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有40萬人想做變性手術,能改變香港婚姻法的只有她一個丨小楊說法006
哈嘍,我是小楊。
半個月前,朋友推薦了我一部名叫《機器管家》的科幻電影。
這部電影主要講的是機器人安德魯愛上了自己的女主人,TA為了和女主人結婚,把自己變的越來越像人。
但聯合國並不承認TA是人類——「鑒於安德魯不老不死,它仍然是機器人。」
我這個朋友說她看完以後哭的稀里嘩啦:「還好是電影,現實里不能跟自己愛的人結婚還不如去死!」
我說類似的事情在香港也發生過,只不過主人公不是機器人,是變性人。
2008年,W小姐(化名,為保護個人隱私)和男友一起去香港的婚姻登記處扯證。
W滿懷欣喜的把早就備好的各種手續交了上去,但婚姻登記官拒絕她:「你出生時的性別是男生,香港並不承認同性婚姻。」
可當時的W穿著淺色小裙,留著中長發,說話溫文爾雅,就是一個活脫脫的女人——她剛剛做完變性手術。
W出生在1976年,去扯證時剛剛32歲。她在2005年被診斷出了性別認同障礙。
性別認同障礙在以前都叫易性癖,因為一些原因這個詞很少用了,現在統稱為跨性別——這群人喜歡穿異性的衣服和模仿異性,並堅持否認自己的真實性別。
像被稱為「韓國最美變性人」的河莉秀,就屬於這個群體,她在23歲時就完成了變性手術,正式以女性身份進入了娛樂圈。
W確診後,也決定跟河莉秀一樣,開始為變性做準備——「接受精神學評估」和「荷爾蒙治療」。
在當時,除了這兩項外,做變性手術前要滿足16個條件。
因為變性手術有不可逆性,所以審核很嚴格,手術前還要交八項證明。
2007年1月,W為了儘可能抑制雄性激素生長,在泰國做了睾丸切除手術。
泰國的手術一直很出名,不僅醫術高超,程序簡單,而且價格相比西方國家來說也更便宜。
之後,W回了香港,開始準備接下來正式的手術。
想做手術,除了必須是「跨性別」外,還要用異性身份生活一段時間。恢復了幾個月後,W開始用女性名字(身份)生活。
2008年,W接到了律敦治醫院的電話,醫生告訴她通過了女性生活的考核。
這家醫院是全香港最權威的變性手術醫院,W興奮不已,沒幾天,W正式的被推進了手術室。
手術一共有三期,每一期的手術內容都不同。
第一期是上半身手術,就是再造(或切除)乳房,第二期是移除陰莖(或摘除卵巢、子宮等女性器官),最後一期就是建造人工陰道(或陰莖)。
自從1931年世界上第一例變性手術成功後,全世界就有幾萬人接連做了手術,沒做手術和等待手術的數據更龐大,可以說,每10萬個人中就有4個跨性別。
泰國目前至少有幾萬名男變女的變性人,美國科羅拉多州有一座城鎮號稱「世界變性之鄉」——全鎮居民共有9500名,有將近一半的人做了變性手術。
變性手術根據不同的體質會增減時長,有人幾個月就做完了,也有人做了幾年還沒做完——沒錢是一方面,還有一些是技術問題。
比如說,人工陰莖在當時就無解:「現在做出的再造陰莖不好使,等過幾年科學發達了,再給你們做異體移植。」
國內,很多女變男的變性人做完第二期,切除了女性器官後,抱著美好的憧憬,等待著技術發達那一天。
雖然沒有做第三期,但她們卻能從醫院開出「現為男性器官及第二性徵」的診斷證明書,用她們自己的話說——我是名不副實的「男人」,是兩性畸形人。
不過男變女的手術並不涉及到人造陰莖問題。
W很幸運,很快就完成了全部的手術,出院後她拿著醫管局的證明,用女性性別和新名字更換了身份證和護照,正式變為女孩。
W想改變她出生證明上的性別,但被拒絕了。
這本來無可厚非,她出生時確實是男孩,但就這一張紙,導致了她註冊結婚失敗。
在香港,《婚姻條例》規定必須是一男一女結合,判斷男女的依據是出生紙。
W拿出剛辦的身份證和護照還有醫院的證明跟婚姻登記官理論,但對方只看出生紙,並不考慮身份證或護照。
變性的過程很艱難,W都挺過來了,她唯一的目的就是可以結婚。W不想讓付出的努力前功盡棄。
在親朋的支持下,W決定訴訟法庭。
W的訴求很簡單:
1、要求法庭聲明她符合《婚姻條例》中「女性」的定義,可以與男友結婚。
2、聲明變性人不能結婚是違反《基本法》與《人權法》保障的結婚及組織家庭權利,屬違憲。
2009年11月,香港高級法院(以下簡稱高院)原訟法庭(類似於大陸的一審法庭)決定受理此案,但這個案子可把法官們難倒了。
香港實施的是判例法,只用以前的案例為判案依據,但這個案子是同類案件的先例,並沒有類似的案件可參考。
2010年8月,高院開庭,主審法官是張舉能。
張舉能在當時赫赫有名,49歲就升任了高院首席法官,歌手梅艷芳的遺產案就是他主審的。
另一面,W的代理律師是畢業於牛津大學的大律師戴啟思。
張舉能是一名虔誠基督徒,這個案子和基督教義的某些地方有衝突,外加沒有任何案例可尋,兩人在法庭上針鋒相對。
戴啟思先陳述了自己的觀點:
1、《基本法》第37條列明「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願生育的權利受法律保護」,如果《婚姻條例》說只能與染色體相反的人結婚,W根本無法改變自己的染色體,這侵犯了《基本法》賦予的婚姻自由。
2、變性人以前被看作是畸形、怪物和人妖,但現在已經更包容了,從1981年公立醫院開始做變性手術開始,到現在香港已經有將近200個變性人了,2005年政府還成立了性別認同和性傾向小組,而且其它亞洲地區,新加坡、日本、馬來西亞都承認變性人婚姻。
3、到現在,婚姻除了發生關係,還有繼承遺產、領贍養費、享受綜援、房屋津貼等福利等很多作用。
張舉能反駁說W沒法傳宗接代(當時,香港婚姻法規定結婚要有異性戀性交的能力)。
戴啟思再次反駁,生育包括在婚姻自由里,變性人與配偶也可以領養小孩啊!
