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刑法筆記(四十六)--幫助犯
一 關於幫助犯處罰依據
由於幫助犯的處罰依據:在於肯定幫助行為與正犯結果的因果關係,也或者說幫助行為通過正犯間接引起法益危險結果或法益侵害結果。
結果無價值認為:違法本質在於法益危險結果或法益實害結果。只有行為引起法益侵犯結果(危險或實害)才可能被處罰。這是結果無價值最核心要義。因此不管是單人犯罪 共同犯罪 間接正犯 未遂 預備任何形態的犯罪成立都要求有法益危險結果或法益實害結果。要肯定這種行為引起危害結果,就是要肯定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二 關於幫助犯的因果關係確定
先從正犯入手,先認定其行為與結果的因果關係(這裡的結果包括危險結果與實害結果)
如果是正犯著手實施,但犯罪結果未得逞,則正犯的結果是未遂結果。
如果是正犯造成了實害結果,則正犯結果是既遂結果。
再判定幫助犯的因果關係--對正犯有物理幫助或心理幫助作用
物理幫助:客觀上對正犯行為有促進 便利 或提供了某種條件等,使得正犯行為更容易。如提供工具 提供場所等
心理幫助:一 是指強化犯意(實施正犯行為意思),二 使得犯罪分子安心犯罪。
這裡再次:強調是引起正犯的行為意思,而不是引起故意,前面已經強調多次啦。
例如:甲知道乙要去丙家盜竊,甲為乙提供撬門工具,乙去到丙家中,卻只利用自己的萬能鑰匙打開了房門,並隨後實施了盜竊。
物理上:由於乙是使用自己鑰匙打開了房門,甲提供的鑰匙並沒有對乙盜竊行為起到物理上幫助作用。
心理上:甲為乙提供撬門工具,對甲有心理上幫助,甲可以認為在自己萬能鑰匙打不開的時候,可以採用乙的工具,對甲作案心理上認為成功率會高些,有心理幫助作用。
按照因果判斷流程
一 正犯乙實施了移轉盜竊實行行為(移轉財物佔有),
丙財物被盜的危害結果與正犯乙的行為有因果關係。
二 再來認定幫助犯甲是否與丙的財物被盜有因果關係,按照上面分析由於甲對正犯乙的行為有心理上幫助作用,所以 丙被盜的結果與甲的幫助行為有因果關係。因此 甲成立盜竊既遂的幫助犯。
例如:甲想到乙家中去盜竊,甲想測下吉凶,就找到算命師丙,為其測吉凶。丙對甲說:一切都會順利的,並為甲提供了一把神兵鑰匙,號稱可以開任何門。並對甲說:如果沒有打開,那就是天意,且不可違天意盜竊,那樣會遭天譴。甲來到乙家中,用丙提供的鑰匙,並沒有打開房門。想起丙說的:未打開就是天意不可違,甲想騙子一個 根本不可信。於是 破窗進入盜竊,最後盜竊兩萬元離開。
先從正犯入手:甲實施了盜竊罪的實行行為(移轉財產佔有),並且引起了盜竊既遂後果。
再分析幫助犯:丙的幫助行為 1 對甲聲稱一起都會順利的(有心理安撫作用)2 提供了鑰匙啦。
甲先利用丙提供的鑰匙開門,甲已經著手實施了盜竊行為,但是未成功,造成的結果是未遂結果。這個時候 丙提供鑰匙對甲是有心理上的幫助作用(丙的一切都會順利及提供鑰匙有助於甲安心實施盜竊行為,有心理幫助作用),但在物理上 對甲盜竊沒有起到作用。
隨後 由於甲認為丙是個騙子,一切都是假的。甲不再信任丙所說的,並且完全採取自己的方式(破窗盜竊),這個過程丙的幫助行為對甲的行為沒有起到任何心理及物理幫助作用,因此 甲盜竊既遂的結果不能歸於丙。但丙的幫助行為對甲起初開門盜竊未遂結果是有心理幫助的,成立盜竊未遂的幫助犯(丙提供鑰匙行為已經被甲利用著手開門,已經對乙的財產權產生了具體的危險性。)
小結:幫助犯判定
A 先分析正犯的實行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B 再看幫助犯具體提供了哪些幫助行為,這些幫助行為在正犯實施過程中,是否起到心理上或物理上幫助作用。 如果能肯定存在心理上或物理上幫助作用自然就能肯定其與正犯的危害結果有因果關係(不法層面成立幫助犯)
重點理解原理:1 共犯本質就是在不法層面的結果歸屬(因果關係判定)
2 認定一定要從正犯為中心,只有正犯與結果存在因果關係,才需要進一步判定幫助犯的幫助行為是否對結果有物理或心理上幫助作用。
3 共犯從屬性 就是共犯(教唆犯與幫助犯)因果關係要以正犯因果關係為前提,共犯的違法性也要以正犯具有違法性為前提。--可以理解為共犯的因果關係 及 違法性都要以正犯為前提,從屬於正犯。
三 關於未遂犯幫助 與 幫助未遂的區別
未遂犯幫助--就是指正犯行為導致的結果是未遂,幫助犯的幫助行為與該未遂結果有物理上或心理上幫助作用。從而肯定幫助犯的幫助行為與未遂結果有因果關係。 上面的例子 已經舉例說明啦
幫助未遂--是指幫助犯原本希望通過自己的幫助行為使得正犯得到心理上或物理上幫助作用。但是 其想對正犯幫助效果沒有達到。
例如:甲想殺乙,乙為了躲避甲的追殺,悄悄躲起來。
甲向好友丙打聽乙的下落,丙將乙的地址寫信告訴甲。結果地址寫錯了,寄給了丁。甲自己找到了乙,將乙殺害。
丙本來是想給甲提供乙的藏身之處,方便甲追殺乙,對甲起到幫助作用,但由於信件沒有寄給甲,沒有對甲的行為起到幫助作用。這就是幫助未遂。由於甲自己找到乙並殺害乙,因此 丙欲實施的寄信告知地址幫助行為沒有對甲起到任何幫助作用。自然 乙死亡結果只能歸於甲,與丙沒有因果關係,丙不能成立幫助犯。
微信公眾號:鬆鬆論法 立足於立法意圖高度,以通俗化語言闡述法考 自考 本科等知識
以及法學名著共讀 讓法理通俗化 簡單化 。一起加油!!! V 13628387094
推薦閱讀:
※有些事,永遠也不會改變
※李天一、葯家鑫、夏俊峰、林森浩案 輿論分別起了怎樣的作用?
※以p2p的名義非法集資?這是三十年前的花樣
※陳世峰刑滿後遣送回國會怎麼樣?
※"可是,你拿他的鞋幹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