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3800萬人不交社保!後果多嚴重?
繳納社保的目的是享受回報。因為計算投入產出比,很多人開始覺得交社保不划算,早在2013年底,我國已有3800萬人拒交社保。
有人認為把交社保的這部分錢存起來或進行投資更靠譜,有的人因為用人單位不想交而難以參保,還有的人受身邊不交的人影響,自己也不交了。可你知道不交社保的後果到底有多嚴重嗎?
對勞動者的後果
01
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去醫保定點醫院看病,如果有醫保,那麼醫療費用通常是國家報銷大頭,自己只需要出一小部分,但要是沒醫保,就只能全自己出了。
從長遠來看,在退休前,醫療保險女性繳滿20年、男性繳滿25年,退休後可以享受終身醫保,如果到退休的時候沒有繳夠相應的年限,那就沒有終身醫保。
02
無法享受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的領取有條件限制,需要繳納養老金滿15年,退休後才能按月領取。而且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都是累計計算的,繳費越久繳納金額越高,則享受到的金額、福利越多。小管家以為雖然養老保險還不足以讓你安享晚年,但是起碼會給你不少保障。
03
在部分城市無法買房
不少城市都將買房的條件直接和社保掛鉤。以北京為例,外地戶口要在北京買房需要至少繳滿5年的社保,而且中間不能斷繳,一旦斷繳則重新計算5年期限,補繳無效。與影響購車搖號、買房和落戶資格比起來,那些每個月交出去的錢似乎有些微不足道了。
也許有人會說,不交社保省錢啊,本來工資就不多,只夠勉強維持開支,扣完社保就更少了,不交社保還能多發點工資。
對於有這種想法的人,小管家只能說你真是圖樣圖森破。要知道,社保費用可不是你一個人交的,是單位和你共同承擔的,而且單位交的比例比你自己交的還要多!
再說,社保具備商業保險所沒有的強制性的,「官方確定」這一身份也讓社保直接與我們日常生活中許多資質掛鉤,一旦面臨特殊情況,沒有社保的人群將面臨很多不必要的麻煩,甚至要做好承擔無法挽回的損失的準備。比如,有些城市社保繳納記錄不過關就無法通過買房買車、子女上學等很多資質認證,這才是你決定是否繳納社保的決定性因素。
對用人單位的後果
01
行政責任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02
民事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拒交社保,首先要賠養老金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此外,工傷、醫療、生育、失業等保險條例無一不規定了當職工遇到需要保險理賠的情形而企業未繳納相應保險而所有賠付責任由企業承擔的條款。
勞動者還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進而依照該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參加社保具有強制性,繳納社保對企業來說是法定義務。但是萬一員工簽了自願放棄社保的協議,該怎麼辦呢?
即便簽了協議,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繳納社保的法定義務也不能免除,但是只要協議是自願簽訂,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主張企業向自己支付補償金一般是得不到支持的。 這是為什麼呢?
小保舉個真實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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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的張先生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後,又簽訂了一份《保險福利補充協議》,約定將張先生的社保核算到工資中發放。
但這種協議是要儘可能規避公司的法律責任的,不可能只有這一項內容。它還有這樣一些內容:
乙方在充分了解到社保的相關規定,清楚其在社保上的權利義務以及不購買社保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後,仍然決定不由甲方為其統一購買社會保險;
乙方自行決定或以個人名義在戶籍所在地參加社保,或在戶籍所在地參加農村新型養老保險和合作醫療保險或其他保險。
因此造成的法律責任與經濟損失一律由乙方承擔。
乙方不得以未購買社保為由解除與甲方的勞動合同或要求經濟補償等。
這裡面的乙方指的是張先生,甲方是公司。
張先生離職後,反悔了,要求公司補繳社保並支付補償金,經過勞動仲裁程序又鬧到了法院。
法院判決公司不需要向張先生支付補償金。
原因在於,雖然協議中免除用人單位繳納社保的義務的部分屬於無效約定,但是,這份協議中還約定,社會保險利益損失由勞動者自行承擔、勞動者不得以用人單位未繳納社保費用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或要求經濟補償等,屬於勞動者本人自行處分個人權利,是有效約定,對勞動者本人具有法律拘束力。
也就是說,公司需要為張先生把沒交的社保補足,但張先生不能要求公司給補償金,也不能因為社保斷繳產生損失而向公司索要賠償。
同時,由於「把社保核算到工資中發放」的約定屬於無效約定,公司為張先生補繳社保的同時有權把原來算進工資發放給張先生的社會保險費要回來。
當初這份協議他就不該簽!
小保來劃重點了,簽訂「自願不交社保」的協議,將會導致無法享受社保待遇,可能還影響購房、買車、落戶,還很難以未繳納社保為由主張經濟補償,所以,如果單位拿出這種協議來,可千萬別隨便就簽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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