公布的案情是無法明示的,難不成將訊問筆錄公布?!關鍵在於本案嫌疑人存在惡意砍殺,在實施犯罪準備、犯罪故意中都有明確的指向性,切存在惡意借事訛詐、索要不合理賠償、蓄意侮辱受害人等行為,但是一切都又不能夠對外公布,你明白的! 必須肯定的是,你是個分析案件最透徹,最理性的專業人士!!


看了陳妮的辯護,確實是女惡霸


窮山惡水出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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