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贈與中的物權變動

案例一

案情簡介:

  2017年2月,李某與王某相識於婚戀網,並彼此添加為微信好友;

  2017年4月-2017年6月,雙方在河北省見面並開始同居生活;

  兩人在同居期間,李某為王某購買了衣服首飾,家用電器以及交通工具等等,花費了很大一筆錢.後來因為種種原因,兩人最終結束了這段關係.李某覺的自己在這段關係中付出太多,於是向法院起訴,要求王某償還兩人關係存續期間的開銷.

案例二

案情簡介:

  譚某在戀愛期間為其女朋友劉某購置一部車輛,交付給劉某並登記在劉某的名下後,一直由劉某使用。後劉某出國,將汽車交給譚某某保管。分手後,雙方就汽車的所有權歸屬爭執不清,各執一詞。劉女士向法院提出返還原物之訴,而譚先生則提出自己才是汽車的所有權人,雙方只是借用關係。

以上兩個案例共同的爭議焦點:

  在戀愛關係中,一方為另一方購買的動產或不動產的行為究竟屬於什麼性質?

1,如果只是情誼行為,法律不應輕易干涉;

2,如果是借用關係,法律應該支持原告的請求;

3,如果是贈與關係,要結合具體的案例分情況討論.

法律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稱為《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99年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5號公布 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合同法》第185條規定:贈與合同是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規定:贈與人在贈與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案例評析:

  根據《合同法》第185條的規定,如果一方贈與珠寶項鏈等動產,則有權在交付之前「反悔」,至於現實交付還是擬制交付,均非所問;如果一方贈與另一方房屋等不動產,則交付房屋鑰匙或者另一方入住後,贈與人仍有「反悔」的權利,只有進行產權變更登記後,這種任意撤銷權才會消滅。

  案例一中,無論是李某給王某買的首飾,還是給家電,亦或是電動車,只要李某已經把東西交給了王某,就不能撤銷贈與.

  案例二中,譚某某贈與劉某了一輛汽車,汽車屬於特殊動產,仍應當以交付為標準,登記只是起到了對抗善意第三人的作用,所以譚某是無法要回汽車的.這裡需要注意,假設譚某將汽車登記在劉某名下,但未將車輛交付給劉某,此時譚某仍可以主張撤銷贈與,而劉某則不能以車管所的登記為依據對抗譚某的主張。

擴展延伸:特殊情況下,彩禮的返還

適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10次會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修正)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0條規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0條將債之關係因目的不達而消滅引入到了贈與合同中。即戀愛雙方如果是基於結婚為目的進行贈與的話,嗣後雙方並未結婚,這時合同目的落空,合同關係終止。合同關係終止後,先前的物權變動不再具有正當性,贈與人有權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或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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