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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起,多省實施新消防規定,對註冊消防工程師十分有利!

貴州省:《貴州省消防設施管理規定》(第180號)2018年2月1日起實施

(節選內容)

第十三條 在既有城鎮消防站轄區面積之外的下列區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配備消防裝備:

(一)全國重點鎮、歷史文化名鎮、建成區面積超過2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區內常住人口超過2萬人的鄉鎮;

(二)產業集聚區和國家級風景名勝區;

(三)經濟發達,人口較為集中以及具有典型性、代表性保護價值的鄉鎮。

依法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的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建立專職消防隊,並與生產經營規模、火災危險性相適應。專職消防隊承擔本單位的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

鼓勵人口集中、房屋密集、火災危險性較大的村寨建立專職消防隊,負責消防宣傳、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

第十四條 佔地面積1平方公里以上或者總建築面積200萬平方米以上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以及商貿城、物流城、大學城等應當在建設過程中同步建設小型消防站,配備消防裝備。

第十五條 高層建築管理單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城鄉居民社區應當建立微型消防站,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消防安全宣傳、初起火災撲救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 設計單位應當對建築消防設施設計文件進行自審,出具設計質量承諾。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文件和技術標準進行施工,出具施工質量承諾。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建築消防設施施工質量實施監理。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依法按照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對建築消防設施設計進行審查,出具審查結論。建設單位應當聘請具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對自動消防系統施工質量和功能是否符合技術標準和設計文件進行檢測,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根據檢測情況如實出具檢測報告。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竣工驗收,參加驗收的單位應當出具驗收意見,並對驗收意見負責。設置有自動消防系統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還應組織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參加竣工驗收。

第二十六條 對既有建築進行改建、擴建,因客觀條件無法滿足現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聘請設計單位編製消防設計方案,報經省、市(州)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對三分之二以上評審專家同意的,可以作為消防設計審核依據。

第二十七條 利用居民、村民自建房開辦經營性場所的,經營管理者應當確保消防設施設置、施工符合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依法申請辦理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規模較小的下列場所不需要申請辦理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

(一)建築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的商店、賓館、飯店;

(二)經營用客房數量不超過14個標準間(單間)、不超過4層且建築面積不超過800平方米的農家樂、民宿。

對利用村寨民居設置的公眾聚集場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制定相應的消防安全規定,明確其消防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要求,作為消防設施建設和管理的依據,並向社會發布。

第三十一條 建築消防設施由建築物的所有權人負責維護管理,或者由所有權人書面委託使用人或者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維護管理。

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

建築物消防設施有兩個以上管理者或者使用人的,應當明確各方消防安全責任,並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建築消防設施進行統一管理。

第三十四條 負責建築自動消防設施維護保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委託具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維護保養和年度檢測,並將檢測報告存檔備查。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將檢測報告上傳至貴州省消防技術服務信息系統。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自動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合同、維護保養記錄、年度檢測記錄等應當自簽訂或者完成維護保養、檢測之日起5日內報送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三十五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開展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發現消防設施故障的應當書面通知維護管理人進行整改,有重大火災隱患的應當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三十六條 按照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設置的消防控制室,應當由持有消防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進行值守。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將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的配備情況報送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消防控制室應當實行24小時雙人值班制度,與消防設施遠程監控管理平台聯網的,可以單人值班。

第三十七條 因維修或者改造停用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人應當組織制訂並落實消防設施停用期間的安全應急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條 消防設施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及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導致消防設施不符合技術標準要求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實施處罰。

第四十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給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負責建築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單位未履行維護管理職責的;

(二)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未持有消防職業資格證書的;

(三)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未落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的。

第四十一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不按照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或者對於發現的問題未書面告知委託單位整改,導致消防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給予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海南省:《海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節選)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全面負責本地區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政府負責人為消防安全工作主要責任人,其他政府負責人對其職責範圍內的消防安全工作承擔相應領導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在職責範圍內對本部門以及本行業、本領域的消防安全負監督管理責任。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和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單位)對本單位消防安全負主體責任,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

第七條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列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和政府年度投資計劃。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根據國家規定和消防規劃,組織落實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用地。

規劃部門負責在控制性詳細性規劃中合理布局消防站等公共消防設施用地。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納入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計劃。

財政部門負責按照國家和本省消防經費使用管理的有關規定,足額撥付消防工作經費。

市政、供水、供電、通信等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管理維護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

環保、氣象等部門根據滅火和應急救援工作需要,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供相關資料。

第九條 教育部門負責將消防安全知識列入教學內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職業培訓和技工教育內容。

司法行政、科技等部門負責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普法、科普內容。

第十四條 保險機構應當配合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完善火災公益保險和火災公眾責任險制度。在老城區、城中村、偏遠農村推行火災惠民保險。在公眾聚集場所和火災高危單位推行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第十八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火災高危單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工作人員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對有關負責人和責任人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單位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火災防控措施不到位,發生人員傷亡火災事故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發生重特大火災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肇慶市:《肇慶市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節選)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消防工作,研究解決消防工作重大事項,將消防業務經費和消防設施維護費用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組織年度消防工作考核,並將消防工作列入領導幹部政績考核重要內容。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具體由本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發展改革、教育、民政、財政、住房城鄉建設、水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城鄉規劃和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工作職責做好消防安全相關工作。

