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你自己欠的債,離婚我不背:夫妻債務的法律新規都說了什麼?

婚姻,連帶責任的合夥關係

請注意,在過去的是五年里,這些都是真實發生的故事

王女士離婚五年了,一天突然收到法院的傳票,她才知道干工程的前夫曾在婚內婚姻期間向人借款55萬元用於繳納工程保證金。一番波折下來,法院認定王女士需對這筆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同樣遭遇的張女士則更加氣憤,她的前夫孫某在結婚的第四天便開始瘋狂舉債,雖然張女士與孫某結婚僅兩個月後馬上辦理了離婚手續,但她卻要為這兩個月的婚姻承擔約500萬的連帶責任

「結婚嘛,就是合夥過日子」。這句聽上去十分世俗的話,其實一針見血地指出了婚姻的真諦。正如法律意義上「合夥」的含義一樣,這個意味深長的辭彙,在婚姻中也同樣意味著無限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在長達十五年時間裡,使夫妻之間的「有難同當」成為現實,也導致婚內惡意舉債、假離婚真逃債的現象層出不窮。

現在,新的司法解釋可能將改變這個現實。

司法解釋怎麼說?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出台,法律實務屆一片熱議。

這個解釋究竟說了什麼呢?小編為您逐一解讀。

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小編解讀:本條規定了共同債務的認定原則,即以夫妻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為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但「共同意思表示」的形式並不只局限於共同簽字和事後追認,其他有證據能夠證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行為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小編解讀:本條規定了婚內個人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原則,即需債務用於家庭日常生活。根據最高院民一庭庭長程新文接受新聞媒體採訪時的答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況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費,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費、日用品購買、子女教育、老人贍養等各項費用,是維繫一個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需的開支。

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小編解讀:本條規定了婚內個人債務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時,將不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債權人主張為夫妻共同債務,則需承擔舉證責任。

第四條: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做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三步認定共同債務

概括來講,根據該司法解釋來認定夫妻共同債務可分為三個步驟:

第一步:先看是否有夫妻合意,包括簽字、追認、簡訊、錄音證據等。若能認定夫妻雙方對債務的共同意思表示,則為共同債務。若不能,進入第二步。

第二步:婚內一方的個人債務,看是否用於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若用於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則為共同債務。若不能,進入第三步。

第三步:婚內一方的個人債務,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債權人有證據證明用於家庭日常生活,則為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無法證明的,為夫妻一方個人債務,配偶不承擔連帶責任。

在此,各位債權人不妨留個心眼:以後借錢,先看戶口本,凡是註明已婚的必須帶著媳婦一起簽字再借;戶口本上沒有註明已婚的則要寫個說明,對於婚姻狀況一旦說謊,債務自己承擔(因為在民政局結婚登記後,戶口信息不一定發生變更,戶口變更主要憑自覺去派出所戶籍科辦理)。

夫妻共同債務有哪些?

1.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確認的債務;

2. 夫妻雙方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 一方借債另一方事後追認的債務;

4. 一方以個人名義借債,所借債務雖然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舉債所得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

5. 夫妻雙方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其收益用於維持家庭生活所負的債務;

6. 夫妻雙方因撫養子女、贍養老人等所負的債務;

7. 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8. 婚前一方所負的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

9. 其他應當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一方自己承擔的個人債務有哪些?

1. 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未用與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

2. 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償還且債權人事先知曉或事後統一該約定的債務;

3. 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扇子資助沒有扶養義務的人所負擔的債務;

4. 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且其生產、經營收入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

5.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一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且夫妻一方有證據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曾明確約定此債務為個人債務的,或者夫妻一方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

6.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約定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其附隨的債務也應為個人債務;

7. 其他應由個人承擔債務,如一方從事犯罪活動或者因實施了侵權行為等所負擔的債務。但須注意的是:若乙方實施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益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那麼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推薦閱讀:

小兩口吵架如何快速和好?
娶烏克蘭美女做老婆是一種怎樣的體驗?
婚姻里,聰明的女人會這樣做
和女朋友要結婚了,卻得不到女朋友父母的祝福(她父母一直不同意我們在一起),心裡比較苦悶我該怎麼辦呢?
26歲了還沒有考慮找對象是什麼原因?

TAG:婚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