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時代

包拯在擔任開封府尹時,曾經審理過一個頗受矚目的「讓金案」。一位家住京師的商人,將兩箱金銀繒帛寄托在友人處。沒過幾年,此人去世,那位友人於是找到託付人的兒子,將要交還財物。不料其子卻因為父親並未留下寄託契證,也從未提及此事,拒不敢受。兩人推讓甚久,沒有結果。友人無奈之下,只好找到府衙,希望包拯能夠決斷此事。

宋人凡寄託財物,必訂立書面契約,並在契約上註明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甚至保管報酬以及費用計算的方法。這種遇事必立約的習慣,是在宋代商業大潮的鼓動之下,逐漸形成的社會風尚。那位商人之子不敢隨便接受財物,也是宋代契約關係廣布民間並且深浸人心的一個結果。

在宋代日常生活中,契約關係是人與人之間一個日益突出社會聯繫。尤其在商業發達的汴城,幾乎每一個百姓的名字,都有機會籤押在契約上的某一方:田宅買賣、商品交易、僱傭人力、房屋租賃、典當、借貸、寄託、承攬、委託、分家,甚至是租車船遠行,也要訂立書面契約,還須有保人,以確保租賃者按期歸還。各種契約關係像一張網,將整座城市編織為一體。作為網點上的每一個立約主體,市民感受到社會身份的平等趨勢,同時,頭腦中也慢慢地培養出一個新鮮的契約型生活觀。

汴城吞吐著數量巨大的消費人群,其吃穿用度,都要通過商品買賣來解決。宋代調整了傳統的抑商政策,商品經濟的發展一日千里,已經出現了信用消費、資本借貸等具有近代化模式的商業形式。這些活動都需要設計詳備、履行規範的契約制度來支撐。

在契約關係的普及中,前代一些專事雜役工作的僱工、女使等,參與訂立買賣、租賃、僱傭等契約,從法律的角度被承認了獨立的身份與人格。尤其是一些技藝高超的廚娘、綉工、歌伎等,商品經濟對於專業人士的需求,使他們獲得了眾星捧月般的待遇,可輕易地為自己爭取到條件優厚的僱傭合同。契約制度的詳備是商品經濟推動的結果。訂約人的廣泛化與平民化,則代表著宋代城市超越前代,真正地進入了契約關係的時代。

在那件糾結於缺失契約的讓金案里,最終包拯令衙役去勾索證人,驗明究竟,將財物判給了商人之子。在全民皆商的汴城,差役們對於契約糾紛的處置早已駕輕就熟,只是這種彼此推讓的案子,極少前例可循。宋代繁冗的律法規條中,「惟交易一事,最為詳備。」官府對民間的立約活動提供「官版契約」。凡繳稅並蓋有官印的契約,稱為紅契,反之喚作白契。紅契為官方所承認,出現糾紛,可作為審理依據,白契則沒有法律效力,不被認可。於是,宋代標誌性的疊篆大官印,就隨著洶湧的商業需求而被大量的鑄制,為宋代各業交易與物產交割提供著正式的身份認定,留下一方方朱紅印跡。

然而,立約的普及與履約行為的嚴謹,便可以說明,宋人已經邁入了一個新型的商業時代的門檻嗎?在西方,契約精神是商業社會的基本文化。對契約觀念的訴求,著眼於合約關係中所體現出的個體獨立、平等、自由等內在原則。而宋代契約所關注的,依然是現世層面所能獲得的商業效果與功利所得。契約制度的設計,止步在完善律法的約束力上。可是,在東方,律法似乎自古便不是人們最為看重的行事準則。田忌賽馬的故事,幾千年來提醒著人們破壞規條是一種機智的體現。包拯在審結了讓金案後,評價說:「觀此事而言無好人者,亦可以少愧矣。『人皆可以為堯舜』,蓋觀於此而知之。」對於雙方雖無立約卻彼此推讓的精神,給予了德行上的很高的讚揚。契約關係在宋代雖發展迅速,但是在人們心中,守約的理念似乎仍然只關乎於道德,而無關於法制精神中的社會基礎。契約精神在商業大潮的變奏下,仍然不過是儒家五常中「信」字的一個延伸。

當汴城商業的發展遭遇到傳統的精神,二者相衝相融、相剋相濟。從中成長起來的契約關係,便繼承了他們共同的面目特徵,只是後者的基因,明顯對其發揮著更深刻的影響。因為在中國人的觀念里,對人心的滋養從來都勝過了那一紙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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