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資擴股流程圖 | 股權小知識
註:虛線的箭頭和方框內容為或有程序,非必經程序。
一、受理增資申請
注1:增資方案的必備條款詳見《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增資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增資規則》)第八條之規定;
注2:根據《上海市國資委關於本市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資委關於進一步規範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的意見(試行)》(滬國資委產[2006]428號)第五條之規定,「市國資委出資監管單位改制方案由市國資委制定,報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市國資委出資監管單位所屬國有及國有控股子企業的改制方案由市國資委出資監管單位負責審批,並報市國資委備案」;
注3:需要隨同《增資申請書》一併提交的資料詳見《增資規則》第十條之規定。
二、發布增資意向及登記投資意向
注4:《增資意向信息發布公告》的必備條款詳見《增資規則》第14條之規定;
注5:根據《增資規則》第18條,投資人應提交如下材料:1、投資意向登記書(內含《承諾書》、《參與意向增資申請表》《受託機構意見》等);2、投資意向主體資格文件,包括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章程等;3、擬參與增資的內部決策或批准文件;4、符合增資條件的證明文件;5、與受託機構簽訂的委託協議;6、其他需要的材料。
三、確定增資方
注6:根據向聯交所的電話諮詢,保證金最低金額為掛牌金額的30%。
四、工商變更
注7:根據上海市工商局網站公布的提交材料清單,應提交以下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2)有限責任公司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附表--股東出資信息》(公司加蓋公章);(3)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件複印件;(4)關於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決議或者決定;(5)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6)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7)以股權出資的,提交《股權認繳出資承諾書》;(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註冊資本必須報經批准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書複印件;(9)公司營業執照。
注8: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52條,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一)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公司登記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文件、材料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二)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記機關認為申請文件、材料需要核實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同時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核實的事項、理由以及時間。(三)申請文件、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予以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註明更正日期;經確認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四)申請文件、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時,應當將申請文件、材料退回申請人;屬於5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文件、材料並出具收到申請文件、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五)不屬於公司登記範疇或者不屬於本機關登記管轄範圍的事項,應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公司登記機關對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注9::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54條規定,(一)對申請人到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的申請予以受理的,應噹噹場作出准予登記的決定。(二)對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登記的決定。(三)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提交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內容一致並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申請人到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應噹噹場作出准予登記的決定;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登記的決定。(四)公司登記機關自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請文件、材料原件與公司登記機關所受理的申請文件、材料不一致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公司登記機關需要對申請文件、材料核實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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