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危險的精神病人關押治療是否可行?

現在的法律,執法狀態對危險性的精神病過於縱容,尤其是在這次廣州口腔科退休醫生因為20年前的治療被害的案件,對於有危險的精神病人是否應該有更加嚴厲的強制關押治療措施,我國法律對此類病人過於保護了,已經威脅到了我們普通正常人的生活。你們覺得如何?


首先糾正一下,沒有關押治療這個說法,精神病人也有人權,正確的說法叫做非自願住院。

國家為了保護精神病人的權利(主要是媒體經常報道的「被精神病」現象),已經出台了《精神衛生法》,精神衛生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如存在危害他人的行為的可能,在經過特殊程序和專業鑒別後可強制收治。

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個是有傷害的行為或者可能,而是重性精神障礙。

不是每個精神病人都會打打殺殺,一般都是精神分裂症的患者或者是人格障礙的患者,比如邊緣性人格障礙和反社會人格障礙,一般監獄的囚犯有一半都是這兩種人格障礙。

實際中,一般以監護人提出收治要求,如果監護人不提出這個要求,基本上按照目前的法律就是一片空白。監護人搞不定的時候,像民政、居委會應該給予幫助。

但並不是每個監護人都有這樣的認識或者意願,儘管他們對精神病人負有監護責任。所以就出現了很多精神病人傷人的事情。這個過程中,政府的角色是缺失的,畢竟監護人的能力是有限的。

個別地方政府出台了一些地方規範,對於上邊的精神病人由政府出面進行強制治療,但隨著精神衛生法的出台,這些法規已經是否還在落實就不得而知了。

以前打黑英雄還在當公安局長的時候,某精神病院醫生讓精神病人轉診到了普通醫院,結果病人出來就砍了幾個人,結果當事醫生還被關了一個月。那個時候默認政府和醫生是應當負有責任的。

精神病永遠不只是一個醫學問題,更多的是依靠法律和社會的力量,才能避免悲劇的再次發生。


是的 而且有的患上艾滋病的精神病人,更可怕 而且根據現在的法律,只能讓家屬領回,而且如果這個病人還有比如說其他病,(AIDS)普通監獄是沒法關他的,只能讓家裡送回家

但是如果說建立關押治療,首先關押地點怎麼辦,新建的話鐵定要一大筆錢,就算改造某處當關押地點也是一大筆費用。再加上醫生,人員配備,管理,都是一筆銀子,誰來負責,全政府拿也太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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