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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法律應該放開心胸

最近一個回答發現很多人對刑法不是很清楚,我記得大學即便是非法學專業的,也應該學過法律基礎吧,小普法一下。

犯罪和違法的概念是不一樣的,犯罪是特指刑法上的罪名,而違法泛指違背所有的法律,一個行為可能犯法但是不犯罪,比如說我把一個人打的頭破血流,但是僅僅是皮外傷,不嚴重,雖然犯法,但是不犯罪,因為沒到輕傷的程度。

刑法的概念在所有法律裡面是最嚴謹的,也就是說所有的犯罪罪名必須以窮舉的方式列出來,也就是刑法分則裡面的罪名,如果僥倖沒有符合裡面的罪名呢?那就不是犯罪。

所謂的XX問題的解釋,又稱司法解釋,是和法律有同等地位的。

但是我看到很多人糾結於現有法律的問題,這個說實話,現有法律不完善,不完整,或者說即便是出了司法解釋依然磨礪兩可的地方多的很,所以討論法律問題其實應該放開胸懷來討論。

我舉個例子,我們就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個為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處盜竊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這個例子實際上很多老師講過,這個司法解釋規定了盜竊必定是「秘密竊取」

你住五樓,你掉了一個錢包,錢包有5000塊錢,掉落在1樓,然後有個人走過就當著你面,把錢包拿走了,而你無可奈何。

屬於什麼?

盜竊嗎?人家有「秘密竊取」嗎?人家當著你面拿走的。

屬於非法佔有嗎?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將自己代為收管的他人財物或將他人的遺忘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或退還的構成侵占罪。

很顯然這不屬於「代為收管的他人財物」,也不屬於「他人遺忘物」

那怎麼辦?

再比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條規定,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是指以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行為。

冒充軍人照樣撞騙是犯罪,那真的軍人去以軍人身份照樣撞騙怎麼辦?

按道理說一個假冒的軍人損害了軍隊的良好威信及其正常活動,一個真的軍人去招搖撞騙,那不是更損害軍隊的良好威信及其正常活動?

一個冒充的軍人照樣撞騙是犯罪,一個真的軍人去招搖撞騙就不是犯罪了?不合理啊。

後來某法學教授把「冒充」這個詞解釋為「冒用和充當」

我也是服了。

所以對於中國的法律,真的,該討論的討論,沒必要那麼忌諱,沒什麼不可討論的。

大學法學老師吐槽的多的是,刑法都算好的,在下的行政法老師在講解《行政賠償法》的時候經常把書一甩:什麼TMD行政賠償法,這個不賠償,那個不賠償,分明是行政不賠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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