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皇退位大赦,江歌案主犯服刑有無影響?

大家好,我是軍事編輯部 雲北。就在今天江歌案正式宣判,陳世峰獲刑20年。再聯想到幾月前,日本天皇即將退位,並「大赦」的消息。人們不禁疑問,案犯陳世峰是否會依靠「大赦」而逍遙法外?

本期

戰史科雲北就不務正業的與諸君聊聊

日本「赦免」的那點事

極其悠久的歷史 - 「赦免」

常看電視的小夥伴們都知道,「皇帝即位」或「改朝換代」一般都會「大赦天下」。確實如此,中國古代的赦免制度創立甚早。

新中國特赦 - 溥儀

傳說在唐虞時代就已經出現,經過春秋戰國,及至漢代正式確立。此後,經過隋唐時期的完善,歷朝歷代,均施行不廢。

日本版大赦天下 - 「恩赦制度」

在日本,赦免被稱作「恩赦」,自古有之。其多出現在國家慶典(天皇即位)、喪禮(天皇去世)或國家政治所需的其他場合中。

除了上述形式上的表現,「恩赦制度」還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即消除「法不容情」所帶來的弊端,對部分「特殊」情況加以照顧,保持刑罰執行的妥當性。是對「法制公平」的有益補充,以維持社會穩定。

大權旁落 - 「恩赦制度」變遷

1889年《日本帝國憲法》頒布施行

近代日本首次將「恩赦制度」寫入了憲法

並在其憲法第一章 第十六條 明確規定:

天皇命令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

二戰後,在美國的主導下,日本進行了民主化改革,制定了新的《日本國憲法》。此時的日本天皇就從戰前的「神」變成了「象徵性的存在」。

根據戰後《日本國憲法》第一章 第七條規定:

天皇根據內閣的建議與承認

為國民行使下列有關國事行為之六:

認證大赦、特赦、減刑、免除刑罰執行及恢復權利

也就是說,戰前天皇所擁有的恩赦決定權被賦予了內閣,而天皇則僅僅有認證權(署名而已)。

皇太子大婚在日本是件大事

此外,日本還在《憲法》之下制定了《恩赦法》,對恩赦所涉及事項進行了詳細的規定。自1947年,日本《恩赦法》施行以來,日本先後共進行10次大赦,而最近的一次則是1993年皇太子大婚時。

「恩赦」脫罪?

關於陳世峰的服刑情況,及是否會因「大赦」而「逍遙法外」,雲北根據手中資料做了以下判斷:日本「恩赦」大致分為兩種,即「政令恩赦」和「個別恩赦」

政令恩赦

政令恩赦又稱為一般恩赦,一般通過發布政令的方式實施,其對象是不特定的多數人。這裡我們可以理解為普通的「大赦天下」。但「大赦」並不是胡亂赦免,而是日本法務省,經過謹慎商討,方才得出赦免條件。

以1993年,德仁皇太子大婚赦免為例,其恩赦的案例共1277件,其中945件是違反《公職選舉法》案件,佔比達到74%。而且,依照過往經驗,政令恩赦的人數正在逐漸減少。因而,雲北推斷,針對本次案件,陳世峰被選上的幾率甚是渺茫

┃ 個別恩赦

政令恩赦之外,我們再來看看個別恩赦。個別恩赦是指對於經確定有罪判決的特定人,根據當事人的性格、表現、社會危害性等因素綜合考慮而執行,只有通過申請才能啟動。

並且為防止對此項法條的濫用,《恩赦法》規定特赦應在判決確定後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其中,原判為有期徒刑的,需經過刑期的三分之一後,方可申請。針對此案,犯人至少服刑超過6年,方得申請

而且,根據日本法院的認定,刀是陳世峰事先準備的,其殺人意圖強烈。應當說其行為極其惡劣,即便是申請,雲北認為其也難以通過。根據以上陳述,雲北竊以為,陳世峰這牢是蹲定了。即便是日本將其遣返回國。其也難以逃脫法律制裁,因為中國司法亦會將其剩餘刑罰執行完

法網恢恢

疏而不漏

唯望逝者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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