張舉能又說,變性人婚姻跟同性婚姻的區別只是這個手術,拋開手術,這不就是同性結婚嗎?!
戴啟思再次重申:同性婚姻跟我們沒關係,我們不談,而W是一名公立醫院評估後做完了變性手術的女性啊!女性!!
這時,婚姻登記官開始發言:政府支持變性人變更身份證是為了他們的生活更美好,但婚姻和身份證是兩回事啊,承認合法的話會影響刑事法、繼承法等很多的問題,這是立法院該管的事不應該法庭管。
W因為受法院保護,所以這次並沒有到場。
庭審後,為了採訪,很多記者給W打了電話。
接起電話後,W給人們的第一感受,用記者的原話說就是,「談吐斯文、聲音女性化,比一般港女都嬌柔」。
記者問W為啥要結婚,她嬌憨回應,雖然目前科技下她不能懷孕,但心底也渴望當媽媽﹕「個個女仔都想結婚啦」。
W說她從小就喜歡洋娃娃和煮飯,從來不打籃球、足球,就連體力勞動都不參加。從懂事起她就覺得自己是女孩,只是長進了男孩的身體里。
十幾歲後,W不再玩洋娃娃,開始看書和彈琴,在那時,她認識了初戀——一個男孩。
做完變性手術後,W認識了現在的男朋友,也獲得了很多親友的支持:「現時(變性後)新認識的朋友,均不知道我曾變性,暫時也未嘗過被冷眼歧視。」
採訪中,W沒有明說結婚對她有什麼實際好處,只說想得到一般女人和心愛的人結婚的權利,並且受法律保障的男女關係。
她對這次的官司很有信心,希望勝訴後儘快結婚,10月,判決結果出來了——官司敗訴了。
張舉能認為變性人婚姻應該是政府向公眾諮詢,然後立法解決。不該歸我管。
此外,法官還給出了3點結論:
1、婚姻只容兩性結合,傳宗接代是目的之一。
2、變性手術不能逆轉與生俱來的性別。3、社會未有共識,對變性人仍有歧視 。
事實上,這次的敗訴並不完全因為法院,世界上還有很多國家和地區,與變性人相關的法律是不健全的。
2014年,印度政府才承認變性人的合法地位。而法國是2015年才承認的。
在美國,很多州不僅要求醫生出示證明,還要求他們以轉變後的性別生活一段時間後,才能在法律文件,比如駕照上改變性別。
在中國大陸的LGBT人群中,只有跨性別者(T)在完成變性手術後,可以依據醫院開據的變性手術證明修改自己的戶籍信息。
香港法院雖然沒有讓W勝訴,但只是沒有讓她結婚,並沒有干涉她的生活,還有很多國家對待變性人的態度是極其原始的。
只能說,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這次失敗沒有打擊到W,她決定上訴。
香港的高等法院由兩部分組成——原訟法庭和上訴法庭。
上訴法庭(類似於大陸的二審法庭)算是另一個部門,不歸張舉能管。
但上訴剛剛提交,就被法官夏正民、霍兆剛和鄧國楨給駁回了。
理由是:
1、性別的定義應以生理性別作準,即使W已變性,仍不能和男人結婚。
2、法庭若接納W的申請,可能對法律詮釋造成深遠影響,即使有必要修改法例,也不應由法庭決定,而應循立法途徑去處理。
雖然再次敗訴,但這個案子在當時的香港已經萬眾矚目,W決定繼續打下去,上訴到更高級別的法院——終審法院。
參與終審的法官一共有五位,經過一段時間的準備後,終於把案件定在了2013年4月15、16日審理,勝負靠五位法官投票決定,票多一方獲勝。
很快,4月15日就到了,法官們接連發表了自己的意見。
此時,W的代理大律師已經換成了彭力克。
彭力克是英國御用大律師,英國上議院中立議員,2008年,獲封男爵。
他最擅長的就是公民自由和人權。
他認為,婚姻中的男或女定義不變,是無視多年來醫學的進步,醫學界已經認可了手術變性這件事。
法官們自行分成兩派,互不相讓,總結他們爭論的點就是:
4名法官認為:
1、生兒育女作為婚姻的重要成分已降低,《婚姻條例》亦不應只考慮某人出生時的生理特徵,需顧及醫學的進步和社會文化的變化。
2、大多數人的共識也不應該凌駕小眾的權利,故裁定有關條文違憲。
陳兆愷認為:
1、法庭的角色是將一個現存的社會政策的改變付諸實行,而不是提倡任何新的社會政策——前者是司法程序,後者則是民主程序要處理的。
