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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刑法筆記(四十四)--間接正犯

一 關於間接正犯的概念

(1)幕後人對犯罪事實具有清醒的認識(甚至周密的計劃)

(2)被利用人因為存在某種局限根本沒有認識到犯罪事實又或者認識到犯罪事實 但是卻沒有選擇行為的餘地.

這種局限性可能源於被利用人自身(如:責任能力對應的辨認控制能力) 也可能源於幕後人(如欺騙 脅迫等)

說得直白點:被利用人沒有行為自由,不能自由支配自己的行為。

這種被利用人無法支配自己行為,要麼是源於根本就沒有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後果及意義,根本沒認識到行為的善與惡,自然就不存在善 惡的選擇,選擇善避免惡肯定以認識到行為善與惡為前提,這是不言而喻的。

(這種無法認識到行為的善惡,可能是由於缺乏辨認控制能力 也可能是由於受到幕後人的欺騙等)

---強調主觀的意思選擇自由(主觀認識善惡為前提)

要麼是 被利用人主觀認識到了行為善與惡,但是在客觀行為上 由於幕後人的脅迫 身體壓制等原因根本無法選擇。

---重在強調認識到善與惡 但客觀無選擇餘地

簡言之:被利用人不存在行為自由,自己不能自由支配自己的行為。

(3)正是因為被利用人不能自由支配自己的行為,就好比 手槍完全無意識,完全不能理解行為的意義,只能任由人操控一樣,被利用人也如同手槍這般工具只能任由他人操控。行為人利用手槍開槍射殺人,懲罰的是行為人,並非工具手槍一樣的道理。應當處罰幕後人,而不是被利用人。---這是所謂的工具論

其實 犯罪支配說,和工具說來說,本質都是在於說明幕後人雖然沒有實施實行行為,但是其支配了被利用人的行為,這點兩者是一致的。無非工具說將人類比工具有損人權,犯罪支配說更體現人權尊重罷了。

二 關於因果關係的思考

(1)關於單人犯罪的因果關係,都是要求實行行為與具體發生的危害後果之間關係。行為必須為實行行為。

(2)由於單人犯罪對因果關係要求都是實行行為,

按照這個要求,共同犯罪中教唆犯 幫助犯(非實行行為)就因不符合因果關係而不能得到處罰,形成處罰漏洞,於是共同犯罪對單人犯罪的因果關係進行了修改。在肯定了共同犯罪正犯(實行行為人)與危害結果的因果關係前提下,只要其他非實行行為人對結果有心理上 物理上幫助,也肯定其因果關係,從而將結果歸屬於此類人(將教唆犯 幫助犯納入處罰範圍內)

(4)同理 按照單人犯罪的因果關係 要肯定因果關係必須要求實行行為。而按照這種要求 幕後人利用媒介者實施犯罪,幕後人由於沒有不具備實行行為,也不能肯定其因果關係。而按照共同犯罪的理論,雖然能將對正犯有心理 物理上幫助的行為肯定其因果關係。但是 共同犯罪成立前提條件要求各行為人具有共同行為的意思。而間接正犯很多情況是不符合這個條件的。因此 間接正犯再次對因果關係進行了變更,認為雖然幕後人沒有實施實行行為,若其利用了行為人,對犯罪事實起到支配作用,仍可以肯定其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從而將結果歸屬於幕後人。

我們在理解的時候,可以從因果關係(或者說結果歸屬)來理解單人犯罪 共同犯罪 間接正犯

順便概述下因果關係肯定一些原則

第一種情況: A行為 --->A結果

最簡單的是 A行為直接是A結果的直接誘因

第二種情況:A行為-->B行為

B行為--->結果

這裡只說B行為對結果起決定作用的難點問題

首先:B行為成為結果發生的直接原因,自然很輕鬆的就能肯定他們存在因果關係。

難點:需要判定結果是否歸於A行為。這就是所謂的介入因素的因果關係分析

雖然 在書裡面可能總結了很多情況 什麼A行為必定導致B行為發生 或通常導致B行為發生 或者B行為人基於A行為人的優勢指導地位等等。

其實 直白的說:雖然前行為A沒有直接導致結果發生,但是 只要其能起到支配引起B行為發生(B通常發生結果),通常就可以肯定結果可以歸屬於A行為。

不管列舉多種請況,本質其實就在於這點(A行為起到支配B行為發生的作用)

因果關係判定概括下:要肯定因果關係無非就兩點

一 行為直接對結果起決定作用

二 行為雖然對結果不起直接決定作用,但是其對引發因果發生的直接行為起支配決定作用。

如果一個行為既對結果不起決定作用,又對直接誘髮結果的行為也不起決定支配作用,那是沒有理由單獨將結果歸屬於此行為(特別注意:是說單獨歸於該行為 並不否認多因一果)

特別說明:這裡目的在於說明 存在介入因素結果歸屬問題,只歸於一個行為的情況,而不是幾個行為都作用相當,多因一果的情況(這種情況往往是比較簡單的)。難的在於存在介入因素 結果到底只歸於介入行為 還是只歸於前一行為的情形。

其實 單人犯罪 共同犯罪 間接正犯都與因果關係緊密關聯的問題,這裡強調因果關係在於理解他們之間最本質的差別---因果關係變更 責任層面完全相同。

因果關係前面已經講過 這裡就不再重複累述。

三 關於間接正犯的判定

其實 判定間接正犯按照工具理論說

只要看被利用人在行為時是否有行為自由的。如果是有行為自由的,自然就該承擔責任,如果無行為自由結果則要歸於幕後人。

具體來說:行為自由

1 首先主觀上能認識到危害結果(通常認識到行為危害後果 自然就等於認識到行為的性質善與惡)。自然影響主觀認識到行為危害後果及意義的原因:如無辨認控制能力 或者受欺騙。如果主觀上:都完全沒有認識到行為的危害後果 那肯定結果由幕後人來承擔,成立間接正犯。

2 只有主觀有認識的前提下,才能談主觀選擇,乃至主觀支配客觀行為(選擇客觀行為),如果主觀有認識到行為的善惡,主觀具備選擇自由,但是 客觀卻不存在選擇自由,如 身體被控制 脅迫等。

簡言之:行為自由應該包括主觀意思自由(選擇自由-認識為前提) 及客觀行為自由(客觀上能自由支配自己行為)

例如:甲為了殺乙,甲於是買了一包毒藥郵寄給乙,郵遞員丙不知情將毒藥給乙,乙服毒死亡。

丙直接把毒藥給乙,造成乙服毒死亡,丙直接造成乙死亡。但是丙對自己行為的危害後果(乙死亡的結果)毫無認識,根本就沒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善惡,自然就不可能期望其放棄郵送毒藥的行為,丙自然就沒行為自由,丙就失去了自我行為支配自由(如同工具)。而甲對丙郵寄的行為危害後果完全知悉,其通過隱瞞真相的事實利用了丙,導致乙死亡,甲自然成立間接正犯。

關於表格中的常見類型,了解下,主要判定的時候 具體判斷是否構成間接正犯---主要就是看實行行為人是否具備行為自由(包括認識自由及選擇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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