第九條 按照國家標準要求應當建立志願消防隊伍的鄉鎮、街道和社區、行政村以及常住人口超過1000人的自然村,火災高危單位和人員密集、性質重要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設有物業服務管理單位的住宅小區,應當結合實際需要,組建志願消防組織,落實消防隊員、車輛裝備、執勤站房、經費保障要求,並納入城鄉消防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發展改革、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志願消防組織建設的規劃和管理指導。

第十四條 市政設施主管部門負責市政消火栓和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設施的維護保養,實行屬地管理,經費納入當地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確保專款專用。

第十五條 單位負責建設的消火栓、居民住宅區用地紅線範圍內設置的消火栓由產權人或者其委託的管理單位進行維護保養。涉及多個產權人或使用單位的,產權人或使用人之間應當明確消火栓維護保養責任。單位消火栓的維修保養經費由單位承擔。小區消火栓保修期內的維修保養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後的維修保養經費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維修經費按規定納入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支出範圍。對於沒有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老舊小區消火栓改造及維護保養經費由轄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調解決。

第二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保障服務區域內消防車通道的暢通,及時制止妨礙消防車通道正常使用的行為;經勸導拒不改正的,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出租的房屋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出租方和承租方簽訂的租賃合同應當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公安派出所應當定期開展出租屋消防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第二十四條 營業面積大於1000平方米的餐飲服務場所,其烹飪操作間的排油煙罩及烹飪部位應當設置自動滅火裝置,在燃氣或燃油管道上按規範要求設置緊急事故自動切斷裝置,燃氣灶具附近應當按消防要求配備滅火毯。必須使用可燃氣體燃料時,應當採用管道供氣,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餐飲服務場所的經營者應當每季度對烹飪操作間集煙罩、排油煙管道等集排油煙設施和燃氣管道進行檢查、清洗和保養,並建立台賬。

第二十五條 商場、營業面積大於1000平方米的餐飲服務場所營業廳內敞開式的食品加工區應當採用電能加熱設施。

第二十六條 商店、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期間禁止動火施工。投入使用的建築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時,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共同採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安排專人監護,並加強施工人員消防安全培訓,確保施工及使用範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七條 汽車4S店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展示廳與維修車間、維修車間與噴漆工段之間應當採用防火牆和耐火極限不低於2小時的不燃燒體樓板分隔,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禁止在維修車間設置員工宿舍,汽車維修車間和噴漆工段不得設置在民用建築內。

第三十五條 按照《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要求設置消防控制室的,應當設置在建築首層靠外牆部位,並能直通室外。

第三十六條 公眾聚集場所及火災高危單位的經營管理者和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企業應當依法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保險人承保後應當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安全隱患的書面建議。鼓勵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第三十七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按規定落實消防安全評估制度,每季度開展消防安全自我評估,每年委託具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消防安全評估,並報送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消防安全評估情況定期進行抽查,每年向社會公告消防安全評估結果,消防安全評估結果納入火災高危單位等級評定的內容,並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保監、徵信機構以及媒體通報消防監督管理情況。

第三十八條 對於具有行業特點的火災隱患整改不力或者因客觀因素火災隱患整改難度大,以及一個時期火災多發的行業(系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及時通報相關行業(系統)主管部門,並提請當地人民政府進行督辦。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責成有關部門制定整改計劃並組織實施。行業(系統)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了解掌握整改進展情況,指導協調解決整改過程中的問題。行業(系統)主管部門應當對火災隱患整改單位報告的整改情況進行核查,如實記錄整改情況並存檔備查。

第四十條 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教育、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商務、衛生、旅遊、質量監督、工商管理、銀監、保監等部門應當將消防安全不良行為記錄及整改結果列入單位和個人的信用檔案。

第四十七條 火災高危單位不按本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開展消防安全評估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列入消防安全不良行為記錄的單位,並通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徵信管理機構實施聯合懲戒。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評估報告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照《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規定》處理。

廣西:《廣西壯族自治區消防水源管理規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節選)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消防水源管理工作的領導,將消防水源的建設和維護經費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建立消防水源管理協調和考核機制,統籌協調解決消防水源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鼓勵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投資運營消防水源,促進消防水源建設和維護市場化。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消防水源的義務,發現埋壓、圈佔、遮擋、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取用、停用消防水源的行為,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有關部門舉報。

第十六條 消火栓專供撲救火災、搶險救援和日常消防訓練使用,因綠化、環衛、施工等原因確需臨時使用消火栓的除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從消火栓取用城市公共用水。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組織撲救火災、搶險救援時,有權使用各種水源;需要加壓供水的,供水企業或者其他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撲救火災、搶險救援現場指揮員的命令加壓供水。

在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未到達火災或者搶險救援現場前,其他消防隊伍在撲救火災、搶險救援時使用各種水源的,按前款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禁止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水源;禁止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遷移消防水源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先建設後拆除、遷移的原則進行拆除、遷移,並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拆除、遷移以及修復、重建消防水源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因道路建設、停電、停水等情況可能影響消防水源正常使用的,有關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書面通知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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