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帶一路」發展戰略與反不正當競爭法

By:恪恪

「一帶一路」(The Belt and Road)是「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簡稱。它藉助古代絲綢之路的歷史淵源,融入新時代元素,旨在推動沿線各國發展戰略的對接。在「一帶一路」背景下,如何運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來推動我國經濟發展以及如何實現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自我完善已經成為值得探討的話題。

筆者之所以選擇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研究對象,而不是選擇其他法律規範,是因為筆者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在新時代市場經濟體制下有其獨特的作用。這一點在下面的論述中也會加以體現。

「一帶一路」的互聯互通項目在推動各國經濟合作的同時,也強調發掘區域內市場的潛力。就國內市場而言,與宏觀調控法不同,作為市場規製法重要組成部分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更強調從微觀角度去規制經營者的行為。作為市場主體的經營者對市場發展的正面效應在於其合法有序的競爭行為會推動市場經濟的發展;相應地,經營者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在損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權益的同時,會影響市場的穩定性發展。筆者認為,區域內市場的潛力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經營者。但這並不是否認市場內其他決定要素的作用,而是從作用實現的角度出發,強調經營者的主觀能動性對市場的反作用。國家通過宏觀調控來營造一個良好的發展基礎,而反不正當競爭法存在的價值在於挖掘經營者的合法經營行為的積極效應,並使這種經濟發展潛力按照合法有序的方式轉化為強大的經濟實力。而要發掘區域內市場的潛力,就要求反不正當競爭法能夠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確指出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只有經營者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從事經營活動,才能為市場提供充足的發展動力。應當指出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法律條文大都是負面規定,即規定了不正當競爭具體行為及其後果。筆者認為可以在反不正當競爭法適當增加一些正面規範,既能夠體現反不正當競爭法積極屬性的條文,具體可以借鑒德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關於「競爭行為」等的規定。筆者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還應當適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發展,在法條中體現糾紛解決的多樣性,如加入調解機制和仲裁機制的相關規定,以期實現經營者利益的相對平衡。

「一帶一路」強調融入國際治理,而要實現市場治理體系的現代化,就必須強化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貫徹與實施。以高鐵為例,中國進入「高鐵時代」後,中國高鐵作為國家名片和外匯創收的一部分實實在在打響了名號。然而幾年前一場南北車之戰還歷歷在目。為了爭奪海外訂單,這兩位高鐵行業的老大哥上演了一場「宮廷撕逼大戰」,如果不是國家及時制止,估計兩敗俱傷、漁翁得利的情況怕是少不了了。南北車之間的爭奪戰雖然已經告一段落了,但他們在爭奪海外訂單過程中所實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卻仍然值得國內的企業家警醒。在反不正當競爭法層面,筆者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條文中應當對惡意低價等行為進行規定。有人會說在反壟斷法已經規定了這類行為的情況下,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再次加以規定會浪費立法資源。但筆者認為,隨著一帶一路的縱深發展,各國經貿往來日益頻繁,對不同類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必要進行規定。但在另一方面,過於頻繁的修改法律條文會影響法律的穩定性。因此,必須把握好兩者之間的關係。在此不做深入分析。

「一帶一路」發展戰略引領著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發展,而開放型經濟的發展需要全面統籌促進國內各領域改革發展,尤其是供給側改革。可以想見作為供給主體的經營者在其中起到的作用。根據供給與需求理論,聯繫我國現階段主要矛盾,只有實現更優質的供給,才能滿足消費者對美好生活的需求。經營者生產的產品歸根結底是作為消費者的需求對象存在的。也因此現階段的供給,必須更加註重消費者的現實需求,而這種需求的滿足必然涉及對經營者經營行為的規制,以保障消費者能夠更好地滿足自身需求。這兩者的關係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二款「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中也有所體現。與舊反不正當競爭法強調經營者不得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不同,新反不正當競爭法將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也明確規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並引入一般條款中。這體現了新反不正當競爭法適應社會發展的屬性,與現階段的國策更是相互呼應。筆者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中雖然已經有了規定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的條款,但相對於條文中規定的經營者實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而言,仍顯得不夠全面。在未來的立法中,應該注重對新出現的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加以歸納。

「一帶一路」背景下,信息互聯互通是經濟互聯共贏的基礎。而要實現信息的互聯互通就必須讓互聯網運營環境更加地安全穩定。而這就要求各大網路服務提供商實施公平競爭行為,避免不正當競爭行為。在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中,明確列舉了經營者利用網路進行生產經營活動中可能出現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這些條款的出現明顯吸收了相關司法案例中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但隨著互聯網時代的發展,網路服務提供者所實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遠遠不是一個或幾個典型案例所能反映出來的。「3Q」大戰之後,難道互聯網行業就不會出現其他各種類型的商戰嗎?明顯不可能。關鍵在於如何將公平競爭意識內化為網路服務提供者的內在意識。筆者認為,一方面應當加重罰金數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中雖然明確規定了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二條規定實施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行為的罰款數額,但對於互聯網行業動輒幾百億的交易額而言,最高罰金為三百萬的處罰數額明顯不足以讓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者得到應有的懲罰。另一方面,筆者認為可以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中對利用網路進行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加以體現。這樣即使在特殊條款沒有規定的情況下,法院也能直接依據一般條款作出判決。因為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今後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將越來越多地依賴互聯網服務,而由於立法的滯後性,立法者無法在法條中及時地規定與互聯網有關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這時,一般條款的規定便顯得尤為重要。

以上是筆者關於「一帶一路」發展戰略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發展之間的關係的看法。歡迎評論,以便交流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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