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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發作時能不能降尿酸?

長期以來的觀點均認為,如果在痛風急性期使用降尿酸藥物,可能導致關節內痛風石表面溶解、形成不溶性結晶沉積在組織中加重炎症反應。因此,「痛風急性期不能用降尿酸藥物」幾乎已成為痛風治療中的金科玉律。

2011 年日本痛風指南認為,降尿酸治療應在急性痛風炎症完全消退後 1-2 周開始。2013 年我國高尿酸血症和痛風治療的專家共識也認同癥狀緩解 ≥ 2 周再降尿酸治療。再看看 2016 年歐洲抗風濕病聯盟的《痛風循證管理建議》,其推薦在痛風急性發作緩解後再考慮降尿酸治療。2017 年英國風濕病學會痛風管理指南同樣認為疼痛癥狀消失、炎症反應控制後考慮降尿酸治療,但是證據級別為 IV 級(無對照的系列病例觀察),推薦強度 94%。

但是,2012 年《美國痛風管理指南》首次提出,在有效的抗炎藥物「保護」下,急性期降尿酸治療並非禁忌。緊接著,2013 年中國《高尿酸血症和痛風治療的專家共識》也認可了這一觀點,認為不需要等到痛風急性癥狀緩解兩周後,而是可以立即開始降尿酸治療。

2017 年《中國高尿酸血症相關疾病診療多學科專家共識》參考歐美及日本指南,給出建議:只要痛風性關節炎 ≥ 2 次發作,或痛風性關節炎發作 1 次,伴下列任何一項因素:年齡<40 歲、有痛風石或尿酸鹽沉積證據、尿酸性腎結石或腎功能損害、高血壓、糖耐量異常或糖尿病、血脂紊亂、冠心病、卒中、肥胖、心功能不全,就可以降尿酸治療。急性期降尿酸治療前,務必和患者充分溝通,告知其痛風性關節炎加重的可能。

對於這一「有悖常理」的前衛觀念,臨床醫生普遍還是傾向採取保守態度。畢竟,老觀點由來已久、深入人心;而新觀點也還需要更多循證證據,它更大的臨床意義在於,對在服用降尿酸藥物過程中出現痛風急性發作的患者,可以據此無需停止降尿酸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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