2、社會政策問題不應該由法庭決定。3、由於現在並沒有充分證據顯示社會已普遍接受變性人婚姻,所以,法庭不應行使詮釋憲法的權力去作出這重大的改變。
就是說,五位終審法院法官中,有四位法官(馬道立、李義、包致金、賀輔明)認為政府不讓變性人結婚是違反《基本法》與《人權法》保障的結婚權利,屬違憲。
綜上,終審法院給出了最後的結論:
1、法例無規定結婚一定要生兒育女。
2、是否女性,應從生理、心理及有否接受變性手術作決定。3、因為大眾不認同而不準變性人結婚,是違反基本權利。
2013年5月13日迎來了這個案子的主體判決,終審法院法官以四比一裁定W贏了,推翻了婚姻登記官的決定。
7月16日,終審法院再次下達補充判決,正式頒下命令,聲明《婚姻條例》及《婚姻訴訟條例》中所指的女性及男性,也包括獲醫療機構證明已經完成變性手術的女性及男性。
在這個命令的最後,再次重申了, W有權與男性結婚。
此外,她也可向婚姻登記官取回原審、上訴及終審上訴的訟費。
判決將會延遲一年執行(由頒布命令當天起計算),以便有關當局就可能立法作出考慮。
判決之所以延遲一年執行,是為了給立法院時間修正婚姻法,說白了,這個案子改變了香港的司法。
一年後,婚姻法修訂好了——從2014年7月17日起,變性人可以在香港婚姻註冊處申請結婚。
判決贏了那天,法庭外,W依然沒有出現,律師彭力克代替W接受了採訪。
他說,除了改變性別,W在性侵犯罪行中可以被定為女事主,犯法也會被分配到女子監獄,所以W在法律上和社會上已經被接納為女性。
雖然不能傳宗接代,但這已經不是婚姻的必要因素了。
彭力克還說,當時的香港法律落後於世界——亞洲多個地區如南韓、新加坡、日本、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甚至中國內地,均容許變性人結婚,是世界大勢所趨。
早在2009年,奧巴馬代表就將六月定為了LGBT Pride Month(LGBT自豪月)。奧巴馬說,他在就職後的100天內,提名LGBT人士擔任政府重要職務並獲參議院通過,此舉沒有前例,為此他感到驕傲。
在美國,有些州已經通過 「衛生間法案」(Bathroom Bill)——在公立幼兒園和中小學裡,跨性別學生可以使用異性的衛生間,亦即男生可用女衛生間,女生可用男衛生間。
男生、女生的唯一標準是「自我認定」(self-identification),自定性別,也就是說,一個男生,只要自己認為他是個女的,就可以使用女衛生間。反之亦然。
著名不存在的社交網站臉書(Facebook)2014年就提供了,除男女外的,56個非傳統性別給用戶選擇。
比如,Agender(無性別),就是「沒有發育性別、或者沒有感覺到自己有任何強烈性別歸屬的人」。
Androgyne(兩性人),就是「擁有混合特徵或者兩種特徵都很強烈的人」。
今天,變性人可以結婚,還可以離婚,何時,另外的五十多個性別,可以光明正大的走到你的面前,享受更多的權益呢?
但願能早日像ladygaga在《Born This Way》中唱的那樣——
No matter gay, straight, or bi. Lesbian,transgendered life. Im on the right track baby. I was born to survive.
歌詞的意思是,不論你是gay、異性戀還是雙性戀,女蕾絲還是變性人,我們都可以走上屬於自己的,正確的道路,天生就有通過這條路生存的權利。
封面和文中部分圖片來自網路
參考資料:
1. 變性人婚權案押後 法官:裁決須考慮社會取態;
2. 變性人婚姻事件簡介;
3. 變性人士婚權爭議的出路;
4. 變性人婚權案;
5. 香港變性人司法複核爭婚權 稱心底渴望當媽媽;
6. 爭取結婚 變性人終極勝訴 W:終於可以抬起頭做人;
7、變性人的發展歷史及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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